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原則?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一、水污染防治原則?
1.源頭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預防水污染,通過控制、調節、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排放,減少或消除污染物造成的環境破壞。
2.處理與利用原則:對已經污染的水進行處理,使其達到排放標準;對可利用的污水進行資源化利用,如水資源再生利用。
3.經濟與市場原則:在污染防治中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制定環保稅費政策、發展環保產業等方式,引導企業逐漸轉型升級,形成多元化和互補性的產業結構。
4.綜合治理原則:綜合運用不同的治理措施,形成各級政府、企業和公眾協同合作的機制,構建完整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實現水污染防治的全面治理。
5.公眾參與原則:加強公眾環保意識的普及教育,使公眾能夠參與水污染防治的決策和實施過程,共同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一、“三化”原則
“三化”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采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戰略。
1.減量化:減量化意味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資源和能源,這是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國而言,應當改變粗放經營的發展模式,鼓勵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開發和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就產生和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可使廢物產生量最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2.資源化:資源化是指對已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加工、循環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稱的廢物綜合利用,使廢物經過綜合利用后直接變成為產品或轉化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實現資源化不但減輕了固廢的危害,還可以減少浪費,獲得經濟效益。
3.無害化:無害化是指對已產生但又無法或暫時無法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對環境無害或低危害的安全處理、處置,還包括盡可能地減少其種類、降低危險廢物的有害濃度,減輕和消除其危險特征等,以此防止、減少或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
二、全過程的管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及各個環節上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工作,這一原則又形象地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原則,固廢環境管理是一項集體活動,廢物產生者、承運者、貯存者、處置者和有關過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擔責任。
三、固廢分類,優先管理危險廢物的原則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危害特性與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應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實行分類管理。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二節明確規定: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固廢產生,運輸貯存、綜合利用的管理,促進清潔生產。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工業固廢可能產生和產生的污染環境行為,杜絕工業固廢向環境排放。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三節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明確了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并且明確了建設部門對清運建筑垃圾的責任。
對含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實行嚴格控制的優先管理,對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廢物的污染防治更為嚴厲的特別要求和實行特殊控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專辟一章,做出嚴格的特別規定,來體現優先管理的原則。
四、鼓勵集中處置的原則
根據國內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經驗,對固體廢物的處置,采取社會化區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質量,又可以較少地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效益,還利于監督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集中處置的形式多樣,其中主要是建設區域專業性集中處置設施,如醫療垃圾集中焚燒爐及危險廢物區域性專業處置場所等。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出臺背景?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四、如何增強做好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固體廢物的危害表現在:
1、侵占土地 固體廢物不像廢氣、廢水那樣到處遷移和擴散,必須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生活垃圾如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和處置,將會占用農田,破壞農業生產,以及地貌、植被、自然景觀等。
2、污染土壤 固體廢物如果處理不當,有害成分很容易經過地表徑流進人土壤,殺滅土壤中的微生物,破壞土壤的結構,從而導致土壤健康狀況惡化。
3、水污染 大量的固體廢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傾倒,不僅減少了水域面積,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體,使水質下降。固體廢物對水體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滲后污染了地下水。
4、大氣污染 固體廢物向大氣飄散 固體廢物在收運、堆放過程中未作密封處理,有的經日曬、風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揮發了大量廢氣、粉塵;有的發酵分解后產生有毒氣體,向大氣中飄散,造成大氣污染。
5、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固體廢物在城市里大量堆放而又處理不妥,不僅妨礙市容,而且有害城市衛生。城市堆放的生活垃圾,非常容易發酵腐化,產生惡臭,招引蚊蠅、老鼠等滋生繁衍,容易引起疾病傳染。
五、水污染防治原則和措施?
1. 堅持防治結合:采取雙管齊下的方法,一方面加強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加強水源保護,從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2. 重視科學規劃:加強水污染監測和評估,科學規劃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確定合理的水污染控制標準和技術路線。
3. 制定嚴格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水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加強重點行業及地區的水污染控制,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強化監督執法。
4. 加強水資源保護:加強水源地管理,禁止破壞水源地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提高水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力。
5. 推廣環保技術:加強環保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提高治理水污染的技術水平和能力。
6. 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眾環保意識,促進全社會的環保參與。
六、住建局如何開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住建局應將垃圾分類,并相應處置以防止廢物污染
七、污染防治與什么并重的原則?
污染防治的原則是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管理、源頭控制、公眾參與、科學技術”。其中,預防為主、源頭控制和綜合治理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的。
具體而言,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則如下:
1. 預防為主
預防污染比治理污染更加有效。通過加強技術手段研究和應用、建立預警機制、加強環保宣傳等措施,可以盡可能地避免污染的發生。
2. 源頭控制
對于已經產生的污染,需要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即減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其進入環境中。這通常涉及到監管和技術方面的措施。
3. 綜合治理
針對不同的污染形式,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法。不僅要注重單一的治理手段,還要綜合考慮多種治理措施,如生態修復、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以達到最佳治理效果。
4. 依法管理
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環保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對環境犯罪者進行懲罰。企業和公眾應當遵守相關的環保規定,不得違法排放污染物。
5. 公眾參與
要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公眾環保意識。同時,政府也應當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促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6. 科學技術
要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加強研究,開發和應用環保技術,以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
八、云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有哪些規定呢?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量罰標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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