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主要內容?
法治化營商環境主要內容:
一、營商結果的可預測性
市場主體或者營商主體進行投資和生產經營,需要清醒地、準確地意識到投資、生產經營的結果,這樣才能夠下定決心去開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如果一個地區的營商環境使市場主體無法判斷投資的效益,這說明這個地方的營商環境是不理想的。
二、意思自治的廣泛性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從事營商活動的民商事主體具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市場主體自己來做主,而不能由別人來強加,所以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的廣泛性就成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一個必要的條件或必須的標準。
三、權利義務的明晰性
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有哪些基本權利,必須履行哪些義務,在特定的商事民事行為中間有哪些義務、責任,有多少權利,應當規定得清清楚楚。
只有這樣,市場主體才能夠理性選擇自身的行為。
四、公權干預的合規性
市場主體意思自治絕不是說公權力機關對市場行為絕對不能干預,應該說從古到今沒有一個國家完全放棄對市場行為的干預。
但是干預一定要有限度,一定要合規,一定要依法干預。
五、政企交往的規范性
進行民商事活動免不了要同政府打交道,那么政府如何處理好政企關系,這也是很重要的方面。
就是要做到規范性,做到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黨紀政紀的要求來進行交往,不能搞不正當的交往,特別是與市場主體打交道的公職人員,一定要保持高度的廉潔性,要解決“閻王好見、小鬼難纏”的問題。
六、誠實守信的普遍性
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公權力機關都應該誠實守信、遵守承諾,只有這樣才有交易安全。
要在全社會形成契約精神,在簽訂契約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周全,一旦簽訂就應該認真履行,不能隨意毀約。
隨意毀約、違規毀約、不誠信毀約,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七、合規成本的低廉性
在營商環境改善過程中,要發揮市場主體、營商主體自我革命的精神,自我進行合規建設,但是合規成本不能太高。
因此,在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提出合規要求方面,要盡可能地降低市場主體的合規成本。
八、產權保護的嚴格性
對于產權包括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一定要嚴格予以保護。
凡是侵犯企業產權的,都要依法予以追究;凡是產權受到侵害的,一定要給予有效的救濟。
九、生產經營的安全性
一個地方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營造,首先要讓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安全感,要絕對禁止和防止打砸搶這一類事件的發生,不僅要保持市場主體的人身安全,同時要保護好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性,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生產經營秩序。
十、權益受損的可救濟性
任何國家都很難絕對禁止侵權行為、不誠信的行為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但在一個法治國家,一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中,只要權益受到侵害,就一定能夠獲得有效救濟。
市場主體、企業家在這種營商環境下,才會安心經營、安心生產、放心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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