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對土壤的污染影響(固體廢物有哪些危害?)
一、固體廢物有哪些危害?
固體廢物在收集、運輸和處理、處置過程中,其本身含有的和產生的有害成分,會對大氣、土壤和水體造成污染:
1)侵占土地方式:固體廢物的露天堆放和填埋處置,需占用大量寶貴土地。
2)污染土壤方式:固體廢物及其淋洗和滲濾液中所含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的性質和土壤結構,并將對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動產生影響。后果:進入土壤中的污染物質有礙植物根系的發育和生長,同時會在植物有機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危及動物及人體健康。
3)污染水體方式:世界范圍內,有不少國家直接將固體廢物傾倒于河流、湖泊或海洋。甚至將海洋當成處置固體廢物的場所之一,這是有違國際公約、理應嚴加管制的。后果:固體廢物棄置于水體,將使水質直接受到污染,嚴重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條件,影響水資源的充分利用。堆積的固體廢物經過雨水的浸漬和廢物本身的分解,其滲濾液和有害化學物質的轉化和遷移,將對附近地區的河流及地下水系和資源造成污染。縮減江河湖面有效面積,使其排洪和灌溉能力有所降低。
4)污染大氣方式:堆放的固體廢物中的細微顆粒、粉塵等可隨風飛揚,從而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廢物填埋場中逸出沼氣。后果:顆粒物、沼氣造成空氣污染,動物、人類健康危害;沼氣消耗其上層空間的氧,從而使植物衰敗。
5)影響環境衛生垃圾大量堆放成為蚊、蠅、嚙齒類動物繁殖的溫床,危害動植物及人類健康。擴展資料:固體廢物污染途徑1)進入環境的固體廢物是潛在污染源,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化學、物理或生物的轉化,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長期地不斷釋放,進入環境,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體、大氣和土壤,并通過食物鏈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多種危害。2)工礦業固體廢物所含化學成分能形成化學物質型污染;人畜糞便和生活垃圾是各種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地和繁殖場,能形成病原體型污染
二、垃圾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1、大氣污染:垃圾堆放過程中會有惡臭產生,對大氣環境產生污染
2、水污染:生活垃圾堆放時腐爛的廢水及滲濾液之類流入附近地表,產生水污染
3、固體廢物:垃圾本身屬于固體廢物,
4、土壤污染:滲濾液滲透進入土壤,會影響土壤土質,同時對地下水也產生一定的污染
5、景觀污染:垃圾破壞了原有景觀,產生污染
三、固體廢棄物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區別?
(1)工業(城市)廢水和固體廢物在工業(城市)廢水中,常含有多種污染物。長期使用這種廢水灌溉農田,便會使污染物在土壤中積累而引起污染。利用工業廢渣和城市污泥作為肥料施用于農田時,常常會使土壤受到重金屬、無機鹽、有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工業廢物和城市垃圾的堆放場,往往也是土壤的污染源。
(2)農藥和化肥現代農業生產大量使用的農藥、化肥和除草劑也會造成土壤污染。如有機氯殺蟲劑DDT、666等在土壤中長期殘留,并在生物體內富集。氮、磷等化學肥料,凡未被植物吸收利用的都在根層以下積累或轉入地下水,成為潛在的環境污染物。
四、土壤污染處罰等級?
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第二款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1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受委托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受委托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上述業務,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委托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1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轉運污染土壤,未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第三款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17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被檢查者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8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前兩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9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0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二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1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修復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2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3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四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 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25
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
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網站文章僅供交流學習 ,不作為商用, 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