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分為哪些?
? ? ? ? 環境管理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形成,并逐步發展成為一門新興學科。國內外學者對環境管理的概念與內涵認識日益深化。“環境管理”概念1974年在墨西哥召開的“資源利用、環境與發展戰略方針”專題研討會上首次被正式提出,此次會議形成了三點共識:①全人類的一切基本需要應當得到滿足;②要進行發展以滿足基本需要,但不能超出生物圈的容許極限;③協調這兩個目標的方法是環境管理。
1975年休埃爾在其《環境管理》一書中對環境管理做了專門闡述,指出“環境管理是對損害人類自然環境質量的人為活動(特別是損害大氣、水和陸地外貌質量的人為活動)施加影響”。他特別說明,所謂“施加影響”是指“多人協同的活動,以求創造一種美學上會令人愉快、經濟上可以生存發展、身體上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所作出的自覺的、系統的努力。”我國學者劉天齊主編的《環境技術與管理工程概論》一書中,對環境管理的含義作出了如下論述“通過全面規劃,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運用經濟、法律、技術、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行為,達到既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環境的容許極限的目的。”
根據國內外學者的闡述,環境管理的含義主要應涵蓋以下四個方面。
(1)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體系、社會體系和保持與之相適應的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和環境基礎,是環境管理的根本目標。
(2)運用各種手段限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行為。人在管理活動中扮演著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環境管理的核心是對人的管理。
(3)環境管理是一個動態過程。它必須適應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并及時調整政策措施,使人類的經濟活動不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和自凈能力。
(4)環境保護作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環境管理需要超越文化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差異,采取協調合作的行動。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環境管理是指依據國家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持宏觀綜合決策與微觀執法監督相結合,從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人手,運用各種有效管理手段,調控人類的各種行為,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限制人類損害環境質量的活動以維護區域正常的環境秩序和環境安全,實現區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行為總體。其中,管理手段包括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和教育五個手段,人類行為包括自然、經濟、社會三種基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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