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行為,科學、有效評估和管控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聚焦對環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管理登記,但進口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存放且未經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學物質除外。
下列產品或者物質不適用本辦法:
(一)醫藥、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等產品,但改變為其他工業用途的,以及作為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的新化學物質除外;
(二)放射性物質。
設計為常規使用時有意釋放出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學物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
已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按照現有化學物質進行環境管理;但在《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中規定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的化學物質,用于允許用途以外的其他工業用途的,按照新化學物質進行環境管理。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調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列入的化學物質。
第四條 國家對新化學物質實行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分為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或者進口者,應當在生產前或者進口前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登記證或者簡易登記證(以下統稱登記證)或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
第五條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遵循科學、高效、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堅持源頭準入、風險防范、分類管理,重點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對環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并可能對環境和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
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制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相關政策、技術規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記評審規則,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信息化建設。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化學、化工、健康、環境、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評審提供技術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環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屬的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技術機構參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評審,承擔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具體工作。
第七條 從事新化學物質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及控制技術的科學研究與推廣應用,鼓勵環境友好型化學物質及相關技術的研究與應用。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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