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文號是什么?
我認為,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文號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發布時間為2005年9月19日。
有沒有關于在線監測的環保法律法規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長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管,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客觀、準確、及時掌握污染物排放狀況,預防污染事故,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及監管。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是指由自動監控設施和監控中心組成的監控系統。
監控中心是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施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工作計劃和相關管理規定,組建全市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監督和指導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監控中心的建設、運行、維護經費及自動監控設施的比對監測、計量認證等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應當由排污單位自籌,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第六條 自動監控系統經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后,其數據應當作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管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八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
(一)使用單臺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噸/小時)鍋爐的;
(二)使用相當于單臺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噸/小時)鍋爐的工業爐窯或者固體廢物焚燒爐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噸或者日排化學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護區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噸的;
(五)日排放含一類污染物廢水大于五十噸的;
(六)產生噪聲以及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重點監管的。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作為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 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第十一條 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施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相關儀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標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自動監控設施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四)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口、采樣口,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
(五)監控站房建設規范,供電、避雷、溫度、濕度等基本條件應滿足穩定運行要求。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在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前,應當將安裝技術方案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當經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調試后,排污單位應當將該設施與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并試運行三十日。試運行期滿后,排污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與其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一并進行。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申請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比對測試報告;
(二)設施試運行三十日的自動監測匯總打印數據,自動監控設施調試、校準、檢測等技術資料;
(三)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委托專業化運行單位運營管理的,需提供運行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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