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方法有哪些?
一、建筑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方法有哪些?
建筑垃圾的處置方法在《CJJ134-2009 建筑垃圾處理技術規范》標準中有明確規定,一般是再生利用、回填、填埋這幾種,再生利用包括生產混凝土再生骨料、生產再生磚和砌塊等。
二、固體廢棄物處理設備有哪些?
近年來,我國城市建設高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不斷堆積的建筑垃圾,如何有效清潔利用這些建筑垃圾成為令人頭疼的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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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MC履帶移動破碎站
世邦MC廣泛應用于石料破碎、堆肥篩選、建筑垃圾處理與回收、園林綠化、堆肥和木材回收。
02 K系列移動破碎站
由于建筑垃圾通常處于城鎮中心,建設固定式生產線難度大、成本高,而若轉移至其他地方破碎,則會增加大量的運輸成本,如何有效處理建筑垃圾逐漸成為城市建設中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世邦集團K系列移動式破碎站應時而生,成為建筑垃圾破碎的得力戰將!
03 VU塔樓制砂系統
砂石用量大、需求高,而世邦集團VU樓站式機制砂石成套系統可將尾礦或廉價易得的“石屑”“瓜米石”等加工成高價值的優質砂,替代天然砂,滿足市場對優質砂的巨大需求,利潤豐厚。
客戶案例現場
01 河南時產200噸建筑廢棄物處理生產線
原料:建筑廢棄
物最大進料:450*450*450mm
成品尺寸:0-5-10-25mm
產能:200噸/時
設備:I44R反擊破履帶站,S190篩分履帶站
用途:公路用料
02 臨汾時產250噸尾礦建筑垃圾破碎制砂線
原材料:工業尾礦、建筑垃圾
成品:干混砂漿、高品質砂石骨料
設計產能:250噸/時
設備:PEW顎式破碎機、PFW反擊式破碎機、HPT多缸液壓圓錐破、VSI5X沖擊式破碎機、振動篩、給料機、除鐵器、除塵器、分選篩、拌濕機、螺旋輸送機、皮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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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施工中固體廢棄物有哪些?
固體廢物的處理方法: ①利用礦物廢料作建筑材料,道路工程材料,填墊材料,冶金、化工和輕工等工業原料。 ②利用含碳、油或其他有機物質的廢物從中回收能源。 ③利用含有土壤、植物所需要的元素或化合物的廢物作土壤改良劑和肥料。 防治固體廢物污染和利用固體廢物資源的主要措施為: ①改革生產工藝,少排廢物:提高產品質量,生產使用壽命長的產品,使物品不致很快變成廢物。采用精料,減少生產過程中的廢物排放量。例如在選礦工序中,提高鐵礦石品位,可以少加造渣劑和焦炭,從而減少高爐渣的排放量。工業先進國家采用這種方法后,高爐渣排放量比原來可減少一半以上。 ②發展物質循環利用工藝:改革傳統工藝,發展物質循環利用工藝,使生產第一種產品的廢物,成為第二種產品的原料,使生產第二種產品的廢物又成為生產第三種產品的原料等等,最后只剩下少量廢物排入環境,這樣能取得經濟的、環境的和社會的多方面的效益。 ③把固體廢物納入資源管理范圍:制訂固體廢物資源化方針和鼓勵利用固體廢物的政策。建立起固體廢物資源化體系,把有明確用途的廢物納入資源分配計劃;暫時不能利用的廢物作為后備資源儲藏起來。 ④制定固體廢物的管理法規:有關防治固體廢物的污染和利用固體廢物的政策都通過立法手段體現出來。一些國家都制定固體廢物管理法規以及環境標準。
四、為什么處理固體廢棄物要加水?
固體廢棄物處理是指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不同方法,使固體廢棄物轉化成適于運輸儲存資源化利用以及最終處置的一種過程。
目前,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有垃圾焚燒衛生填埋堆肥糞便的厭氧發酵,有害廢棄物的熱處理和解毒處理等。在處理過程中加水主要是為了降溫和解毒。
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的含義,以及區別工業固體廢棄物?
大宗工業固體廢物是指我國各工業領域在生產活動中年產生量在1,000萬噸以上、對環境和安全影響較大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冶煉渣、工業副產石膏、赤泥和電石渣。
工業固體廢物(產業廃棄物)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各種廢渣、粉塵及其它廢物等。如化學工業的酸堿污泥、機械工業的廢鑄砂、食品工業的活性炭渣、纖維工業的動植物的纖維屑、硅酸鹽工業的磚瓦碎塊等。
六、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通過哪些途徑?
固體廢棄物主要處理和處置有如下幾個途徑:
?(1)固體廢物的預處理。
在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和最終處理之前,往往需要實行預處理,以便于進行下一步處理。
預處理主要包括固體廢物的破碎、篩分、粉磨、壓縮等工序。
?(2)物理法處理固體廢物。
利用固體廢物的物理和物理化學性質,從中分選或分離有用或有害物質。
根據固體廢物的特性可分別采用重力分選、磁力分選、電力分選、光電分選、彈道分選、摩擦分選和浮選等分選方法。
?(3)化學法處理固體廢物。
通過固體廢物發生化學轉換回收有用物質和能源。
煅燒、焙燒、燒結、溶劑浸出、熱分解、焚燒、電力輻射都屬于化學處理方法。
?(4)生物法處理固體廢物。
利用微生物的作用處理固體廢物。
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的生物化學作用,將復雜有機物分解為簡單物質,將有毒物質轉化為無毒物質。
沼氣發酵和堆肥即屬于生物處理法。
?(5)固體廢物的最終處理。沒有利用價值的有害固體廢物需進行最終處理。最終處理的方法有焚化法、填埋法、海洋投棄法等。固體廢物在填埋和投棄海洋之前尚需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不屬于固體廢棄物最終處理方法?
以下是一些不屬于固體廢棄物最終處理方法的示例:
垃圾填埋:垃圾填埋是將廢棄物掩埋在地下的方法。然而,這并不是最終處理方法,因為填埋的廢棄物仍然存在,并可能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潛在風險。
垃圾焚燒:垃圾焚燒是將廢棄物進行高溫燃燒的過程。雖然這可以減少廢棄物的體積,并產生能源,但焚燒過程產生的廢氣和灰渣需要進一步處理。
海洋傾倒:將廢棄物投放到海洋中是一種不負責任和違法的處理方式。海洋傾倒嚴重污染海洋生態系統,并對海洋生物和人類健康造成威脅。
八、對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要求是什么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處置作了明確定義,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處理則沒有查到明確的定義,個人理解,處理更多是強調過程和方法,處置更多是強調活動及最終的消納。
九、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有什么區別?
關于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和固體廢棄物的處置原則上沒有什么不同,都是固體廢棄物的基本處置(處理)方法。
十、建筑固體垃圾處理政策?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國家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 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 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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