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數據管理規定?
一、自然資源數據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自然資源統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提高自然資源統計數據的真實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沿海地區海洋主管部門)以及從事自然資源相關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開展自然資源統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自然資源部組織領導全國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統計工作,接受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建立健全統計聯絡員制度。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開展林業草原有關統計調查。經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向自然資源部報備,并提供相關統計數據。
開展自然資源統計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應給予保障。
第四條自然資源統計的主要任務是對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以及海洋經濟、地質勘查、地質災害、測繪地理信息、自然資源督察、行政管理等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數據,實施統計監督。
第五條自然資源部統計歸口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全國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自然資源統計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全國自然資源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指標體系,制定綜合統計調查制度,審查專業統計調查制度,承擔統計調查制度報批工作,對統計調查制度執行情況開展評估;組織實施綜合統計任務,開展數據質量評估;建立健全統計數據共享機制,發布綜合統計數據;開展綜合統計分析,組織綜合統計業務培訓,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自然資源部內設業務機構組織開展全國自然資源專業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起草專業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專業統計任務,搜集、匯總生成、審核專業統計數據,依據規定發布數據;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向歸口管理機構匯交統計數據;開展專業統計分析,組織專業統計業務培訓。
第七條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審核本級統計數據;開展統計分析,發布統計數據,開展統計業務培訓。
第八條自然資源統計技術支撐機構配合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做好綜合統計數據匯總、校核、分析,編制統計報告,開展統計技術培訓,承擔統計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等。
第九條自然資源部制定全國性自然資源統計調查制度。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補充性統計調查制度,但不得與上級統計調查制度重復矛盾。統計調查制度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未經審查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調整。
第十條自然資源統計數據獲取方式主要有:
(一)資源調查。通過對全國國土調查等基礎調查成果,和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域海島資源等專項調查成果,以及對特定資源和區域的遙感監測成果,進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統計數據。
(二)行政記錄。通過對自然資源業務管理系統中留存的行政記錄,進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統計數據。
(三)聯網直報。填報人直接向自然資源部報送原始數據,部匯總整理后形成統計數據。
(四)逐級上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單位報送的數據進行匯總審核后,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
優先通過對資源調查和行政記錄成果加工整理獲取統計數據,完善統計數據聯網直報,減少數據逐級上報。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
加強源頭控制。填報人對其填報、錄入的原始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嚴格審核。各單位對其負責加工整理、匯總生成的數據進行嚴格審核,對數據質量負責;發現數據異常的,應當返回填報人核實修改。審核結果和修改情況記錄留痕。
完善統計流程。建立健全數據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建立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和統計信用制度。
加強技術校核。充分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對數據進行校核,開展邏輯檢驗、數據抽查、實地核查,綜合評估、控制和提升數據質量。
第十二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定期公布統計數據。綜合統計數據由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公布,專業統計數據依據有關規定經統計歸口管理機構審核會簽后可以由業務機構公布。公布機構對統計數據真實性負責。
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監督考核時,需要使用數據的,以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加強自然資源統計信息化建設,實現統計數據全流程信息化生產和管理。建立健全統一的自然資源統計數據平臺,推進統計數據平臺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數據交互共享。完善統計網絡直報系統。
第十四條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和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對于自然資源統計中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屬于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范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級和下級自然資源統計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配合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重大統計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國土資源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原國家海洋局公布的《國家海洋局綜合統計暫行規定》、原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公布的《測繪統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生態環境監測補充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第一條 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一并執行。
第二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
第三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等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總數的15%。
第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
第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負責人應了解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
第十條 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
(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測試或采樣的場所環境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應、安全防護設施、場地條件和環境條件等。應對實驗區域進行合理分區,并明示其具體功能,應按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設置獨立的樣品制備、存貯與檢測分析場所。根據區域功能和相關控制要求,配置排風、防塵、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或設施;避免環境或交叉污染對監測結果產生影響。環境測試場所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現場測試或采樣場所應有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要求。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過程。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第十五條 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所有對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完整保存,電子介質存儲的記錄應采取適當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以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當輸出數據打印在熱敏紙或光敏紙等保存時間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
(一)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包括對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內容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二)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包括對方法的適用范圍、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要素進行確認,并根據方法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非標準方法應由不少于3名本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專家進行審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等符合非標準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可追溯。
第十八條 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時,對于系統無法直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對系統的任何變更在實施前應得到批準。有條件時,系統需采取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內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第二十條 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制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污、損壞或丟失。環境樣品應分區存放,并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實驗室接受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可以拒收,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情況,并在報告中注明。環境樣品在制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注意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或基于對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制定各項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 當在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應充分了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并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檔案應做到:
(一)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污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應同時歸檔;
(二)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三、室內空氣環境監測管理規定?
室內環境檢測規范:
1、嚴格按《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18883-2002 )要求預先封閉居室 12小時,封閉時不得使用空調等換 氣設備以及空氣凈化設備等。
2.室內環境檢測人員現場檢測時,室內人數最好不要超過三人。
3.室內環境現場檢測時,所有在場人員嚴禁吸煙。
4.現場不要遺留殘余裝飾雜物,如板材、油漆、涂料,稀釋劑等。
5.布設檢測點客戶應予以配合。
6.國家資質CMA認證號:(2004)量認(京)字(U0453)號 國家標準中關于布點的要求
6.0.11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測試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6.0.13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房間面積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5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6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6.0.1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
6.0.1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24h后進行。
國家規定室內裝修空氣質量檢測的標準是什么?
室內空氣檢測標準有兩種即:GB/T1 3-2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的檢測依據,具體在第6章驗收里做了明確規定。現在環境問題越來越是值得關注的問題了。有了空氣質量檢測儀,實時監測空氣質量,使有害物質早發現,早預防,避免對身體產生傷害。 現在國產空氣質量檢測儀器武漢天虹環保的還不錯。有些客戶都是經朋友介紹的,進入公司網站,主要有區域綜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內置先進的大氣環境自動監測設備,可精確監測空氣中的PM2.5/PM10等可吸入顆粒物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氫、氧氣、二氧化氮、二氧化硫、VOC等各類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的指數指標,并通過采集和分析設備進行數據分析和存儲。本系統可真實反映室內外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并實現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發
四、國家環境監測報告編寫技術規定?
環境保護部印發《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造紙工業》等三項環境保護標準,為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規范自行監測行為提供了系統性技術指導。《總則》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的制定、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信息記錄和報告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
火力發電及鍋爐、造紙工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包括自行監測方案,信息記錄和報告兩個核心內容,結合行業排放特點和管理要求,對《總則》中相應內容進行細化。
五、環境監測標準屬于強制性規定嗎?
環境監測標準屬于強制性規定。根據產品的用途、技術要求,有些產品是必須要硬性規定、無任何理由的強制性嚴格檢查,這種檢查方式叫強檢;而有些產品則不需要,只需要進行一般的例行性檢查即可,這種檢查方式叫非強檢。?
六、環境監測報告的完成時間有規定嗎?
對于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在完成現場采樣和監測后,沒有規定應在多長時間內出具監測報告,一般是十天左右出報告。
太早出報告也不對,因為分析化驗是需要時間的,比如,水體中的BOD5,國標要求在培養箱中培養五日,那么,采樣后還沒到五日就出了監測結果,顯然是不對的。七、數據管理專業?
數據管理與應用專業以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為背景,主要研究大數據分析理論和方法在經濟管理中的應用以及大數據管理與治理方法。
主要專業方向有:商務數據分析、商務智能、電子健康、大數據金融、數據挖掘、大數據管理與治理等
八、什么是數據管理系?什么是數據管理系統?
數據庫管理系統是數據庫的機構,它是一個系統軟件,負責數據庫中的數據組織、數據操縱、數據維護、控制及保護和數據服務等。
九、it數據管理是什么?
it數據管理,是利用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技術對數據進行有效的收集、存儲、處理和應用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充分有效地發揮數據的作用。
實現數據有效管理的關鍵是數據組織。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數據管理經歷了人工管理、文件系統、數據庫系統三個發展階段。
同時,將其對應的本地元數據匯集形成元數據集合,實現對各種業務需求的變化實施加載,加以捕獲,進行記錄,實現跟蹤達到對變化的管理;將與內容和變化相關的歷史記錄加以標準化的封裝形成檔案,實現歷史資料的組織、復用和卸載等功能達到對歷史的管理。
將AS2.0各種構件運行狀態信息實時捕獲,加以記錄,綜合分析,及時反映,實現整個系統運行時狀態的綜合管理。
十、元數據管理標準?
元數據標準(Metadata Standards)描述某類資源的具體對象時所有規則的集合。不同類型的資源可能有不同的元數據標準,一般包括完整描述一個具體對象所需的數據項集合、各數據項語義定義、著錄規則和計算機應用時的語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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