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不動產是指不能夠移動或者勉強移動后即影響或者喪失其使用價值的財物。如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等。
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因不動產所有權或相鄰權及地界的劃分等引起糾紛而提起的訴訟,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確認、買賣、互易、侵權損害等行為發生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不等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實行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所在地,即指不動產存在的地方。如甲住所地為北京市東城區,乙住所地為北京市西城區,雙方因座落于北京市朝陽區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即為該不動產所在地管轄法院。
二、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適用特殊規定,而不適用《民法通則》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三、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就是說,不動產在哪里,發生糾紛,就由哪里的基層法院審理。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