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有哪些?
由于人類活動改變了天然水的性質和組織,影響水的使用價值或危害人類健康,稱為水污染。有4種類型: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體后引起的嗅覺、味覺、外觀、透明度等方面的惡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進入水體后改變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熱,放射性物質,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學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體后改變了水的化學特征。如酸堿鹽,有毒物質,農藥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體,直接或間接地傳染各種疾病。
水污染的危害有3個方面:
(1)對環境的危害,導致生物的減少或滅絕,造成各類環境資源的價值降低,破壞生態平衡。
(2)對生產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達不到工業生產或農業灌溉的要求,而導致減產。
(3)對人的危害,人如果飲用了污染水,會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變、傳染病及其他一些奇異病癥,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惡化,會給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緒受到不良影響。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這一章,對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冶、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別作了明確的規定。
在一般性規定中,重申了人類社會活動中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主要是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廢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在規定禁止行為的同時,還對含熱廢水、病原體的污水排放以及開采地下水、興建地下工程、進行地下勘探、采礦、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作了具體規定。
在工業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產出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他人使用。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對人類活動中可能出現污染水體的行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規定:目前,我市有相當部分的企業、醫療機構和飲食、沐浴服務行業,沒有完整的廢水處理設施,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邊或者廠內的廢河塘貯存,任其自然滲漏和消耗。某些有廢水處理設施的企業,其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或者添加藥劑不足、處理效率低,導致不能穩定達標排放。這些行為都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2008年6月1日后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這些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盡快采取措施,完善治污設施,保持正常運轉,承擔起法律賦予的保護水環境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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