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標識牌標準尺寸圖 活性炭的危險廢物標牌怎么填?
一、活性炭的危險廢物標牌怎么填?
危險廢物標識是:
產生、貯存危險廢物的單位及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要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附錄A的規定設置危險廢物標志;
收集、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要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要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環發[2003]188號)要求,設置醫療廢物專用警示標志;
醫療廢物轉運車輛要按照《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GB19217-2003)要求,設置醫療廢物轉運車標志。各類危險廢物標識牌由環保部門統一監制。
二、危廢間標識不規范整改措施?
危廢品名稱用標識牌貼在醒目位置,制訂危廢物品接收丶存儲丶轉運操作細,桶裝液體類和固體架存放注意事項。
三、河堤保護范圍和規定?
(一)河道管理范圍: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大沽河、小沽河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10米,其他河道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5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保護范圍:大沽河、小沽河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50米范圍,其他河道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30米范圍。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建設房屋、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作物和樹木,設置行洪障礙物;3.設置攔河漁具,圈養禽畜;4.開挖窖井、墾堤種植;5.傾倒、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垃圾。
(三)在堤防保護范圍內,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設施安全的活動。
法律依據:《關于河庫(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劃界工作的通告》規定:
一、河道
(一)河道管理范圍: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大沽河、小沽河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10米,其他河道護堤地為堤防外坡腳向外不超過5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保護范圍:大沽河、小沽河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50米范圍,其他河道為河道管理范圍相連30米范圍。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建設房屋、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作物和樹木,設置行洪障礙物;3.設置攔河漁具,圈養禽畜;4.開挖窖井、墾堤種植;5.傾倒、堆放、填埋礦渣、石渣、煤灰、垃圾。
(三)在堤防保護范圍內,禁止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養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食品標識標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
(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五、農藥標簽顏色規定?
根據國家標準GB3796-1983《農藥包裝通則》規定:農藥的外包裝應采用帶防潮層的瓦楞紙板。外包裝容器要有標簽,在標簽上標明品名、類別、規格、毛重、凈重、生產日期、批號、儲運指示標志、毒性標志、生產廠名。在最下方還應有一條與底邊平行的著色標示條,標明農藥的類別。
農藥類別的顏色標志條:
綠色====除草劑;
紅色====殺蟲、殺螨劑;
黑色====殺菌、殺線蟲劑;
藍色====殺鼠劑;
深黃色====植物生長調節劑。
農藥外包裝容器中必須有合格證、說明書。液體農藥制劑一般每箱不得超過15公斤,固體農藥制劑每袋凈重不得超過25公斤。
六、固廢標識管理標準?
工業固體垃圾標示牌尺寸一般為40×40cm,或邊長為40cm的等邊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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