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固廢處理公司都需要什么條件?
成立一家固廢處理公司都需要什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現行固廢管理法律法規,新建固體廢物處理項目,除須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有關規定外,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須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具體辦理流程可登陸你所在地政府部門的網上辦事大廳查看;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須依法向所在地市環保部門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具體辦理流程可登陸所在地市環保部門網站查詢。
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條
對于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固體廢棄物都檢測哪些指標?固廢檢測標準是什么?
固體廢棄物的檢測項目有哪些:
土壤水分:pH 值、有機質、金屬元素全量(鉛、鎘、鉻、銅、鋅、鎳、砷、汞等)
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全磷和有效磷、礦物油、金屬元素有效態分析(有效鐵、有效鋅等)
多氯聯苯、多環芳烴、鄰苯二甲酸酯、農藥殘留、氮素(全氮、水解性氮、銨態氮、 硝態氮)
固體廢物及固體廢物浸出液毒性檢測:腐蝕性、重金屬元素(鉛、鎘、砷、汞、六價鉻、銀、銅、鋅、鎳等) 、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多環芳烴、鄰苯二甲酸酯、農藥殘留等。
固體廢棄物的檢測標準以及檢測方法:
DB31/T 669-2012 固體廢棄物水上集裝化運輸通用要求
JB/T 10863-2008 固體廢棄物用有色金屬渦流分選機
GB 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199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4―200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 GB 8172―1987
農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8173―198
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實驗方法標準GB/T 5087―1985
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 GB 4284―1984
工業廢渣中氰化物衛生標準 GB 18053-2000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2001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一般規定 GB 11215-89
森林土壤pH值的測定GB78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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