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統籌解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相關工作。第六條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健全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實施清潔生產,防止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七條 鼓勵、支持水生態修復、廢水深度處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屬污染治理等關鍵性技術研究與開發,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途徑,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的意見,積極引導公眾依法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規劃與標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明確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指標要求、水環境功能區劃以及分區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態保護措施、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資金和技術支持、完成時限等內容。第十二條 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配套制定限期達標方案,采取措施按期達標。限期達標方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范圍。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需要,可以提出執行嚴于國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省的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水環境質量控制目標要求提出修訂建議,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湖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水域全覆蓋。
各級河長、湖長應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協調、監督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確保水質改善和水環境安全。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水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超過承載能力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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