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可分為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信息披露可分為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
1.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說明書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后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于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于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2)債券募集說明書
是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依法編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記載公司債券發行相關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文件。
上述有關招股說明書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3)上市公告書
發行人發行證券完成后,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編制上市公告書,并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公告。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上市公告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持續信息披露—定期報告。
(1)年度報告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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