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管理條例最新? 儲蓄管理條例最新2015?
一、屠宰管理條例最新?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六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二、儲蓄管理條例最新20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折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折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采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并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愿,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折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折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折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折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賬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后,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80年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三、寄遞物流最新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規范寄遞物流安全活動,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寄遞物流安全,是指寄遞物流經營者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物品等環節履行公共安全的約定義務的狀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寄遞物流活動的安全管理,寄遞物流行業規范與發展適用本條例
四、供暖管理條例最新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效利用熱能資源,節約能源,改善民生,規范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供熱用熱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企業經營、用戶自愿、保障安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熱用熱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規劃、應急、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供熱用熱管理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所管轄范圍的供熱用熱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對于集中供熱管道無法覆蓋的區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熱方式進行供熱。
鼓勵開展新技術、新設備等新型節能環保供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氣、火電廠余熱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熱。
第六條 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并與產業規劃相銜接,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專項供熱工程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供熱工程的,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有配套供熱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供熱方案。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保建設單位預留符合供熱相關標準的配套設施、建設用地。
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供熱單位參加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 集中供熱經營活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熱單位應當取得供熱特許經營資格,在許可范圍內經營。
申請特許經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能環保標準的供熱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分布式供熱經營活動實行備案制,供熱單位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簽訂供用熱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供熱單位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條件,不得強制用熱。
熱用戶發生變更的,熱用戶應當及時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管理和標準化服務,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并在采暖供熱期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或者依法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熱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6月30日之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備設施及安全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采暖供熱期內或者熱用戶的用熱權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時,供熱單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的采暖供熱期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體期限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氣候變化情況,對采暖供熱期作適當調整,按照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 采暖供熱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提前2日通知熱用戶。
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熱用戶。
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
第十五條 在采暖供熱期內,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最低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供用熱合同中自行約定。
第十六條 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對室溫是否達到標準存在爭議的或者對導致室溫未達到標準的原因存在爭議的,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24小時內組織相關人員分析查找導致室溫未達標的原因,同時責成責任方整改。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收取熱費。
供熱單位收取熱費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機構代收、開通網絡支付等方式,方便熱用戶交費。
第十八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按照下列規定對供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一)熱源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熱源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以內的供熱設施;
(二)供熱單位維護、管理范圍為熱源單位廠區規劃紅線外1米處至住宅熱用戶用熱建筑入戶閥門處(含閥門);非住宅熱用戶至整體建筑紅線處;
(三)住宅熱用戶自用供熱設施、非住宅熱用戶整體建筑紅線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熱單位有償代管。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負責對其投資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定期檢查、維修及維護保養,確保采暖供熱期內設備完好。
第十九條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制定突發性供熱事件應急預案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組建應急搶險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施設備,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
(二)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
(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
(四)采暖供熱期間未安全、穩定、連續、保質保量供熱;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拆除、遷移、連接供熱設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循環水;
(三)阻礙供熱經營企業對公共供熱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四)其他損害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影響其他熱用戶供熱效果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熱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住宅熱用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住宅熱用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最新?
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規定
1.建筑工地工程負責人必須全面承擔施工現場的治安、安全責任,并與保衛處簽定《治安、安全責任書》;
2.現場工人必須定期第月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3.施工班組工人有義務積極參加施工現場義務消防隊伍,提高施工現場消防自救能力;
4.施工班組必須堅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動天天進行,堅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險作業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電工、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審批證,氧氣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m;
6.氧氣瓶要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7.焊接作業等動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用具,電焊機外殼、焊鉗與把線必須接零接地絕緣良好;
8.嚴格遵守施工用火審批制度,審批證僅當天有效,若變換動火地點,必須重新辦理用火審批手續;
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須符合防盜、防火要求;? ? ? ? ? ? ? ? 10.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用火要符合防火規定;11.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稀料,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和“嚴禁煙火”明顯標志;
12.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計劃限量進入外,還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13.施工現場、宿舍等禁止吸煙,需要吸煙者應在指定專設有防火措施的吸煙室;
14.施工現場和宿舍生活區,未經防火負責人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使用燈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晝夜亮燈;
15.施工現場、宿舍等無電工證人員一律不準擅自架設電線、電纜和電器設備安裝。
16.木工作業完畢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徹底消除火災隱患;17.施工現場伙房必須服從統一規劃布置,不得另外私設小灶;18.伙房內爐灶燒火設施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定,遵守防火制度;
19.施工現場一切消防設施、裝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破壞;
20.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應立即采用電話(119)報告火警,并火速報告施工負責人組織義務消防隊及現場人員撲救失火;? ? ? ? ? ? ? ? ? ? ? ? ? ? ? ? ?21.施工現場中各種危險設施、部位都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 ? ? ? ??
22.禁止高空拋物。
六、社保管理條例最新規定?
1、社會保險費用改為由國家的稅務機關統一征收,不再交到參保人員當地的社保部門;
2、我國當前已經取消了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的集中認證規定,對社保參保全面實施信息化和遠程化的服務;
3、還調整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4、逐步取消一次性補繳,按年補繳。簡單說就是正常退休,但是個人補繳社保直至繳滿15年,然后領取養老金。
七、最新內河船舶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關活動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最新戶籍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九、供熱管理條例全國最新?
一)監督供熱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二)對供熱單位經營計劃的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三)受理用戶對供熱單位的投訴;(四)在發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臨時接管供熱經營項目;(五)對供熱單位建立誠信考核檔案,采取巡檢、抽查等方式對供熱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記錄考核結果,并于每年度供熱期開始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擬停止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120日前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提出退出供熱市場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熱經營。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超過期限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四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銷其《供熱許可證》:(一)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二)擅自將運行的主要供熱設施變賣的;(三)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四)擅自對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五)擅自轉讓、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的;(六)對供熱設施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的;(七)環境保護審批手續不完備或者供熱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的;(八)鍋爐不符合節能或者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超過報廢期限繼續使用的;(九)供熱質量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十)未按照規定繳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的;(十一)《供熱許可證》未經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停止經營活動的其他行為
十、山西供熱管理條例最新?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區的供熱單位和用戶及進行供熱設施建設、管理,均應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供熱單位,是指按規定取得供熱資質的供熱經營單位和熱源單位;所稱用戶,是指用熱的單位(含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個人(含產權人和使用人);所稱供熱設施建設、管理是指熱源、熱網的設計、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供熱應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本著節約能源、改善環境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分級管理,堅持發展集中供熱,有計劃地改造分散供熱。
第四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區的供熱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供熱工作的領導。規劃、物價、環保、房地、供水、供電、勞動、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協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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