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站工作? 環境監測組長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環境監測站工作?
我是女生,也是學環境監測類的,目前在一家第三方檢測的環境監測實驗室工作,是負責實驗室分析的,平時工作就是做做實驗出出記錄,其實只要不是有機類的實驗,女生是完全可以做的,也可以考慮寫檢測報告,我們外出采樣組并沒有女生,公司也不會招女生去做外出采樣的工作的,這個真的很辛苦
二、環境監測組長的主要工作職責?
職責是負責環境監測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組織工作人員對環境開展日常監測和數據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對污染環境督促整改和行政處罰。
三、高速公路環境監測工作內容?
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主要分為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兩方面,其中環境污染是指對高速公路沿線的大氣環境、水環境、聲環境、土壤環境造成污染,環境污染將會直接影響到高速公路沿線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隴南山區位于甘肅省東南部,大部分地段屬于秦嶺山地,區域內山高溝深,大多數山地多石少土,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必然會對本已脆弱的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的破壞。
環境監測通過對排放到環境中污染物的種類及數量進行詳細的監測分析,能較準確的掌握高速公路建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程度,并及時采取相對有效的環境控制措施,將高速公路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破壞程度降到最低,從而最大限度地達到保護路邊環境的目的。
四、環境監測的發展方向和工作特點?
環境監測行業包括兩塊主要業務,一是環境監測所需環境監儀的生產,二是為污染物排放企業提供第三方環境監測服務。環境監測儀是能夠用于監測室內外環境各項參數的儀器總稱,通過對影響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按類別可以劃分為水質監測儀、煙氣監測儀、生態監測儀、固體廢棄物監測儀等。
第三方環境監測服務指監測企業獨立搜集排污企業的環保數據并發送給環保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公布的《戰略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環境監測儀的生產以及環境監測的第三方監測服務均屬于“先進環保業”。
五、武漢環境監測中心工作時間?
8點半到12點,兩點半到五點,雙休
六、報關工作的流程?
如果是代理報關,工作流程如下:接收委托人提供的發票、箱單、合同提單和報關委托書等資料,并對其內容進行審查,看內容是否真實一致,然后根據以上資料填寫進出口報關單,檢查無誤后,由電子口岸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放行后即可。一般是15日后可拿到報關單的回單。 自理報關的話,基本程序和代理報關沒什么區別,只是發票箱單等是自己填寫的。
七、公關工作的流程?
公關的具體流程主要分為四步,以及包括的相關內容:
1、公關調查,主要任務就是收集資料,反饋信息,客觀真實的反映組織的公關狀態;分析資料,透過現象看本質,從而揭示公關狀態的發展趨勢,并據此提出加強和改進公關的策略、方法和措施。
2、公關策劃,程序包括確立目標、分析公眾、提煉主題、項目設計、整合媒體、經費預算和方案論證與決策。
3、公關實施,公共關系實施是一個一個推行既定計劃的過程。
4、公關評價,為改進公共關系工作,開展后續公關工作,能夠有效地鼓舞士氣,是評價體系的創新。
八、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人員具備的條件?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明確技術人員好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建立實施行為公正、受到監督、勝任工作、履行職責。
1、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能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生態環境檢測人員總數的15%。
2、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
九、律師的工作流程(怎么工作)?
律師辦案工作流程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辦案業務流程,提高辦案質量,促進律師事務所內部規范化建設,根據《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則(試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條 本工作流程適用于在本市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第二章 接待 第三條 當事人要求委托律師代理(辯護)時,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待。第四條 當事人指定律師的,由被指定律師接待;被指定律師不在律師事務所時,由律師事務所約定時間接待。第五條 承辦律師應提出妥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不得誘導當事人訴訟或向當事人作虛假承諾。第三章 建立委托關系 第六條 接待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的代理范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辯護)合同。簽訂委托代理(辯護)合同前,律師事務所應審查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間沒有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第七條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由委托人本人填寫委托書,并簽字或蓋章。委托人是單位時,應在委托書上加蓋委托人印章,委托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簽字或蓋章。第八條 承辦律師應當謹慎、客觀、誠實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應為了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對委托人進行誤導。第九條 委托人應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繳納代理(辯護)費,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正式發票。律師辦案需要的其它費用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案件辦結后經律師事務所審核,與委托人結算。第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由當事人在發放記錄上簽名。第十一條 承辦律師不得做虛假承諾。第十二條 禁止承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條 在涉及委托人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沖突的另一方委托人。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第四章 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初始起訴的,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起草起訴書,辦理立案等手續。需要訴訟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第十六條 已經起訴的,應當審查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對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取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需要訴訟保全的,應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第十七條 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第十八條 接受被告當事人委托時,應開展下列工作: (一)仔細閱讀原告的起訴書,審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和被告準備的證據,起草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三)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四)如須提起反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反訴狀; (五)審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沒有管轄權應征求當事人意見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如當事人要求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應當在答辯期內代理當事人書寫管轄權異議書并提交法院。(六)開庭前承辦律師一般應當進行閱卷,并做好閱卷筆錄。(七)收集證據應當客觀求實,不得偽造證據,不得誘導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八) 擔任辯護人的承辦律師應當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訴權。(九) 重大、疑難、復雜、敏感或擬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應按規定討論和報告。(十)撰寫代理(辯護)詞。(十一)對委托人的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委托人的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承辦律師對獲知的委托人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有法律規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律師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十三)律師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第五章 出庭紀律 第十九條 律師應遵守以下出庭紀律: (一)應當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期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規定。(二)出庭應當穿律師袍,律師袍應當潔凈、平整、不破損。(三)庭審發言用詞文明、得體、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等不規范語言。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四)承辦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依法依紀接觸司法工作人員。(五)律師應當制作出庭筆錄。第六章 案卷歸檔 第二十條 承辦律師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歸檔辦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決書、判決書后一個月內建立卷宗并歸檔; (二)卷宗材料應當齊全; (三)卷內不得裝訂證據原件; (四)承辦律師卷宗裝訂后要及時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檔案交接手續。第七章 辦案流程中的幾種情況 第二十一條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律師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一)與委托人協商終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執業資格; (三)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 (四)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 (五)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第二十二條 律師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可以拒絕辯護、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委托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三)委托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托合同義務,并且已經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第二十三條 承辦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發生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況,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師的勸告,消除導致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關系前,律師必須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委托人的權益,如及時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時間再委托其他律師、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還提前支付的費用等。第二十四條 拒絕代理的,承辦律師可以保留與委托人有關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第二十五條 轉委托 (一)未經委托人同意,承辦律師不得將案件轉委托其他律師辦理。(二)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律師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師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并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三)非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不得因為轉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經濟負擔。第二十六條 接待中的法律咨詢事項 接待結束后,當事人不委托律師的,接待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按法律咨詢業務辦理: (一)承辦律師應當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解答當事人提出的咨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詢應當進行登記,符合建立卷宗條件的,應當建立卷宗并及時歸檔; (四)當事人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繳納法律咨詢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五)解答咨詢過程中,接待律師不得誘導或強迫當事人訴訟,不得誘導當事人選擇代理(辯護)人,不得作虛假承諾,不得擅自主持當事人和相對人進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詢范圍的工作。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出現違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師協會將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給予行業處分。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十、環境監測現場檢驗工作外出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1、認真熟悉現場采樣、檢測的方案,包括檢查項目、采樣布點情況;
2、按照方案備齊(采樣)檢測儀器、材料、用具、試劑、記錄表;
3、采樣人員的工作服、上崗證、記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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