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收集方法 收廢品有營業執照還要辦理什么?
一、收廢品有營業執照還要辦理什么?
1、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開展廢品回收業務的基本證件。在申請營業執照時,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如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等。在獲得營業執照后,需要在有關部門進行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法人代表等信息。
2、廢品經營許可證
廢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城市、城鎮中開展廢舊金屬、廢舊機械、廢舊電器等廢品回收
業務,必須要具備的經營資質證書。在申請該證書時,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如申請表、營業執照、環保設施驗收報告等。
3、環保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證證書
廢品回收行業涉及到環保和質量等多個方面,因此需要具備環保質量檢測機構資格認證證書。在申請時,需要提供申請表、質量檢測設備購置證明、員工從業證明等材料。
4、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是指企業在國家稅務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后,取得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識別號。在開展廢品回收業務時,需要向稅務部門申請稅務登記證。
5、資源利用綜合利用證
資源利用綜合利用證是廢品回收站必須要辦理的證件,也是國家對于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監管的重要手段。該證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企業在廢舊物資循環利用方面進行
二、固體廢棄物對環境會造成哪些污染?
固體廢物在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過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產生的有害成分,會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污染:
1)侵占土地方式:固體廢物的露天堆放和填埋處置,需占用大量寶貴土地。
2)污染土壤方式:固體廢物及其淋洗和滲濾液中所含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的性質和土壤結構,并將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動產生影響。后果:進入土壤中的污染物質有礙植物根系的發育和生長,同時會在植物有機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危及動物及人體健康。
3)污染水體方式:世界范圍內,有不少國家直接將固體廢物傾倒于河流、湖泊或海洋。甚至將海洋當成處置固體廢物的場所之一,這是有違國際公約、理應嚴加管制的。后果:固體廢物棄置于水體,將使水質直接受到污染,嚴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條件,影響水資源的充分利用。堆積的固體廢物經過雨水的浸漬和廢物本身的分解,其滲濾液和有害化學物質的轉化和遷移,將對附近地區的河流及地下水系和資源造成污染。縮減江河湖面有效面積,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
4)污染大氣方式:堆放的固體廢物中的細微顆粒、粉塵等可隨風飛揚,從而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廢物填埋場中逸出沼氣。后果:顆粒物、沼氣造成空氣污染,動物、人類健康危害;沼氣消耗其上層空間的氧,從而使植物衰敗。
5)影響環境衛生垃圾大量堆放成為蚊、蠅、嚙齒類動物繁殖的溫床,危害動植物及人類健康。擴展資料:固體廢物污染途徑1)進入環境的固體廢物是潛在污染源,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化學、物理或生物的轉化,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長期地不斷釋放,進入環境,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體、大氣和土壤,并通過食物鏈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多種危害。2)工礦業固體廢物所含化學成分能形成化學物質型污染;人畜糞便和生活垃圾是各種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地和繁殖場,能形成病原體型污染
三、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處多少的罰款?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
1.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十一)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2.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7.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8.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9.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10.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河北省固體廢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沒有明確的責任人或者責任人不復存在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責,將該項工作以及所需經費分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環境保護目標以及財政預算,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協調機制、責任制和相關監督管理體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設置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衛生、農業、水利、教育、科學技術、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清潔生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逐步實現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
第七條鼓勵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提高對環境污染事故的賠付能力。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綜合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分類處置設施建設和綜合利用,將其納入公共服務范圍,制定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規劃,規范固體廢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或者拋撒固體廢物。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等措施,積極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加強對農用薄膜、廢棄農藥和化肥、農藥的包裝物等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畜禽糞便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引導和支持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采用沼氣和有機復合肥生產等技術區域化處理畜禽糞便。
第十二條污泥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落實污泥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污泥產生單位不具備污泥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應當對污泥進行穩定化和脫水處理,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利用和處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受到污染的土地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采取措施組織修復。
第十四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固體廢物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其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和處置等事項。已申報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自改變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申報登記。
第十六條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終止或者搬遷的,應當自終止或者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原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對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應當及時進行環境修復,并將監測、評估結果以及修復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應當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和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并負責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
尾礦、煤矸石和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封場,并進行綠化或者復墾,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八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分類收集,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處理。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處理。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并按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拆解、利用、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基本數據的保存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及時清運和密閉運輸,并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采用垃圾發電、發酵堆肥等方式處置生活垃圾,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掃、收集、分類、運輸和處置;農村生活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清運制度,實行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集中處置。
暫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地區,經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其監督下對生活垃圾就地無害化處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偏遠地區農村加快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對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在分類后到指定地點投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合理設置,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二十一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應當使用密閉式運輸車輛,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至指定場所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并委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單位運至指定場所集中處置。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統一管理,并建立相關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量和處置等情況。臺賬的保存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需要銷毀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采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銷毀。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監測和相關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利用和處置情況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及時查詢和獲取相關信息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有關的資料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
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和設備。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查封、扣押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不良記錄制度,并將不良記錄向社會公布。
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有異議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的,應當將其從不良記錄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條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的管理,組織編制本省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建立危險廢物轉移、利用、處置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本地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三十二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危險廢物臺賬,詳細記錄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成分、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事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詳細記錄本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成分、來源、數量、流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危險廢物臺賬和記錄簿的保存時間應當在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永久保存記錄簿,并在填埋場地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識別標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廢物填埋場地進行監測。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三十四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接收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向省外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接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第三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需要兩次以上轉移同一種類危險廢物的,應當于年底前按規定向所在地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年度計劃經依法批準后,按照計劃轉移危險廢物免予批準。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成分、流向發生變更或者轉移數量超過年度計劃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載明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成分、產生單位、數量、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以及轉移的時間和次數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嚴格控制省外的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
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之前,利用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危險廢物種類和成分的分析報告,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
第三十七條危險廢物的產生和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設置的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的分類、登記管理制度,對危險廢物分類存放,確定人員管理,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置危險廢物。
第三十九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后,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對收繳的需要銷毀的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不按規定采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方式銷毀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泥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或者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污泥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落實污泥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具備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
(二)不具備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能力的污泥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對污泥進行穩定化和脫水處理或者未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企業進行利用和處置的;
(三)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搬遷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原址土壤、地下水污染狀況進行監測、評估,或者造成原址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的;
(四)接收非法轉移的危險廢物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丟棄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在車輛行駛或者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或者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五、固體廢物運輸有什么要求?
不同類別的固體廢物,其運輸管理要求也不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垃圾運輸單位應 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沏液滴漏功能, 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即必須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方可運輸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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