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場建設標準?
射擊場設置管理規程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國務院批準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公安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群眾性射擊活動需要,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應于民用射擊場。
第二章 射擊場設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設計射擊場的領導人員必須熟悉本規程的各項規定,了解武器的性能和射擊場安全措施。
第四條 射擊場的選擇,應利用當地合適的自然地形,盡量不占耕地,并在建筑之前,先繪制設計圖與平面布置圖(附詳細說明),送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由當地國防體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檢驗并批準開放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國防體育部門所屬射擊場的射擊距離應為25公尺以上;各單位自建射擊距離以25公尺為宜。
第六條 靶擋的高度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1、25公尺射擊距離的射擊場為3公尺;
2、50公尺射擊距離的射擊場為6公尺;
3、在使用控制器情況下,靶擋的高度應保證槍支成任何角度射擊時,彈丸都不能飛越靶擋頂端。
第七條 靶擋可用土、砂袋、磚、混凝土等材料堆(砌)成。其厚度應保證彈丸不能穿透。
第八條 各城市國防體育部門應會同當地各有關部門,根據安全、節約、實用和便利的原則,結合實際需要,統一規劃籌建各型射擊場。
第九條 未經國防體育部門審核和公安機關批準,不得臨時設置射擊場。
第十條 在市區內建筑的射擊場應有圍墻(防險擋墻)。
第十一條 射擊場可設置靶壕,亦可不設。如設,則靶壕的深度不應低于2公尺。
第十二條 多利用地下室或建筑地下、半地下和室內的簡易射擊場,即可少占土地,又能保證安全,利于射擊活動開展。
第三章 射擊場的管理
第十三條 所有作為射擊運動的射擊場均須經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審核、公安部門登記批準。未經批準的射擊場不準進行射擊。
第十四條 至射擊場射擊的單位應填寫射擊登記表(內容:射擊單位、負責人姓名、射手姓名、每人發射彈數、射擊時間、交回彈殼數量)。
第十五條 凡幾個單位同時在一個射擊場射擊時,應指定一人統一指揮和維護安全。
第十六條 射擊場的負責人,必須將本射擊場的實彈射擊活動,排成計劃,事先報送當地國防體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型射擊場的標準設計圖紙和射擊場的安全規則等各項制度,由中國人民國防體育協會另行制定,統一下達。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體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協同當地公安機關制定單行的細則,并報中國人民國防體育協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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