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有關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部分管理職能委托給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
本條例規定的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可以由政府授權的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第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轄區責任制,堅持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教育機構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公益性廣告宣傳以及輿論監督,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批評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依法維護正常作業的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正常作業。
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以向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于十日內作出答復。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經核實的,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主管部門具體制定。第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拒不執行的,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執行,代為執行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主管部門可以暫扣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要求違法行為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罰;逾期不接受處罰的,主管部門可以對暫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處理。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構建的違法設施,主管部門可以強制拆除。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崗位責任區域內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同時進行,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職責,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三)貪贓枉法、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第二章 轄區管理責任第十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轄區管理責任制度。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保轄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擺賣、亂張貼、亂涂畫、亂開挖、亂搭建、亂堆放、亂掛曬、違法設置廣告;
(二)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無暴露垃圾、無污水、無污跡、無余泥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第十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區、鎮、街道辦事處按行政區域劃分;
(二)住宅區、工業區、旅游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按物業管理范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使用范圍劃分。
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有關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三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可將其部分管理職能委托給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
本條例規定的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權,可以由政府授權的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第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下的轄區責任制,堅持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新聞傳播媒體應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負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愛護公共設施,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或舉報。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正常作業。
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向主管部門舉報。主管部門應對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于十日內作出答復。
主管部門應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經核實的,主管部門應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主管部門具體制定。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改正或采取補救措施,拒不執行的,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執行,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第二章 轄區管理責任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保轄區內市容整潔,無亂擺賣、亂張貼、亂涂畫、亂開挖、亂搭建、亂堆放、亂掛曬;
(二)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無暴露垃圾、污水、無污跡、無余泥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確保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區、鎮、街道辦事處按行政區域劃分;
(二)住宅區、工業區、旅游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按物業管理范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建筑紅線劃分。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轄區管理責任單位具體劃分如下: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廣場的清掃保潔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二)內街小巷、住宅區的公共場所由物業管理單位或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水域、河道由主管單位負責;
(四)旅游區及旅游景點、商業網點、工業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科技園、口岸、機場、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和公園等場所,由管理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五)商品市場(含集貿市場、燈光夜市)由市場產權單位或經營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由其自行負責;
(七)個體門店、攤檔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八)高速公路、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政府預留地由規劃國土部門負責;
(十一)待建地由業主負責;
(十二)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十三)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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