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措施有哪些內容(固體廢物污染是什么?)
一、固體廢物污染是什么?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產品邊角廢料、已報廢新產品、喪失實際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為所有人拋棄的呈固態或半固態狀態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主要來源于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從其對各環境要素的影響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對水體的污染。
固體廢物投入水體,影響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資源的利用。
排入海洋的廢物會在一定海域造成生物的死區。
廢物堆積或垃圾填埋場,經雨水浸淋,滲出液和濾瀝亦會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
(2)對大氣的污染。
固體廢物中的尾礦、粉煤灰、干污泥和垃圾中的塵粉會隨風飛揚,污染大氣。
許多固體廢物本身或者在焚化時,會散發毒氣和臭氣,危害人體健康。
(3)對土壤的污染。
固體廢物及其滲出液和濾瀝所含的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性質和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動,有礙植物根系生長,或在植物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影響到人體健康。
許多種固體廢物所含的有毒物質和病原體,除通過生物傳播外,還以水汽為媒介傳播和擴散,危害人體健康。
二、不能壓縮的固體廢物?
固體廢棄物分為14類: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廢棄物、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綠化垃圾、糞渣、動物尸骸、醫療垃圾、電子垃圾、廢棄車輛、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有害廢棄物。
按其組成可分為有機廢物和無機廢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為有害廢物和一般廢物等。在《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將其分為城市固體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有害廢物。
三、危廢處置的四大原則?
危險廢物的最終安全處置,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區別對待、分類處置、嚴格管制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
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對具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處置上應比一般廢物更為嚴格并實行特殊控制。這樣,既能有效地控制主要危害,又能降低處置費用。
(2)集中處置原則
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把推行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作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重要措施和原則。對危險廢物實行集中處置,不僅可以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有利于監督管理,也是有效控制乃至消除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術手段。
(3)無害化處置原則
危險廢物最終處置的基本原則,是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將危害廢物與生物圈相隔離,減少有毒有害物質釋放進入環境的速度和總量,將其在長期處置過程中對人類和環境的影響減至最小程度。
2.危險廢物處置的基本原理
危險廢物的處置,在設計上采用三道防護屏障組成的多重屏障原理。
(1)廢物的屏障系統
根據填埋的危險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包括固化或惰性化處理,以減輕廢物的毒性或減少滲濾液中有害物質的濃度。
(2)密封屏障系統
利用人為的工程措施將廢物封閉,使廢物滲濾液盡量少地突破密封屏障,向外溢出。其密封效果取決于密封材料品質、設計水平和施工質量保證。
(3)地質屏障系統
地質屏障系統包括場地的地質基礎、外圍和區域綜合地質技術條件。
地質屏障的防護作用大小,取決于地質介質對污染物質的阻滯性能和污染物質在地質介質中的降解性能。良好的地質屏障應達到下述要求:
1) 土壤和巖層較厚、密度高、均質性好、滲透性低,含有對污染物吸附能力強的礦物成分;
2) 與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動力聯系較少,可減少地下水的入浸量和滲濾液進入地下水的滲流量;
3) 從長遠上,能避免或降低污染物質的釋出速度。
地質屏障系統決定“廢物屏障系統”和“密封屏障系統”的基本結構。如果經查明地質屏障系統性質優良,對廢物有足夠強的防護能力,則可簡化這兩道屏障系統的技術措施。所以地質屏障系統制約了固體廢物處置場的工程安全和投資強度。
四、什么是危險固體廢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擴展資料
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參考資料:
五、什么是危險廢物?常用的危險廢物處置方法有哪些?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名錄包括:醫療廢物,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農藥廢物,木材防腐劑廢物,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有機溶劑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聯苯類廢物,精(蒸 )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新化學物質廢物,爆炸性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鉻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砷廢物,含硒廢物,含鎘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汞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有機磷化合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含鋇廢物,有色金屬冶煉廢物,其他廢物,廢催化劑等50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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