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用地規定?
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含工廠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產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大棚、溫室、以及符合“農村道路”標準的棚間道路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直接服務于作物種植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疫病蟲害防控設施,農機具存放、有機肥處理和自用種植原材料堆放等場所,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儲藏、組織培養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產養殖的畜禽圈舍、養殖池、有機物處置、育種育苗設施、飼料存貯和配制、綠化隔離帶、進排水渠道,符合“農村道路”標準的場區內通道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與畜禽和水產養殖直接關聯的糞污廢棄物處置、檢驗檢疫、疫情防治、洗消轉運,水產養殖用水和尾水處理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等用地。
如何科學選址
怎樣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要從這些方面來注意
01
生態保護
設施農業用地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態保護核心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和國家規定的公共設施安全區等禁止區域布置設施農業用地,原已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應逐步退出。
02
耕地保護
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種植設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必須補劃。
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對確實難以避讓的,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養殖設施總用地面積的5%,總面積最多不得超過5畝。
各地要引導養殖設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灘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閑置建設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及水田。
03
嚴格控制輔助設施用地規模
種植或養殖生產設施用地規模,由經營者根據生產和投資規模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設施規模、生產類型和生產實際,以及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5畝;畜禽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養殖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0畝。
利用非耕地建設種植類或養殖類輔助設施,以及規模化生豬養殖的,其用地規模可適當擴大,但最高不得超過25畝。
同一設施農業項目用地不得分拆備案。
04
規范設施農業用地取得程序
從事設施農業生產的,應簽訂用地協議,實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制。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并簽訂用地協議后即可建設。
用地協議簽訂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05
支持新型設施農業發展
積極支持設施農業應用先進技術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鼓勵將看護房與其他輔助設施用房合并建設使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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