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倫理學的特點?
環境倫理學是一門新興的倫理科學,和其他倫理學比較,具有自己鮮明的個性和特征,這就是它的研究對象所具有的綜合性、多層次性和實踐性。
①綜合性與整體性
環境倫理學對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及社會與自然之間三層關系的認識和研究不是獨立地進行的,而是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或系統的組成部分而進行認識和研究的,最終著眼點還要放在三者的有機的綜合作用和關系上。所以,環境倫理學具有鮮明的綜合性特點。
人類與自然環境系統及社會環境系統之間的倫理道德關系,以及社會環境系統與自然環境系統之間的倫理道德關系和相互作用結果,一般是以環境系統的綜合變化呈現出來的,例如,人類對森林的失常破壞,導致的不僅僅是森林面積和林木蓄積量的減少,還會導致森林中原生的各種動植物屬種的消亡。并由此導致原來森林覆蓋下的地表水土流失、坍塌,造成農田、村莊損毀,人類群體生命財產的損失,最終還會造成該地區的沙化或石化,使人類最終失去繼續生存的立足之地。又如汽車尾氣排放,微觀來看是個人行為,但很多汽車一起排放就成了社會行為。個人行為只引起極局部地區的空氣質量下降,通過環境自凈可以消除,成為社會行為后就會引起較大范圍的光化學污染事件,與其他礦物燃燒排放物匯合成全球性行為以后,更可導致大氣層的整體破壞,引發地球表層空間的溫室效應,最終可能導致極地冰蓋融化,沿海低地被淹,直接威脅人類生存發展的結局。
人類個體與自然環境系統的關系以及群體行為與自然環境系統的關系,是一個綜合性與整體性的道德關系,人們絕不能站在個體行為意識立場上,認為約束個人與環境系統間的不道德行為是“小善”而不屑去為。
②多層次性
環境倫理學既要研究人類個體行為與自然環境系統之間的倫理關系,又要研究人類個體行為與外化了的人類群體──社會環境系統之間的倫理關系,同時還要研究社會環境系統與自然環境系統之間的倫理關系。這樣,環境倫理學的研究對象便具有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及社會與自然三個層次。這三個層次從發生學角度來說,層次是逐漸擴展并上升的。其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基礎,是自從有了人類那一天便開始發生的。最初只是表現為人類個體與身邊狹小范圍內的自然環境的關系,這種關系在長時期都是相互協調的。后來由于社會發展程度的不斷提高與成熟,社會便完全外化成了個人生存發展的硬環境條件。今天,沒有了自然環境便沒有了人類;同樣,沒有了社會,人類也將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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