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樣品加標回收率多少范圍合格(土壤中重金屬超標如何處理?)
一、土壤中重金屬超標如何處理?
(一)常見治理方法?
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改變重金屬在土壤中的存在狀態,使其由活化態轉為穩定態;二是從土壤中除去重金屬。?
常采用的物理及物理化學的方法時熱解吸法、電化學法和提取法。對于揮發性重金屬可用加熱方法從土壤中解吸出來。若重金屬滲透性不高且傳導性差則用電化學法除去。提取法可利用試劑和土壤中的重金屬作用,形成溶解性的重金屬離子或金屬試劑絡合物,回收再利用。?
(二)工程物理化學法?
工程物理化學法是利用物理、化學等方法治理重金屬污染土壤的方法。在重金屬污染的初期,由于污染較集中,這種方法較為普遍采用,主要方法有:客土法、沖洗絡合法、電動化學法、熱處理法、物理固化法等。對于污染重、面積小的土壤運用物理化學法具有治理效果明顯、迅速的優點,但對于污染面積較大的土壤則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與財力,而且容易導致土壤結構的破壞和土壤肥力的下降,因此對于大面積重金屬污染地不宜采用這種方法。?
熱處理法是將污染土壤加熱,使土壤中的揮發性污染物揮發并收集起來進行回收或處理;電解法是使土壤中重金屬在電解、電遷移、電滲和電泳等的作用下在陽極或陰極被移走。?
(三)生物修復法?
生物修復是指利用生物的新陳代謝活動減少土壤中重金屬的濃度或使其形態發生改變,從而使污染的土壤環境能夠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過程。修復措施主要包括植物修復、微生物修復和動物修復等。因其具有效果好、投資省、費用低、易于管理與操作、不產生二次污染等優點,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成為污染土壤修復研究及工程運用的熱點。 1、植物修復措施?
植物修復措施是以植物忍耐和超量積累某種或某些化學元素理論為基礎,一些重金屬污染區存在著對重金屬具耐性的植物,這些植物通過排斥或在局部使重金屬富集,使重金屬在植株根部細胞壁沉淀而“束縛”其跨膜吸收,或與某些蛋白質、有機酸結合生成不具生物活性的解毒形式,從而提高了對重金屬傷害的忍耐度。利用植物及其共存微生物體系清除環境中的污染物是一門新興起的環境應用技術。植物治理措施的關鍵是尋找合適的超積累或耐重金屬植物,超積累植物可吸收積累大量的重金屬,但植物修復措施也有局限性,如超積累植物通常生物量低,生長緩慢,效果不顯著。?
? ? 2、微生物修復措施?
微生物治理是利用土壤中的某些微生物對重金屬具有吸收、沉淀、氧化和還原等作用,從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屬的毒性。原核生物(細菌、放線菌)比真核生物(真菌)對重金屬更敏感,利用此原理在土壤中培養富汞細菌,將這些細菌收集后,經蒸發、活性碳吸附等方法治理受汞污染的土壤。當前運用遺傳、基因工程等生物技術,培育對重金屬具有降毒能力的微生物,并運用于污染治理,是土壤重金屬污染研究中較活躍的領域之一。?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微生物修復主要包括2方面:即生物吸附和生物氧化-還原。生物吸附是重金屬被生物體吸附,如藍細菌、硫酸還原菌以及某些藻類能夠產生具有大量陽離子基團的胞外聚合物如多糖、糖蛋白等,并與重金屬形成絡合物;而生物氧化是微生物對重金屬離子進行氧化、還原、甲基化和脫甲基化作用,降低土壤環境中重金屬含量。?
3、低等動物修復措施?
土壤中的某些低等動物(如蚯蚓類)能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屬,因而能一定程度地降低污染土壤中重金屬的含量。韓國有科學家運用蚯蚓毒理學試驗對3個廢棄的砷礦及重金屬礦區尾礦進行修復實驗,研究表明蚯蚓對鋅和鎘有良好的富集作用。由此可見,在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中放養蚯蚓,待其富集重金屬后,采用電激、清水等方法驅出蚯蚓集中處理,對重金屬污染土壤有一定的治理效果。?
(四)農業治理方法?
農業治理是因地制宜的改變一些耕作管理制度來減輕重金屬的危害,在污染土壤上種植不進入食物鏈的植物。主要有:控制土壤水分是指通過控制土壤水分來調節其氧化還原電位,達到降低重金屬污染的目的;選擇化肥是指在不影響土壤供肥的情況下,選擇最能降低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化肥;增施有機肥是指有機肥能夠固定土壤中多種重金屬以降低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措施;選擇農作物品種是指選擇抗污染的植物和不要在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上種植進入食物鏈的植物。?
農業治理措施的優點是易操作、費用較低,缺點是周期長、效果不顯著。 目前,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對于沒有被污染的土壤以預防為主,切斷污染源,提高土壤環境容量;對于已被污染的土壤主要是進行改造、治理,以消除污染。土壤重金屬污染物的遷移轉化非常復雜,治理極其艱難,必須引起人類的高度注重,杜絕土壤的重金屬污染。
二、加標回收率如何計算?
以濃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理論公式可以表示為
P =(c2-c1)/c3× 100%. ………………(1)
式中: P 為加標回收率;c1 為試樣濃度, 即試樣測定值, c1 =m 1/V 1; c2 為加標試樣濃度,即加標試樣測定值, c2 =m2/V 2;c3 為加標量, c3 =c0 ×V 0/V 2:m =c0 ×V 0; m 1 為試樣中的物質含量; m 2 為加標試樣中的物質含量; m 為加標體積中的物質含量; V 1 為試樣體積; V 2 為加標試樣體積, V 2 = V 1 + V 0; V 0 為加標體積; c0 為加標用標準溶液濃度。
上述符號意義在下文中均相同。
(1) 在加標體積不影響分析結果的情況下, 即V 2= V 1, 當c3 =c0 ×V 0/V 1時,
P =[(c2 - c1) ×V 1]/(c0 ×V 0)× 100% ………………(2)
(2) 在加標體積影響分析結果的情況下, 即V 2= V 1+ V 0, 當c3 =(c0 ×V 0)/(V 1 + V 0)
時,
P =[(c2 - c1) × (V 1 + V 0)]/(c0 ×V 0)× 100%.……………… (3)
2.2
以樣品中所含物質的量值計算加標回收率
將理論公式中各項均理解為量值時, 則可以避開加標體積帶來的麻煩, 簡明易懂,
計算方便, 實用性強. 即
P =(m 2 - m 1)/m× 100%,或
P =(c2 ×V 2 - c1 ×V 1)/c0 ×V 0× 100%……………… . (4)
2.3
以吸光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
本方法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樣品時使用. 在光度法分析過程中, 會用到校準曲線
Y = bx + a, 導出量值公式為:
x = (Y – a)/b,
由2. 2 節可知, 當以物質量值計算加標回收率時, 可導出
P =(Y 2 - Y 1)/(b × c0 ×V 0)× 100%.………………(5)
式中:Y 2 為加標試樣的吸光度; Y 1 為試樣的吸光度; b 為校準曲線的斜率。
但是, 使用公式(5) 的前提條件為(Y 1-Y 0) > a. 其中, Y 0 為空白試樣的吸光度; a
為校準曲線的截距. 而當(Y 1 - Y 0 )
將使回收率值人為地增大, 引起較大的正誤差。
三、最新國家地膜執行標準?
90年代國家制定了農用地膜國家標準(國家標準GB13735-92),該標準規定地膜厚度為0.008±0.003毫米,按照此標準,我國目前生產的農用地膜厚度為0.005--0.006毫米。如此薄的地農用地膜在使用過程中,經過一個生產季節的氧化、光照之后,強度大大降低,各種形式的地膜回收機只能收回當年地膜的50-60%,其余地膜在外力的作用之下變成散片分布在土壤之中,另外由于地膜太薄,加上在土壤中的污染,回收的二次利用價值與回收成本不成比例,由此造成現在的“白色”污染問題越來越重。
解決地膜污染最好的辦法就是采用完全降解的生物質地膜,國韻生物生產了全球第一張綠色生物質地膜,無需回收,埋在土里3~6個月即可完全降解為二氧化碳和水,完全無污染。
四、土壤污染處罰等級?
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1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前兩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二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土壤中的鉛,回收率很低,不知為什么?
要看礦石的礦物組成即工藝礦物學研究結果,假如礦石中鉛的氧化率較高的話,很難做到較好的回收率,90%已經是不錯的數據了。所以建議做一個系統的工藝礦物學研究。
另外要看看選礦丟棄的尾礦,看鉛都是以什么情況損失的,這樣就可以針對性的調整選礦藥劑、時間等影響選礦回收率的因素。
六、氨氮加標回收實驗具體步驟?
氨氮加標回收實驗的具體步驟如下:
1. 準備樣品:取適量的待測樣品,如廢水或土壤樣品等,并進行必要的前處理,如過濾等。
2. 加標:用已知濃度的標準物質(如氨水、硝酸銨等)向待測樣品中加入適量的標準物質,一般包括添加同位素標記的標準物質。
3. 提取:將加標樣品進行溶解和提取,一般采用酸化提取方法,如Kjeldahl法、水熱爆破法等。
4. 分離凈化:將提取液進行分離純化,一般采用蒸餾、色譜等方法,如氣相色譜法、液相色譜法等。
5. 檢測:采用合適的檢測測定方法,如光譜法、比色法等,測定樣品中的氨氮濃度。
6. 數據處理:將檢測結果進行數據處理,進行校正和計算,最終得到待測樣品中氨氮的濃度。
以上為氨氮加標回收實驗的基本步驟,具體方法可根據實驗要求選擇不同的操作方案和設備。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