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頒布單位】 陜西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00402
【實施日期】 19900402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廢止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交通運輸、建筑施
工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
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它正?;顒拥默F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各城市的環境區域。
凡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可能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
生產、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
須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發布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
準》,劃定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的范圍,制定實施標準的措施,有效地
控制環境噪聲。
第五條 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規劃、進行城市建設時,應當通
過劃分城市功能區,合理配置道路、建筑物、綠化帶等措施,防止環境噪
聲污染,保障生活環境的安靜。
第六條 城市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環
境噪聲的統一監督管理,并主要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和火車、航空器、
船舶運行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負責社會生活噪聲及機動車輛運行的
交通噪聲的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及其它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積極協助上述監督
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凡產生工業噪聲和施工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噪聲,使其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向當地人
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噪聲源的種類、數目、強度,不得拒
報或謊報。超過環境噪排放標準的,除應負責治理,消除噪聲污染外,并
應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超標排污費。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
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
必要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拒絕檢查。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者保守
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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