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治理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環境治理是指以農村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廁所改造、農業廢棄物處理和利用及村容村貌提升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治理、管護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多元投入、長效運行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市級統籌、縣級負責、鄉(鎮)街道和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及時處理農村環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開展農村環境治理。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和完善農村環境治理方面的村規民約,并組織村民開展農村環境治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和組織推動工作。
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畜牧業、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環境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治理工作目標責任制,對農村環境治理工作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將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建立財政補助、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農村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對農村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與農村環境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環境治理成果,并有權對損害、破壞農村環境治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村環境治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開展農村環境治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農村環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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