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物防治法定義?
一、環境污染防治法?
1. 對于工廠的污水、廢氣、廢煙、廢渣等有毒氣體進行過濾后排放2.外出盡量不用私家車,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節約紙張4.多種植花草樹木、不亂砍濫伐每一個環境污染的實例,可以說都是大自然對人類敲響的一聲警鐘。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為了維護人類自身和子孫后代的健康,必須積極防治環境污染。 如果不保護環境,人類將面臨著滅亡。而肉眼不可見的環境污染還有很多,像是噪聲電磁波等污染,只要我們還在生活,我們的科技沒達成大的飛躍,環境污染就是不可避免的,沒法杜絕但可以防治。對我們個人而言可以多種花木節約生活。
二、固體廢物防治法定義?
固體廢物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活動中丟棄的固體和泥狀的物質稱之為固體廢物,簡稱固廢。 包括從廢水,廢氣分離出來的固體顆粒。
凡人類一切活動過程產生的,且對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固態或半固態物質,通稱為固體廢物?!吨腥A人民共和國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法》里指的也是這個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出臺背景?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四、環境污染防治法何時施行?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高敬)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五、環境污染防治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
第十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
六、丹東市環境污染防治法?
向當當地的環保局投訴,爭取早點配套污染治理措施。
七、環境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八條內容如下: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八、《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跨省轉移有何規定?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量罰標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十、傳染病防治法重點條款解讀?
重點條款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內容為: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Σ∪?、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ǘσ伤撇∪耍_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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