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檢測項目 固體廢物篩選設備主要有哪幾種?它們的技術特征分別是什么?
一、固體廢物篩選設備主要有哪幾種?它們的技術特征分別是什么?
固體廢物篩選設備主要有振動篩和滾筒篩。振動篩特點:(1)由于振動篩篩面振動強烈,能順利輸送物料和減少篩孔堵塞,故生產率和篩分效率均很高。(2)結構簡單,零部件少,機械加工精度要求不高,故較易制造。(3)功率耗費較少。(4)易實現封閉式的篩分和輸送,有助于改善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的工作環境。(5)篩分機械的調試運行工作較復雜。(6)各種類型的振動篩都有不同程度的噪聲,而且磨損較大。
滾筒篩特點:(1)進料非常均勻(2)物料在滾筒內翻滾振動強烈(3)有時需要配備一些特殊裝置以防止堵孔和纏繞(4)設備具有多功能性
二、固體廢物治理包括哪些?
1物理處理。包括壓實濃縮、破丈母、分選、脫水 干燥等。這種方法可濃縮或改變固體廢物結構 ,但不破壞固體廢物的物理性質 ;2化學處理。包括氧化還原、中和、化這浸出等。這種方法能破壞固體廢物中的有害成分 ,從而達到無害化,或將其轉化成適于進一步處理 、處置的形態;3生物處理。包括好氧處理、厭氧處理等;4熱處理。包括焚燒、熱解、焙燒、燒結等;5固化處理。包括水泥固化法和瀝青固化法等 ;6回收利用和循環再造 。如,將拆建物料再作為建筑材料利用 ;做好控填土廳的平衡設計 ,減少土方外運;重得使用場地圍擋、模板、腳手架等到物料;將可用的廢金屬、瀝青等物料循環再用等。
三、海關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為規范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進口物質、物品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及相關部門對鑒別機構的管理。
1.3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3)《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4)《進口廢物管理目錄》;
(5)《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
(6)《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
(7)《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4術語和定義
(1)固體廢物屬性鑒別
是指判斷進口物質、物品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以及判斷其所屬固體廢物類別的活動。
(2)鑒別機構
是指接受海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的委托,從事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機構。
(3)委托方
是指向鑒別機構提出鑒別申請的機構或單位。
(4)委托鑒別
是指由委托方向鑒別機構申請進行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行為。
(5)復檢鑒別
是指對已經出具鑒別結論的同一批進口貨物再次進行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活動。
(6)樣品
是指從整批進口貨物中抽取,并能完整、真實地展示和反映貨物屬性特征的少量實物。
2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程序
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鑒別委托和受理、鑒別、復檢、分歧或異議處理等。
四、綠色施工檢查主要分為哪些?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由三部分組成,辦公樓:地上23層,地下3層,框架剪力墻結構,建筑總高度95.80m,面積33149.68m2;科研樓:地下3層,地上20層,框架剪力墻結構,建筑總高度82.55m,建筑面積36422.29m2;裙房:地下3層,地上2層,框架結構,建筑總高度為10.80m,建筑面積為3361.3 m2,建筑總面積為104157.54 m2。
本工程設計使用年限50年,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建筑類別為一類高層,建筑耐火等級:地上、地下均為一級;人防工程等級:甲級,抗力級別為常6、核6級。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置業有限公司
設計單位:*******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8、《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1、《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
12、《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
三、項目部管理目標
工程綠色施工目標:**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
四、項目總進度計劃
開 工 日 期 為:20**年**月**日。
竣 工 日 期 為:20**年**月**日。
五、項目綠色施工領導小組
1、崗位職責
1.1、組長為綠色施工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綠色施工的策劃監督、檢查項目綠色施工的進展情況。負責各分包單位之間的統籌與協調,全面落實綠色施工的管理工作,建立項目責任制,確定目標和指標,負責資源提供。
1.2 、副組長為綠色施工第二責任人,組織相關人員按綠色施工責任要求進行實施并進行自查講評、落實改進措施組織編制施工預算和指標測算按月工作量報表統計進行施工預算與實耗量對比分析。
1.3、質量員負責修正和執行規范、規程和質量標準,動態跟蹤施工質量,負責質量事故成本統計。
1.4、安全員負責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落實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設施工具化、定型化、標準化的推廣做好環境保護。
1.5、材料主管對進場材料驗收和數量核對,建立原材料進場和耗用臺帳,逐月和分階段統計消耗數量,以掌握材料消耗情況。
1.6、綠色施工資料員負責綠色施工檔案管理工作。
六、綠色施工的原則
1、綠色施工是建筑全壽命周期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實施綠色施工,應進行總體方案優化。在規劃、設計階段,應充分考慮綠色施工的總體要求,為綠色施工提供基礎條件。
2、實施綠色施工,應對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各階段進行控制,加強對整個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七、綠色施工要點
1、綠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組織管理、規劃管理、實施管理、評價管理和人員安全與健康管理五個方面。
2、實施管理
(1)、綠色施工應對整個施工過程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對施工策劃、施工準備、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各階段的管理和監督。
(2)、應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綠色施工作相應的宣傳,通過宣傳營造綠色施工的氛圍。
(3)、定期對職工進行綠色施工知識培訓,增強職工綠色施工意識。
3、人員安全與健康管理
(1)、制訂施工防塵、防毒、防輻射等職業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員的長期職業健康。
(2)、合理布置施工場地,保護生活及辦公區不受施工活動的有害影響。施工現場建立衛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在安全事故和疾病疫情出現時提供及時救助。
(3)、提供衛生、健康的工作與生活環境,加強對施工人員的住宿、膳食、飲用水等生活與環境衛生等管理,明顯改善施工人員的生活條件。
4、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技術要點
4.1、節材措施 (1)、圖紙會審時,當采用了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環保型材料時,應協商建議改用環保型材料。
(2)、根據施工進度、庫存情況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購、進場時間和批次,減少庫存。
(3)、現場材料堆放有序。儲存環境適宜,措施得當。保管制度健全,責任落實。
(4)、材料運輸工具適宜,裝卸方法得當,防止損壞和遺灑。根據現場平面布置情況就近卸載,避免和減少二次搬運。
(5)、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腳手架等的周轉次數。
(6)、優化安裝工程的預留、預埋、管線路徑等方案。
4.2、圍護材料
(1)、門窗、屋面、外墻等圍護結構選用耐候性及耐久性良好的材料,施工確保密封性、防水性和保溫隔熱性。
(2)、門窗采用密封性、保溫隔熱性能、隔音性能良好的型材和玻璃等材料。
(3)、屋面材料、外墻材料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和保溫隔熱性能。
(4)、當屋面或墻體等部位采用基層加設保溫隔熱系統的方式施工時,應選擇高效節能、耐久性好的保溫隔熱材料,以減小保溫隔熱層的厚度及材料用量。
(5)、屋面或墻體等部位的保溫隔熱系統采用專用的配套材料,以加強各層次之間的粘結或連接強度,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6)、根據建筑物的實際特點,優選屋面或外墻的保溫隔熱材料系統和施工方式,例如保溫板粘貼、保溫板干掛、聚氨酯硬泡噴涂、保溫漿料涂抹等,以保證保溫隔熱效果,并減少材料浪費。
(7)、加強保溫隔熱系統與圍護結構的節點處理,盡量降低熱橋效應。針對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保溫隔熱特點,選用不同的保溫隔熱材料及系統,以做到經濟適用
4.3、裝飾裝修材料
(1)、貼面類材料在施工前,應進行總體排版策劃,減少非整塊材的數量。
(2)、防水卷材、壁紙、油漆及各類涂料基層必須符合要求,避免起皮、脫落。各類油漆及粘結劑應隨用隨開啟,不用時及時封閉。
(3)、各類預留預埋應與結構施工同步。
4.4、周轉材料
(1)、應選用耐用、維護與拆卸方便的周轉材料和機具。
(2)、模板應以節約自然資源為原則,計劃使用定型鋼模、竹膠板。
(4)、施工前對模板工程的方案進行優化,使用可重復利用的模板體系。
(5)、優化高層建筑的外腳手架方案,采用整體提升、分段懸挑等方案。
(6)、現場辦公和生活用房采用周轉式活動房。現場圍擋采用裝配式標準圍擋封閉。工地臨房、臨時圍擋材料的可重復使用率達到90%。
5、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的技術要點
5.1、提高用水效率 (1)、施工現場噴灑路面、綠化澆灌不宜使用市政自來水。現場攪拌用水、養護用水應采取有效的節水措施,嚴禁無措施澆水養護混凝土。
(2)、現場機具、設備、車輛沖洗用水必須設立循環用水裝置。
(3)、施工現場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處理系統,使水資源得到梯級循環利用。
(4)、施工現場分別對生活用水與工程用水確定用水定額指標,并分別計量管理。
5.2、非傳統水源利用
(1)、現場機具、設備、車輛沖洗、噴灑路面、綠化澆灌等用水,優先采用非傳統水源,盡量不使用市政自來水。
(2)、力爭施工中非傳統水源和循環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5.3、用水安全
在非傳統水源和現場循環再利用水的使用過程中,應制定有效的水質檢測與衛生保障措施,確保避免對人體健康、工程質量以及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6、節能與能源利用的技術要點 7.1、節能措施 (1)、辦公室采用節能燈,一次投入,長期節能。
(2)、杜絕使用國家、行業、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消耗標準的施工設備、機具和產品。
6.2、機械設備與機具
(1)、建立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制度,開展用電、用油計量,完善設備檔案,及時做好維修保養工作,使機械設備保持低耗、高效的狀態。
(2)、選擇功率與負載相匹配的施工機械設備,避免大功率施工機械設備低負載長時間運行。
(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種機械的使用率和滿載率,降低各種設備的單位耗能。
6.3、生產、生活及辦公臨時設施
(1)、利用場地自然條件,合理設計生產、生活及辦公臨時設施的體形、朝向、間距,使其獲得良好的日照、通風和采光。
(2)、臨時設施采用節能材料,墻體、屋面使用隔熱性能好的的材料,減少夏天空調、冬天取暖設備的使用時間及耗能量。
(3)、合理配置采暖、空調、風扇數量,規定使用時間,實行分段分時使用,節約用電。
6.4、施工用電及照明
臨時用電優先選用節能電線和節能燈具,臨電線路合理設計、布置,臨電設備宜采用自動控制裝置。
7、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的技術要點
7.1、臨時用地指標 (1)、根據施工規模及現場條件,臨時設施的占地面積均為所需的最低面積設計。
(2)、按照圖紙設計標高,將現場臨時道路面標高做至地下二層車道標高面相一致,避免將來對臨時道路進行破除,避免返工。
(3)、采用可重復使用的多層輕鋼活動板房作為辦公及生活用房,既節約用地又節約成本。
8、綠色施工環境保護
8.1、揚塵控制 (1)、運送土方、垃圾、設備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損場外道路。運輸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料的車輛,必須采取措施封閉嚴密,保證車輛清潔。施工現場出口應設置洗車槽。
(2)、土方(回填)作業階段,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達到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1.5m,不擴散到場區外。
(3)、結構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m。對易產生揚塵的堆放材料應采取覆蓋措施;對粉末狀材料應封閉存放;場區內可能引起揚塵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運應有降塵措施,如覆蓋、灑水等;澆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塵和垃圾時盡量使用吸塵器,避免使用吹風器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機械剔鑿作業時可用局部遮擋、掩蓋、水淋等防護措施;建筑清理垃圾應采用容器吊運。
(4)、施工現場非作業區達到目測無揚塵的要求。對現場易飛揚物質采取有效措施,如灑水、地面硬化、圍擋、密網覆蓋、封閉等,防止揚塵產生。
(5)、施工現場臨時道路、加工車間等應及時進行硬化處理,以免在旱季因車輛頻頻輾壓而形成較厚的塵土層,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粉塵源。施工現場每天打掃,垃圾堆入垃圾倉。施工現場應經常適量灑水。
(6)、施工現場北側大門內設置洗車臺,對離開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清洗,確保車輛外出時市政馬路地面不受污染。
(7)、施工現場盡可能地增加綠化面積,美化環境的同時降低現場揚塵量。
8.2、噪音與振動控制
(1)、現場噪音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的規定。具體數值詳見下表:
(2)、在施工過程中合理安排生產時間,盡量減少夜間施工。
(3)、加強對混凝土輸送泵及砂漿攪拌機的定期保養維修,確保運行始終處于正常狀態,砂漿攪拌機等設備搭設機棚,內襯隔音板(50mm后、厚塑料泡沫板),既可以防塵又可以隔音。
(4)、對現場設置噪音監測點4個(分別為1個鋼筋棚、2個木工棚及1個混凝土輸送泵位置),實施動態監測,及時進行調整,安排專人進行監測和記錄,將超標的監測位置及時間找出,并制定措施進行控制,保證現場噪音控制在白天70分貝以內,晚上55分貝以內。使用低噪音、低振動的機具,采取隔音與隔振措施,避免或減少施工噪音和振動。施工人員遠距離通話使用對講機,嚴禁大聲喊叫喧嘩。
8.3、光污染控制
(1)、盡量避免或減少施工過程中的光污染。夜間室外照明燈加設燈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圍。
(2)、現場焊制鐵質遮光棚,要求工作人員夜間電焊施工時使用,罩擋光和屏蔽電焊產生的高次諧波。
(3)、塔吊鏑燈后配置定型燈罩,在保證施工現場施工作業面有足夠光照的條件下,有效控制光對周圍居民生活干擾。
8.4、水污染控制
(1)、施工現場污水排放應達到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要求。
(2)、在施工現場應針對不同的污水,設置相應的處理設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
(3)、污水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廢水水質檢測,提供相應的污水檢測報告。
(4)、保護地下水環境。基礎采用明溝排水措施,盡量減少對地下水的抽取。
(5)、對于化學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儲存地,應有嚴格的隔水層設計,做好滲漏液收集和處理。
8.5、土壤保護
(1)、保護地表環境,防止土壤侵蝕、流失。因施工造成的裸土,及時覆蓋,以減少土壤侵蝕;因施工造成容易發生地表徑流土壤流失的情況,應采取設置地表排水系統、穩定斜坡、植被覆蓋等措施,減少土壤流失。
(2)、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不發生堵塞、滲漏、溢出等現象。及時清掏各類池內沉淀物,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清運。
(3)、對于有毒有害廢棄物如電池、墨盒、油漆、涂料等應回收后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不能作為建筑垃圾外運,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8.6、建筑垃圾控制
(1)、施工中要求“活完、料凈、腳下清”,建筑材料隨用隨取,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
(2)、加強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爭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建筑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對于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爭再利用率大于50%。
(3)、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施工場地生活垃圾及時清運。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并收集到現場封閉式垃圾站,將現場產生的廢加氣混凝土砌塊粉碎后做屋面找坡層和找平層使用;無法使用的集中運出。
9、環境保護措施
樹立起對環境高度負責的企業形象,用ISO14001標準規范企業環境行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
9.1、管理目標
(1)、我公司將依據ISO14001環境管理標準,建立施工現場環境管理體系,制訂環境目標和環境指標,配備相應的資源,遵守法規,預防污染,節約減廢,努力達到施工生產與環境的和諧,創建環境保護“綠色施工”示范工程。
(2)、我公司將重點控制施工過程對大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廢棄物管理和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等,在制定控制措施時,將考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影響程度、發生頻次、法規符合性、資源消耗、可節約程度。
9.2、建立保護責任保證體系
我公司將建立施工現場環境保護體系,明確體系中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一整套程序文件,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對所有參與體系工作的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
9.3、工作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例會,總結前一階段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情況,布置下一階段的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不足之處進行討論整改。
(2)、建立并執行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檢查制度。每月組織一次由我公司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負責人組織的聯合檢查,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評比打分,對檢查中所發現的問題,開出“隱患問題通知單”,各施工單位在收到“隱患問題通知單”后,應根據具體情況,定時間、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我公司項目經理部有關部門應監督落實問題的解決情況。
(3)、建立項目綠色施工專項費用。
五、醫院固體廢物管理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粉煤灰檢測項目?
粉煤灰,是從煤燃燒后的煙氣中收捕下來的細灰,粉煤灰是燃煤電廠排出的主要固體廢物。,檢驗粉煤灰主要需要檢驗細度,燒失量,需水量比
1、細度:
細度(fineness)油墨或涂料中的顏料、填料等粉狀物質被研細分散在連結料中的程度,以微米(um)表示之。表征天然砂粒徑的粗細程度及類別的指標。
2、燒失量:
表征原料加熱分解的氣態產物(如H2O,CO2等)和有機質含量的多少,從而可以判斷原料在使用時是否需要預先對其進行煅燒,使原料體積穩定。按照化學分析所得到的成分,可以判斷原料的純度,大致計算出其耐火性能,借助有關相圖也可大致計算出其礦物組成。
3、需水比:
需水量比是體現粉煤灰用水量的重要指標,但是,實質上,影響需水量比的主要參數還是細度和燒失量。細度越小,則密度大,孔隙率低,需水就少,這和水泥有點不同呢;燒失量大,蜂窩結構更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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