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簽別標準 通則(危廢法全文?)
一、危廢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 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般工業固廢的處置國家標準?
固廢國標:GB/T39198
工業固廢一般指的是工業固體危險廢料,這種廢棄材料危害很大,可以通過分類堆放、回收重利用、掩埋、焚燒等方式處理,其次,工廠固廢處理價格大概在每臺幾十萬元,便宜的有幾萬元,貴的有一兩百萬元,
工業固廢處理收費標準
1、填埋:HW17表面處理廢物、HW18焚燒處理殘渣、HW19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HW20含鈹廢物、HW21含鉻廢物、HW22含銅廢物、HW23含鋅廢物、HW24含砷廢物、HW25含硒廢物、HW26含鎘廢物、HW27含銻廢物、HW28含碲廢物、HW30含鉈廢物、HW31含鉛廢物、HW36石棉廢物、HW46含鎳廢物、HW47含鋇廢物,2.00元/公斤;
2、高溫處理:HW01醫院臨床廢物、HW02醫藥廢物、HW03廢藥物、藥品、HW04農藥廢物、HW05木材防腐劑廢物、HW06有機溶劑廢物、HW08廢礦物油、HW09廢乳化液、HW11精(蒸)餾殘渣、HW12染料、涂料廢物、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HW16感光材料廢物、HW37有機磷化合物廢物、HW39含酚廢物、HW40含醚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HW42廢有機溶劑、HW45含有機鹵化物廢物,2.80元/+公斤;
3、物化處理:HW07熱處理含氰廢物、HW14新化學品廢物、HW32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HW34廢酸、HW35廢堿,1.00元/+公斤。
三、危廢分類標準?
生態環境標準??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 298-2019 代替HJ/T 298-2007 2020-01-01 實施?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 5085.7—2019代替 GB 5085.7-2007 2020-01-01 實施?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2019 代替 GB 18598-2001 2020-06-01 實施?
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 GB 34330—2017 2017-10-10 實施?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已廢止) HJ/T 298-2007 2007-07-01 實施
四、固體廢物的來源與分類有哪些?
答:根據不同的方法,固體廢物的分類也有所不同。按照《固體法》中的相關規定,通常將固體廢物分為以下四大類。
1)工業固體廢物
指來自各工業生產部門的生產和加工過程及流通中所產生的廢渣、粉塵、污泥、廢屑等。
2)城市生活垃圾
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視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3)農村固體廢物《固體法》中雖然沒有單獨劃分,但目前農村固體廢物也日益受到重視,可以與城市生活垃圾并列,成為一大類。具體包括農林業生產和禽畜漁養殖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物,以及農村居民的生活垃圾等。
4)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所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國家和地方有關機構還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將某些固體廢物按照行業來源實施單獨管理,如醫療廢物、電子廢物等。
五、塑料廢物管理條例?
目前中國尚未頒布專門的《塑料廢物管理條例》,但是有以下相關法規: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對于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等不同類型的固體廢物需要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也包括塑料廢物。
2.《塑料制品污染控制行動計劃》是國家環保部門發布的一項行動計劃,旨在通過限制塑料生產和使用、加強塑料廢物回收和處理等措施來減少塑料污染。
3.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涉及塑料廢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如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
總的來說,針對塑料廢物的管理主要包括加強監管和執法、提高塑料廢物回收利用率以及推廣可降解材料替代塑料等方面。
六、gb50853是什么?
GB5085.3是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國家標準。
該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現行版本為GB5085.3-2007。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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