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有哪些要求?
一、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有哪些要求?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實行“誰產生、誰治理,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承擔處置的責任。產生單位須落實“五個要求”:
(1)分類存放。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要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
(2)建立臺賬。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
(3)減少產生。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
(4)無害處理。對其產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置,委托有處置資質和處置能力的單位依法處置,禁止擅自處置。
(5)申報登記。需執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按年度如實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
二、安全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則?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二、五同時原則
指企業的領導和主管部門在生產經營的同時,要同時策劃,同時布局,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價安全管理工作。
三、三個同步原則
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企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策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的原則。
四、四不放過原則
指在調查處理安全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其他相關工人未收到教育不放過。
五、五定原則
指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驗收人。
六、六個堅持原則
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堅持目標管理,堅持預防為主,堅持全員管理,堅持過程管控,堅持持續改進。
三、倉儲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則?
倉儲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效率的原則
效率是指在一定勞動要素投入量時的產品產出量。只有較小的勞動要素投入和較高的產品產出量才能實現高效率。高效率就意味著勞動產出大,勞動要素利用率高,高效率是現代生產的基本要求。倉儲的效率表現為倉容利用率、貨物周轉率、進出庫時間、裝卸車時間等指標上,表現出“快進、快出、多存儲、保管好”的高效率倉儲。
倉儲生產管理的核心就是效率管理,實現最少的勞動量的投人,獲得最大的產品產出。勞動量的投入包括生產工具、勞動力的數量以及他們的作業時間和使用時間。效率是倉儲其他管理的基礎,沒有生產的效率,就不會有經營的效益,就無法開展優質的服務。
高效率的實現是管理藝術的體現,通過準確的核算、科學地組織、妥善地安排場所和空間、機械設備與人員合理配合,部門與部門、人員與人員、設備與設備、人員與設備之間默契配合,使生產作業過程有條不紊地進行。
高效率還需要有效管理過程的保證,包括現場的組織、督促,標準化、制度化的操作管理,嚴格的質量責任制的約束。現場作業混亂、操作隨意、作業質量差甚至出現作業事故顯然不可能有效率。
二、經濟效益的原則
廠商生產經營的目的是為了追求獲得最大化利潤,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條件,也是社會現實的反映。利潤是經濟效益的表現。
利潤=經營收入一經營成本一稅金
實現利潤最大化則需要做到經營收入最大化和經營成本最小化。
社會主義企業經營也不能排除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作為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之一的倉儲業,也應圍繞著獲得最大經濟效益的目的進行組織和經營。但也需要承擔部分的社會責任,履行環境保護、維護社會安定的義務,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需要等社會義務,實現生產經營的社會效益。
三、服務的原則
倉儲活動本身就是向社會提供服務產品。服務是貫穿在倉儲中的一條主線,從倉儲的
倉儲的服務水平與倉儲經營成本有著密切的相關性,兩者互相對立。服務好,成本
高,收費則高,倉儲服務管理就是在降低成本和提高(保持)服務水平之間保持平衡。倉
儲企業進行服務定位的策略:
進入或者引起競爭時期:高服務低價格且不惜增加倉儲成本。
積極競爭時期:用較低的成本實現較高的倉儲服務。
穩定競爭時期:提高服務水平維持成本不變。
已占有足夠的市場份額處于壟斷競爭(寡頭):服務水平不變,盡力降低成本。
退出階段或完全壟斷:大幅降低成本,但也降低服務水平。
四、固體廢物有哪些?
1、工業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是在工業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排入環境的各種廢渣、污泥、粉塵等。工業固體廢物如果沒有嚴格按環保標準要求安全處理處置,對土地資源、水資源會造成嚴重的污染。
2、危險固體廢物
危險固體廢物特指有害廢物,具有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傳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產生于各種有危險廢物產物的生產企業。
3、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4、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有機類,如瓜果皮、剩菜剩飯;無機類,如廢紙、飲料罐、廢金屬等;有害類,如廢電池、熒光燈管、過期藥品等。
五、固體廢物的分類有哪些?
固體廢物有多種分類方法。
按其化學性質可分為有機廢物和無機廢物。
按其危害狀況可分為有害廢物和一般廢物。
通常為了便于管理,我們按其來源分類,可分為礦業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垃圾、農業廢棄物和放射性固體,簡稱之為礦業廢物、工業廢物、垃圾、農業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按其形狀可分為固體的(塊狀廢物、粒狀廢物、粉狀廢物)和泥狀的(污泥)
按其管理可分為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固體廢物(城市垃圾)和危險固體廢物(有害固體廢物)三大類。
按其燃燒特性可分為可燃廢物,如廢紙、廢塑料、廢機油等;不可燃廢物,如金屬、玻璃、磚石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六、固體廢物有哪些危害?
固體廢物在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過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產生的有害成分,會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污染:
1)侵占土地方式:固體廢物的露天堆放和填埋處置,需占用大量寶貴土地。
2)污染土壤方式:固體廢物及其淋洗和滲濾液中所含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的性質和土壤結構,并將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動產生影響。后果:進入土壤中的污染物質有礙植物根系的發育和生長,同時會在植物有機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危及動物及人體健康。
3)污染水體方式:世界范圍內,有不少國家直接將固體廢物傾倒于河流、湖泊或海洋。甚至將海洋當成處置固體廢物的場所之一,這是有違國際公約、理應嚴加管制的。后果:固體廢物棄置于水體,將使水質直接受到污染,嚴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條件,影響水資源的充分利用。堆積的固體廢物經過雨水的浸漬和廢物本身的分解,其滲濾液和有害化學物質的轉化和遷移,將對附近地區的河流及地下水系和資源造成污染。縮減江河湖面有效面積,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
4)污染大氣方式:堆放的固體廢物中的細微顆粒、粉塵等可隨風飛揚,從而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廢物填埋場中逸出沼氣。后果:顆粒物、沼氣造成空氣污染,動物、人類健康危害;沼氣消耗其上層空間的氧,從而使植物衰敗。
5)影響環境衛生垃圾大量堆放成為蚊、蠅、嚙齒類動物繁殖的溫床,危害動植物及人類健康。擴展資料:固體廢物污染途徑1)進入環境的固體廢物是潛在污染源,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化學、物理或生物的轉化,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長期地不斷釋放,進入環境,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體、大氣和土壤,并通過食物鏈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多種危害。2)工礦業固體廢物所含化學成分能形成化學物質型污染;人畜糞便和生活垃圾是各種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地和繁殖場,能形成病原體型污染
七、固體廢物的來源與分類有哪些?固體廢物的來源?
一、來源
固體廢物主要來源于人類的生產、消費和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人們在開發資源、制造產品的過程中必然產生廢物;任何產品經過使用和消耗后,最終也都將變成廢物。
(1)生產過程。現代社會建立在生產系統的基礎之上,基本的生產過程包括原料的獲取、工農業生產,在此過程中會產生固體廢物,如尾礦、廢石、冶煉渣、秸稈、畜禽糞便等。
(2)消費過程。消費過程同樣也產生固體廢物,如剩飯、剩菜、果皮類廢物;廢包裝、舊報紙和雜志等。超過使用期后被廢棄的衣報、鞋帽等;家用電器、照明燈具、交通工具以及建筑物等報廢后也成為固體廢物。
(3)環境污染治理過程。在廢水、廢氣、廢渣的治理與再利用過程中同樣也產生固體廢物,如染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電廠煙氣脫硫產生的脫硫渣,垃圾焚燒產生的灰渣等。
二、分類
固體廢物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按其組成可分為有機機廢物和無機廢物;按其形態可分為固態廢物、半固態廢物和液態(氣態)廢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為危險廢物和一般廢物等;按其來源可分為礦業的、工業的、城市生活的、農業的和放射性的。
此外,固體廢物還可分為有毒和無毒的兩大類。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放射性和傳染性的固體、半固體廢物。
擴展知識:
固體廢物的主要特征
(1)雙重性。固體廢物具有污染環境和再生利用的雙重特性,具有鮮明的時間和空間特征,是在一定時間和地點被丟棄的物質,可以說是放錯地方的資源。例如,粉煤灰是發電廠產生的廢棄物,但可用來制磚,對建筑業來說,它又是一種有用的原材料。
(2)復雜多樣性。固體廢物種類繁多、成份也非常復雜。例如,一部廢手機,就含有塑料、金屬、玻璃等多種成份;廢舊電視機含有玻璃、塑料、金屬、熒光粉等。
(3)危害的潛在性和長期性。固體廢物的污染物遷移轉移緩慢,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常常不易被察覺,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等災害性事件,環境污染后恢復時間長。例如,美國臘芙運河污染治理前后花費了21年。
八、醫療固體廢物的處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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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九、藥品管理立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藥品法律制度的制定、實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準則。藥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發展和保護原則、鼓勵研發新藥原則、專門機關主管原則、國家標準原則、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現在國家非常鼓勵創新藥的研發。
十、固體廢物的采樣方法有哪些?
固體廢物的處理方法: ①利用礦物廢料作建筑材料,道路工程材料,填墊材料,冶金、化工和輕工等工業原料。
②利用含碳、油或其他有機物質的廢物從中回收能源。
③利用含有土壤、植物所需要的元素或化合物的廢物作土壤改良劑和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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