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措施有哪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一、“三化”原則
“三化”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采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戰略。
1.減量化:減量化意味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資源和能源,這是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國而言,應當改變粗放經營的發展模式,鼓勵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開發和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就產生和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可使廢物產生量最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2.資源化:資源化是指對已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加工、循環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稱的廢物綜合利用,使廢物經過綜合利用后直接變成為產品或轉化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實現資源化不但減輕了固廢的危害,還可以減少浪費,獲得經濟效益。
3.無害化:無害化是指對已產生但又無法或暫時無法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對環境無害或低危害的安全處理、處置,還包括盡可能地減少其種類、降低危險廢物的有害濃度,減輕和消除其危險特征等,以此防止、減少或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
二、全過程的管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及各個環節上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工作,這一原則又形象地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原則,固廢環境管理是一項集體活動,廢物產生者、承運者、貯存者、處置者和有關過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擔責任。
三、固廢分類,優先管理危險廢物的原則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危害特性與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應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實行分類管理。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二節明確規定: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固廢產生,運輸貯存、綜合利用的管理,促進清潔生產。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工業固廢可能產生和產生的污染環境行為,杜絕工業固廢向環境排放。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三節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明確了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并且明確了建設部門對清運建筑垃圾的責任。
對含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實行嚴格控制的優先管理,對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廢物的污染防治更為嚴厲的特別要求和實行特殊控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專辟一章,做出嚴格的特別規定,來體現優先管理的原則。
四、鼓勵集中處置的原則
根據國內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經驗,對固體廢物的處置,采取社會化區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質量,又可以較少地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效益,還利于監督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集中處置的形式多樣,其中主要是建設區域專業性集中處置設施,如醫療垃圾集中焚燒爐及危險廢物區域性專業處置場所等。
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量罰標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三、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確噪聲污染內涵,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二、完善噪聲標準體系,科學精準依法治污
三、強化噪聲源頭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線
四、加強噪聲政府責任,明確目標考核評價
五、分類防控噪聲污染,對癥下藥精準施策
六、聚焦噪聲擾民難點,保障安寧和諧環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當天,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一〇四號主席令,將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聲污染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越來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寧和諧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老《噪聲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20多年來,僅在2018年對個別條款作出修正,即對第14條關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條款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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