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有《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
為什么在環境監測中必須采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分析方法,并嚴格規范操作?
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環境監測數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必須這樣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分析方法,規范操作!給你點資料看看: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依法制定統一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并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依據本辦法取得的環境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環境統計、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費征收、環境執法、目標責任考核等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環境監測,并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對環境監測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并對監測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環境監測布點、采樣、現場測試、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評價和綜合報告、數據傳輸等全過程均應實施質量管理。
(一)監測點位的設置應根據監測對象、污染物性質和具體條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進行,保證監測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執行,保證監測信息能準確反映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況、波動范圍及變化規律。
(三)樣品在采集、運輸、保存、交接、制備和分析測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樣品質量。
(四)現場測試和樣品的分析測試,應優先采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方法;需要采用國際標準或其他國家的標準時,應進行等效性或適用性檢驗,檢驗結果應在本環境監測機構存檔保存。
(五)監測數據和信息的評價及綜合報告,應依照監測對象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和分析。
(六)數據傳輸應保證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復現性。
地下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我找到這個標準了,發個連接給你,你再去下載吧
標準編號:HJ/T 91-2002
標準名稱: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標準狀態:現行
水環境監測規范
氨氮自動分析儀的取水管路中取樣針需要自動清洗
而COD分析儀取水管路沒有取樣針的,不需要用到這個功能
其實就是分析化驗的原理不同造成的
鐵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為加強鐵路環境監測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環境監測的作用,提高鐵路環境科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路系統環境監測管理。第三條 鐵路環境監測的基本任務是:開展鐵路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包括環保指標考核),分析評價鐵路環境質量,掌握鐵路污染物來源、影響及變化趨勢,為制定環保規劃、開展污染防治、實施環境管理提供技術依據,為鐵路環保執法提供技術監督,并為鐵路環境保護和鐵路建設提供技術服務。第二章 機構與管理第四條 鐵道部環境保護辦公室為全路環境監測管理機構。鐵路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本單位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第五條 鐵路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污染輕重、技術條件、環境要求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是否設置環境監測站。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的環境監測站,分別相應為國家二級、三級和四級監測站。第六條 鐵路環境監測站參加全路、地方環境監測網。全路環境監測網是具有管理職能的業務協作組織,它是由鐵道部級網和鐵路局級網組成。鐵路環境監測中心為部級網的業務牽頭單位,網員為各鐵路局環境監測站,同時也是鐵路局級網的業務牽頭單位。網絡各成員單位的原性質、職能和行政隸屬關系不變。第七條 鐵道部環境保護辦公室負責全路環境監測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建鐵路環境監測網,制訂網絡管理辦法;負責擬訂鐵路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標準和報告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發布鐵路環境質量公報。第八條 鐵路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計劃、監督、考核、服務和網絡建設的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措施;要加強環境監測站的基本建設、儀器設備投資、管理和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第九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受同級鐵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受上級環境監測站和所在地區監測網牽頭單位的指導,并接受其考核。環境監測站取得監測質量合格證后,根據國家及鐵路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第十條 未設環境監測站的鐵路單位,其環境監測任務可由該單位通過合同形式委托就近的環境監測站承擔。第十一條 各級環境監測站要建立、健全各類監測質量管理、財務、儀器設備和試劑等各種管理制度,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第十二條 凡涉及國家密級規定的環境監測資料,必須按國家保密法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監視性監測數據資料對外提供應經同級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監測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實施現場監督監測時,被檢單位必須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條件,不得借故阻撓或弄虛作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損壞環境監測設施和標志。第十四條 環境監測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實填報監測數據,嚴禁玩忽職守及弄虛作假。第十五條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現場監測的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勞動保護待遇及保健補貼。第十六條 鐵路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職務考核、評審及聘任,按國務院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監測站的職責第十七條 鐵路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協調鐵路環境監測網的業務活動;組織指導全路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收集全路環境監測資料,建立全路環保數據庫;編制鐵路環境質量公報;承擔組織全路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培訓工作。
參加國家環境監測網的活動。
參加鐵路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以及各類有關標準的審議。第十八條 鐵路局環境監測站組織協調管內監測網的業務活動;組織指導管內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收集管內環境監測資料;開展鐵路環境監測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
參加鐵路環境監測網的活動。第十九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負責管內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視性監測,對主要污染源進行考核監測。
負責建立動態污染源檔案;綜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質量。第二十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在授權范圍內對管內各單位環保設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檔案管理;違反環保法規而造成環境污染等實施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 鐵路各級環境監測站參加或承擔管內環保治理工程竣工驗收監測。
參加或承擔污染事件的調查。
參加或承擔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現狀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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