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佛山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一、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態環境監測管理,促進監測事業健康發展,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支撐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與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污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污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
第三條【工作原則和目標】
生態環境監測實行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原則。
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維護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四條【地位與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是服務于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礎性公共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監測事業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參與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五條【管理體制與部門職責】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對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組織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實施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第六條【科技進步與表彰】
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鼓勵開展新型污染物、應對新興環境問題和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涉及污染
二、佛山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
(1)制定水土保持治理的目標,我市計劃“十二五”期間,使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程度達到90%以上;不宜耕作的坡地全部退耕還林、還草,對老弱病殘林實行更新換代,林、草面積保存率、覆蓋率占宜林、宜草面積的90%以上;人為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依法監督佛山市境內的土、石料場的水土流失治理,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落實率達到90%以上,制止人為新的水土流失。
(2)加強領導,增加投入,加大宣傳,強化全社會的水土保持意識。針對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意識滯后的現狀,計劃以新《水土保持法》的實施為契機,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一個重視并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生態項目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嗎?
肯定要做水土保持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凡建設項目涉及到水源(地下、地表)、土壤、植被等生態自然環境的,必須要委托有關機構編制了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四、廣西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好嗎?
廣西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注冊資本為7376.5萬,法定代表人為李偉,經營狀態為正常,注冊地址為南寧市興寧區民主路45號。
宗旨和業務范圍:承擔所駐區域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聲、生態狀況等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調查評價,生態環境質量預警預報和較大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負責所駐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的搜集、整理、匯總、分析,編寫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生態環境監測年鑒等;為所駐區域生態環境管理和執法提供支持。
所以說該檢測中心還是非常不錯的。
五、生態環境監測補充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第一條 本補充要求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的基礎上,針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一并執行。
第二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檢測)活動。
第三條 本補充要求所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防范和懲治弄虛作假行為的制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等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生態環境監測人員總數的15%。
第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
第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第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負責人應了解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
第十條 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
(二)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測試或采樣的場所環境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電力供應、安全防護設施、場地條件和環境條件等。應對實驗區域進行合理分區,并明示其具體功能,應按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設置獨立的樣品制備、存貯與檢測分析場所。根據區域功能和相關控制要求,配置排風、防塵、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或設施;避免環境或交叉污染對監測結果產生影響。環境測試場所應根據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現場測試或采樣場所應有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測試采樣要求。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確保其正常規范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后,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關鍵性能指標進行核查并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與所開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過程。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第十五條 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所有對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完整保存,電子介質存儲的記錄應采取適當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以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當輸出數據打印在熱敏紙或光敏紙等保存時間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復印件或掃描件。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
(一)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包括對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內容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二)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包括對方法的適用范圍、干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要素進行確認,并根據方法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非標準方法應由不少于3名本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專家進行審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等符合非標準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可追溯。
第十八條 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時,對于系統無法直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對系統的任何變更在實施前應得到批準。有條件時,系統需采取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內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第二十條 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制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污、損壞或丟失。環境樣品應分區存放,并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實驗室接受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可以拒收,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情況,并在報告中注明。環境樣品在制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注意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或基于對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制定各項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條 當在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應充分了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并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檔案應做到:
(一)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污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應同時歸檔;
(二)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六、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單位定義?
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和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生態環境檢測檢測機構的職能是進行生態環境監測。所謂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活動。
七、生態環境監測基礎知識?
1.環境監測按監測目的可分為三類:監視性監測、特定目的監測、研究性監測。
2.環境污染的特點有哪些空間分布性、時間分布性、環境污染與污染物含量、污染因素的綜合效應、環境污染的社會評價。
3.環境監測的特點有哪些:綜合性、連續性、追蹤性。
八、環境監測檔案管理辦法及分類?
管理: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并部門的全部檔案。
九、廣西生態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境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變森林生態環境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不斷擴大森林資源,實現自然生態良性循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的林業工作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第五條 為保證發展林業有正常穩定的資金來源,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十、生態紅線管理辦法?
自然資源部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自然資源空間規劃函[2020]2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陸地和海洋生態空間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包括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防護等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蝕及沙源流失等生態極脆弱區域,以及其他經評估目前雖然不能確定但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
第三條【功能定位】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是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途越的紅線,是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綠色發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標準和監管體系,指導各省(區、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協調機制,統一開展用途管制、監測評估、監督執法、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劃定
第五條【劃定要求】各省(區、市)根據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格局,在科學評估基礎上,識別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以及其他經評估目前雖然不能確定但具有潛在重要生態價值的區域,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做到應劃盡劃、應保盡保。
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應協調好與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以及已有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的矛盾沖突,確保三條控制線不交叉不重疊。
為保持生態系統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內零星的耕地、園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輸電等線性基礎設施,風電、光伏、海洋能等設施,以及軍事、文物古跡、宗教、殯葬等特殊用地,可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六條【方案制定】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省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以全國國土調查和變更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本行政區內生態保護紅線的規模、結構和布局,提出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勘界定標】結合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勘界定標應當結合地理實體邊界、自然保護地邊界等,采取設置電子界樁、電子圍欄等手段,將生態保護紅線精準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點等關鍵控制點可設置實體界樁及標識牌。勘界定標的成果數據,通過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逐級匯交至國家級平臺,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三章 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第八條【管控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正面清單】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嚴禁開展與其主導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開發利用活動。禁止新增圍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活動。包括:修繕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種植、放牧、捕撈、養殖,服務于原住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需要的電力、供水、供氣、供暖、通信、道路、碼頭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殯葬等特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等。
(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調查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涉水違法事件查處,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應急搶險活動。
(三)經依法批準的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和保護活動、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及必需的設施建設、標本采集。
(四)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包括: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供電、供氣、供水、通訊,標識標志牌、道路、生態停車場、休憩休息設施,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以及依法依規批準的配套性旅游設施等。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已有合法水利、交通運輸設施運行和維護等。包括:公路、鐵路、海堤、橋梁、隧道,電纜,油氣、供水、供熱管線,航道基礎設施;輸變電、通訊基站等點狀附屬設施,河道、湖泊、海灣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設立的鈾礦礦業權以及新立礦業權的勘查開采;巳依法設立的油氣礦業權勘查,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的開采;巳依法設立的地熱、礦泉水采礦權不超出核定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條件下的開采;巳依法設立的和新立的銘、銅、銀、俚、鉆、錯、鉀鹽、(中)重稀土礦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因國家重大戰略需要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
(八)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開展的重要生態修復工程。
(九)確實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及重大軍事演訓活動。
第十條【生態功能影響評估】符合正面清單第五、六、七條的人為活動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擬進入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主管部門,系統評估人為活動或建設項目對自然生態系統以及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防風固沙、海岸防護等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和依據。
第十一條【有限人為活動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的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有限人為活動管理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明確強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一)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的前提下修繕生產生活設施、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等,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保護地專項規劃提出的用地標準、建設規模、開發強度、建筑風貌、生態環境保護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勵發展生態農業,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降低農業面源污染;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實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飼圈養,以草定畜,嚴格控制載畜量,禁止過度放牧、開墾草原。
(三)在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經依法批準,可開展以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功能為目的的森林經營活動;人工商品林、園地可進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樹種更換、撫育。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簽訂協議、改造提升、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并將重點區位的商品林逐步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四)生態保護紅線內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輸電線路等線性基礎設施,合法礦業權,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規模。線性基礎設施盡量采用隧道或橋梁方式,留出動物遷徙通道;對機動車輛、高鐵、動車、航行船舶等實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禁排管理。
(五)淡水養殖和開放式海水養殖等活動應控制規模,避免破壞自然生態系統功能;水生生物保護的水域,禁止過駁作業、合理選擇航道養護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動應避開主要經濟魚類和珍稀保護動物產卵期,確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項目建設及其臨時用地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經優化選址后,確實無法避讓的,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盡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線、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態空間以及重要生態廊道。項目建設及其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后,應及時開展生態修復,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十三條【人為活動退出】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為活動,可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各省結合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細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條【生態修復】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生態系統演替規律和內在機理,將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作為各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的重要內容,修復受損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增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產品供給能力。
第四章 紅線調整
第十五條【調整原則】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地不得擅自通過修改市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符合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確需調整的,應根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批準文件,修改相應層級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十六條【調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監測生態系統功能變化,結合生態保護修復、退耕還林還草還濕、人為活動調整退出等,經科學評估,適時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態系統面臨退化風險的區域調入生態保護紅線,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調整方案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
擬調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應屬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或位于生態保護紅線鄰近區域的重要生態空間,調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空間連通性。
第十七條【自然保護地調整】自然保護地等禁止開發區域邊界范圍發生調整的,生態保護紅線相應調整。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涉及多個省域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做好省際間的溝通銜接。
第十八條【調出】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經評估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的,按程序調整生態保護紅線。
(一)涉及用地的國家重大項目。
1.適用范圍。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以及中央軍委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務院文件、國家級規劃中明確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2.審批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充分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減緩環境影響和補償措施,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按照《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同用地報批一并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涉及用海用島的國家重大項目。
1.適用范圍。已列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國家重大戰略領導小組印發或同意的文件、規劃,或列入國家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明確支持的重大項目;需報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及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重大項目。
2.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由省級人民政府充分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減緩環境影響和補償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意見,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按程序審查后報國務院批準。
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進行充分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減緩環境影響和補償措施,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杜會監督】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范圍、邊界、檢測評估等信息,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第二十條【監測評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評估,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功能等監測評估,監測評估數據和成果應及時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時掌握生態保護紅線動態變化,實現對重點區域和重大問題的及時預警和處置。
生態保護紅線監測評估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安排生態補償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督察執法】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生態保護紅線等管控邊界進行監督檢查。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情況的督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核查和執法。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相應層級人民政府,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績效考核】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對各省(區、市)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進行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人為活動管控、保護修復情況、生態保護成效、違法違規問題處理到位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違法違規批準建設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導致生態保護紅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相關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田、城鎮開發邊界以及已有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的矛盾沖突,確保三條控制線不交叉不重疊。
為保持生態系統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內零星的耕地、園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輸電等線性基礎設施,風電、光伏、海洋能等設施,以及軍事、文物古跡、宗教、殯葬等特殊用地,可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第六條【方案制定】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本省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以全國國土調查和變更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本行政區內生態保護紅線的規模、結構和布局,提出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勘界定標】結合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勘界定標應當結合地理實體邊界、自然保護地邊界等,采取設置電子界樁、電子圍欄等手段,將生態保護紅線精準落地,重要地段、重要拐點等關鍵控制點可設置實體界樁及標識牌。勘界定標的成果數據,通過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逐級匯交至國家級平臺,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三章 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第八條【管控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正面清單】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嚴禁開展與其主導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開發利用活動。禁止新增圍填海。
(一)原住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活動。包括:修繕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種植、放牧、捕撈、養殖,服務于原住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需要的電力、供水、供氣、供暖、通信、道路、碼頭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殯葬等特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等。
(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調查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涉水違法事件查處,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和應急搶險活動。
(三)經依法批準的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和保護活動、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及必需的設施建設、標本采集。
(四)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
(五)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包括: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供電、供氣、供水、通訊,標識標志牌、道路、生態停車場、休憩休息設施,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以及依法依規批準的配套性旅游設施等。
(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已有合法水利、交通運輸設施運行和維護等。包括:公路、鐵路、海堤、橋梁、隧道,電纜,油氣、供水、供熱管線,航道基礎設施;輸變電、通訊基站等點狀附屬設施,河道、湖泊、海灣整治、海堤加固等。
(七)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巳依法設立的鈾礦礦業權以及新立礦業權的勘查開采;巳依法設立的油氣礦業權勘查,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的開采;巳依法設立的地熱、礦泉水采礦權不超出核定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條件下的開采;巳依法設立的和新立的銘、銅、銀、俚、鉆、錯、鉀鹽、(中)重稀土礦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因國家重大戰略需要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
(八)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開展的重要生態修復工程。
(九)確實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及重大軍事演訓活動。
第十條【生態功能影響評估】符合正面清單第五、六、七條的人為活動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擬進入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草等主管部門,系統評估人為活動或建設項目對自然生態系統以及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防風固沙、海岸防護等生態功能造成的影響,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前提和依據。
第十一條【有限人為活動監管】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開展的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其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有限人為活動管理原則】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有限人為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明確強度控制和管理要求,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一)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的前提下修繕生產生活設施、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等,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保護地專項規劃提出的用地標準、建設規模、開發強度、建筑風貌、生態環境保護等限制性要求。
(二)鼓勵發展生態農業,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降低農業面源污染;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實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飼圈養,以草定畜,嚴格控制載畜量,禁止過度放牧、開墾草原。
(三)在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經依法批準,可開展以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功能為目的的森林經營活動;人工商品林、園地可進行必要的采伐、采摘、樹種更換、撫育。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簽訂協議、改造提升、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并將重點區位的商品林逐步調整為生態公益林。
(四)生態保護紅線內巳有的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輸電線路等線性基礎設施,合法礦業權,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以及防洪水利等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規模。線性基礎設施盡量采用隧道或橋梁方式,留出動物遷徙通道;對機動車輛、高鐵、動車、航行船舶等實行合理的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鳴、禁排管理。(五)淡水養殖和開放式海水養殖等活動應控制規模,避免破壞自然生態系統功能;水生生物保護的水域,禁止過駁作業、合理選擇航道養護方式,必要的航道疏浚活動應避開主要經濟魚類和珍稀保護動物產卵期,確保水生生物安全。
(六)項目建設及其臨時用地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經優化選址后,確實無法避讓的,應嚴格控制建設規模,盡量不占或少占天然草地、林地、自然岸線、水庫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等自然生態空間以及重要生態廊道。項目建設及其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后,應及時開展生態修復,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十三條【人為活動退出】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為活動,可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各省結合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細化退出安排。
第十四條【生態修復】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生態系統演替規律和內在機理,將生態保護紅線內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作為各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的重要內容,修復受損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增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和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第四章 紅線調整
第十五條【調整原則】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地不得擅自通過修改市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符合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確需調整的,應根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批準文件,修改相應層級國土空間規劃,調整生態保護紅線,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十六條【調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監測生態系統功能變化,結合生態保護修復、退耕還林還草還濕、人為活動調整退出等,經科學評估,適時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得到提升,或生態系統面臨退化風險的區域調入生態保護紅線,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調整方案按程序報國務院批準。
擬調入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應屬生態功能極重要、生態極脆弱區域,包括森林、草原、湖泊、濕地等重要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或位于生態保護紅線鄰近區域的重要生態空間,調入后有利于提高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空間連通性。
第十七條【自然保護地調整】自然保護地等禁止開發區域邊界范圍發生調整的,生態保護紅線相應調整。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涉及多個省域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做好省際間的溝通銜接。
第十八條【調出】因國家重大項目建設,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經評估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的,按程序調整生態保護紅線。
(一)涉及用地的國家重大項目。
1.適用范圍。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以及中央軍委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務院文件、國家級規劃中明確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2.審批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充分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減緩環境影響和補償措施,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按照《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同用地報批一并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涉及用海用島的國家重大項目。
1.適用范圍。已列入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國家重大戰略領導小組印發或同意的文件、規劃,或列入國家發展規劃的重大項目;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明確支持的重大項目;需報請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及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重大項目。
2.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由省級人民政府充分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減緩環境影響和補償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意見,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按程序審查后報國務院批準。
由省級及以下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對占用生態保護紅線進行充分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減緩環境影響和補償措施,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杜會監督】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保護紅線范圍、邊界、檢測評估等信息,鼓勵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保護紅線管理。
第二十條【監測評估】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評估,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系統格局、質量、功能等監測評估,監測評估數據和成果應及時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時掌握生態保護紅線動態變化,實現對重點區域和重大問題的及時預警和處置。
生態保護紅線監測評估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安排生態補償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督察執法】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中生態保護紅線等管控邊界進行監督檢查。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情況的督察,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保護紅線核查和執法。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相應層級人民政府,由相關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績效考核】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對各省(區、市)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進行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人為活動管控、保護修復情況、生態保護成效、違法違規問題處理到位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違法違規批準建設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導致生態保護紅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相關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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