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對土壤環境的污染主要有(固體廢物對土壤環境的污染主要有哪些)
一、農業對水的污染主要有?
目前主要的污染有3方面:
1、對水體的污染主要是使用化學肥料帶來的N和P等富營養元素的污染,這是水體富營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一個是目前農藥量試用過度的問題,這中污染是很難消除的,農藥的分子都相當難降解,特別是在自然界中。
3、農業作物的焚燒,大氣污染。根據相大氣污染防治法現在是禁止焚燒的。
二、固體廢物污染是什么?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產品邊角廢料、已報廢新產品、喪失實際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為所有人拋棄的呈固態或半固態狀態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主要來源于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
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從其對各環境要素的影響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對水體的污染。
固體廢物投入水體,影響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資源的利用。
排入海洋的廢物會在一定海域造成生物的死區。
廢物堆積或垃圾填埋場,經雨水浸淋,滲出液和濾瀝亦會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
(2)對大氣的污染。
固體廢物中的尾礦、粉煤灰、干污泥和垃圾中的塵粉會隨風飛揚,污染大氣。
許多固體廢物本身或者在焚化時,會散發毒氣和臭氣,危害人體健康。
(3)對土壤的污染。
固體廢物及其滲出液和濾瀝所含的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性質和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動,有礙植物根系生長,或在植物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影響到人體健康。
許多種固體廢物所含的有毒物質和病原體,除通過生物傳播外,還以水汽為媒介傳播和擴散,危害人體健康。
三、生活對水的污染主要有哪些?
廢水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類方法.據不同來源分為生活廢水和工業廢水兩大類;據污染物的化學類別又可分無機廢水與有機廢水;也有按工業部門或產生廢水的生產工藝分類的,如焦化廢水、冶金廢水、制藥廢水、食品廢水等 污染物主要有:(1)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2)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農藥、除草劑的農田污水;(4)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5)森林砍伐,水土流失;(6)因過度開采,產生礦山污水.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種洗滌劑和污水、垃圾、糞便等,多為無毒的無機鹽類,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細菌多
四、固體廢物污染的種類有哪些?
固體廢物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活動中丟棄的固體和泥狀的物質稱之為固體廢物,簡稱固廢。
各類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俗稱廢渣;生活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稱為垃圾。固體廢物的種類很多,通常將固體廢物按其性質、形態、來源劃分種類。如按其性質可分為有機物和無機物;按其形態可分為固體的(塊狀、粒狀、粉狀)和泥狀的;按其來源可分為礦業的、工業的、城市生活的、農業的和放射性的;固體廢物還可分為有毒和無毒的兩大類。有毒有害固體廢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反應性、放射性和傳染性的固體、半固體廢物。固體廢物處理技術涉及物理學、化學、生物學、機械工程等多種學科,固體廢物在填埋和投棄海洋之前尚需進行無害化處理。目前在我國城市中,開始倡導對生活垃圾的分類置放,就是為了便于處理、減輕廢物污染壓力。五、固體廢物的污染危害有哪些?
瀉藥石油行業尤其是在一線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在不可控環境污染行為。在生產進行中,廢棄物主要是以液態為主,比如廢棄鉆井泥漿、壓裂返排液、含油污水等;至于固體廢棄物,則主要是一些廢棄的消耗品,比如說鉆頭,廢棄油管,報廢的工具等等。就我了解的情況,有些廢棄的工具都是廠家回收的,對于一些是在沒法回收的廢棄品,就只能當廢鐵賣了。
六、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要有哪些變動?
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頒布,在調整固廢污染防治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曾一次修訂三次修正,目前第二次修訂(以下簡稱新《固廢法》)于4月29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9月1日施行。傳說這次變化挺大,保障公眾健康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進立法目的!具體是有哪些變化呢?莫急,來為您解讀固廢法修訂的十大變化!
十大變化速覽:
下面帶您快速了解十大變化:
一、產廢單位需對第三方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建立臺帳和全過程監管
第一,產廢單位需建立工業固廢管理臺帳,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廢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實現可追溯、可查詢。(第三十六條)
第二,產廢單位委托第三方時需核實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第三方對產廢單位有報告義務,需向產廢單位告知運輸、利用和處置的具體情況。(第三十七條)
第三,如果產廢單位未盡到核實義務,或將面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處罰(第一百零二條),同時還需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第三方承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未建立固廢管理臺帳并如實記錄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零二條)。
解讀:
首先,原本對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的要求,覆蓋到全部工業固廢。這不僅意味著固廢管理責任的加強,也意味著固廢處置成本的增加。
其次,產廢單位對第三方的核實,包括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前者是形式審查,后者是實質性審查,如何做才算是履行了法定義務?鑒于10萬至100萬的巨額罰款和可能的環境損害賠償民事連帶責任產生的威懾,預測這將是固廢法修訂后帶來的最大挑戰之一,主體資格包括哪些方面,技術能力又如何來判斷,產廢單位練京火眼金睛的本領了!
最后,第三方的報告義務,看起來是一條倡導性條款,目的是強調產廢單位的主體責任,要知曉固廢處置的全過程。該項義務的施行,仍需依靠產廢單位與第三方基于合同的約定實現,因為無具體的罰則對應,且監管部門不太可能管到這么具體,每家每單核實。該項義務,可以理解為公法對民事合同的強制干預,什么時間、什么形式報告,還需要在民事活動中,作為乙方的合同義務在合同明確約定。
二、進一步厘清固廢與產品的區別,強調固廢利用
明確了哪些物質不屬于固體廢物,即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解讀:
新《固廢法》進一步厘清固廢與產品的定義,更加強調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對于固廢的利用,還需參考下面文件。即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5月15日出臺的《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為工業固體廢物產品化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企業可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對于固體廢物與非固體廢物判別流程,參見下圖:
圖1 固體廢物與非固體廢物判別流程圖
三、動態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把雙刃劍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危險廢物監管的重要法律依據,新《固廢法》第七十五條保留了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其他部委制定該名錄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動態調整”機制。也就是說,該名錄會根據客觀情況,根據需要隨時可能調整。
解讀:
現行有效的是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共46大類479種。同時有16種列入豁免管理清單,在豁免環節,且符合豁免條件時,可以按豁免內容實行豁免管理。2019年9月,生態環境部公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提出2016年版名錄實施中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二是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三是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由此可見,動態調整名錄有利于實現危險廢物更加精準和科學的管控。
但是不得不說,動態調整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是生態環境部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授權制定,法律屬性是部門規章,法治國家中法律規定的內容,應當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動態調整不可避免地帶來不確定性,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被監管對象,皆會在執法和守法中的產生困惑。
另一方面,依據《刑法》條33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危險廢物屬于污染環境罪中的“有毒物質”,動態調整可能會造成司法中的應用問題,與“罪刑法定”為刑法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動態調整的程序和法律適用大概需要再出臺系列政策細化或者打補丁了,否則將不可避免造成障礙和爭議。
四、完善法律責任,罰款最高500萬提升了10倍到20倍
第一,新《固廢法》對“第八章法律責任”進行了擴充完善,罰款金額明顯提高,罰款上限達到五百萬元。例如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新增違法行為的處罰責任。例如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八項,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新增對違法排放固廢的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新增對擅自傾倒等造成嚴重后果、在生態紅線或基本農田建立固危廢處置設施、將危廢提供給無資質的第三方、無證處置危廢、擅自轉移危廢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行政拘留措施(第一百二十條)。
解讀:
新《固廢法》規定了更為詳細、更為完善的法律責任,除了提升既有制度的處罰額度、增加了處罰措施,也結合了近幾年頻發的非法傾倒污泥、危險廢物污染案件,設定了更為具體的法律責任,與權力、義務的匹配度明顯提升,例如上文提到的非法傾倒污泥的違法責任、產廢單位未履行信息公開的違法責任。同時,也結合當前國家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制定推行的形勢和外賣、快遞等行業商品過度包裝的問題,規定了原則性條款和法律責任。總體而言,新《固廢法》有助于通過責任的精準性、靶向性和全程跟蹤特性防止企業逃避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可以說實現了嚴懲重處的立法選擇。然而,立法需與社會發展的水平和階段相匹配,某種程度上講,一些條款的處罰規定或許過于“嚴苛”:
第一,部分法律責任規定與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形勢不符。由于近年來威懾型環境執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沒有實現產業轉型的效果,也挫傷企業環境守法和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因此,各地為優化營商環境,先后出臺“輕微違法行為不罰”、“首錯不罰”的政策。但例如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若企業不存在其他相關違法行為,僅因無心之失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則可能被處罰100萬,這一行為企業完全可以當場整改。另外,若地方執法中將這一違法行為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則可能違反上位法規定,司法審查中可能涉嫌行政行為違法。
第二,罰款額度的設置未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違法企業的支付能力。新《固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與2016年《固廢法》相比,罰款額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僅能在法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然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多數小企業年利潤不及十萬,若罰款超出違法企業支付能力,即使下達處罰決定,也無法落實和執行。行政處罰罰款的最終目的是“打蛇七寸”,打到其痛處,以充分起到威懾作用,而并非讓違法企業無法存續。
第三,罰款額度仍未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在大幅提升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時,也應當充分考慮違法企業的違法所得。我國對于藥品采取最嚴格的處罰措施,2019年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在提升處罰力度的同時,始終貫徹“過罰相當”的原則,因此,在作出處罰決定時,要充分考慮企業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確定處罰金額。
環境法律責任設定的嚴格化是對既往法律責任配置不足的糾正,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但嚴格執法的前提是要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未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尤其是當前處于疫情防控階段,未來也可能面臨國際金融危機,僅以加大違法成本為由大幅度提高法律責任,計算標準直接翻至二十倍,顯然帶有簡單隨意的傾向,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并行,而并非要“長出了鐵齒鋼牙”的環境法律責任阻礙經濟發展的道路。
五、增加固廢三同時自主驗收和排污許可制度
(1)固廢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自主竣工驗收
新《固廢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解讀:
目前,企業配套建設的水、大氣環境保護設施已實現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明確從2017年10月1日起,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新《固廢法》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竣工驗收的主體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順應“放管服”改革趨勢,并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2)排污許可制
第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第三十九條)
第二,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第三十九條)
解讀:
《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確了排污許可證制度。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的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正式啟動,逐步實現“一證式”管理,改革目標是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根據實際核發情況,預計今年年底可按期完成,只是目前企業持有的排污許可證中僅包含水、大氣污染物的相關排放指標。新《固廢法》施行后,依法需新增固體廢物相關內容,持證企業可能又需按照要求重新申領或變更排污許可證。
六、 新增電子電器等產品的生產者延伸制度
新《固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
解讀:
第一,這一條款的制定源于我國當前電子消費產品、家庭家電產品以及電池更新換代頻率較高的背景,廢棄的家電、手機等電子電器產品大部分由個體商販回收,較少能得到正規處置,而多數廢舊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鉛、汞、鎘等有毒有害物質,隨意拆解、處置將造成環境污染,近年來,因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隨意拆解電池而被法院判決污染環境罪的案例顯著增加,2019年9部委聯合發布《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對廢鉛蓄電池非法回收問題予以打擊。
第二,廢舊上述產品中也含有塑料、有色金屬等再生資源,隨意處置將制約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新《固廢法》修訂前,2012年五部委聯合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建立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這一激勵制度;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也發布《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支持生產企業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等產品的新型回收體系。在這一背景下,各大家電、數碼企業也通過“以舊換新”的方式,回收廢舊電器電子等產品,引導并提高了消費者對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認識。新《固廢法》對于生產者責任延伸的態度由“支持”轉為“應當”,正式以立法形式確定了生產者的回收義務,既從源頭規制了廢舊電子電器可能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染問題,也實現了廢舊電子電器資源化利用,進一步推進了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
七、 新增污泥處置的法定義務、污水處理費覆蓋污泥處置成本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新增如下法定義務:
第一,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違反或可招致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
第二,對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違反或可招致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第三,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置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解讀: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已明確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的上述法定義務。新《固廢法》新增的污泥處理處置義務規定與這兩部法律保持一致。
實踐中,城鎮污水處理廠負責處理污泥是明確的,但很多PPP合同中卻并未約定污泥處理的價格,污水處理費中沒有考慮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的問題,使得污泥處理、處置費用不足。本次新《固廢法》明確污泥處置成本應納入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這也將解決污泥處理費用不足的問題。
八、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和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
第一,增加了建筑垃圾定義與范圍的規定,這一規定是直接援引建設部于2005年出臺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內容,在法律條文中進一步明確。(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款)
第二,增加了施工單位編制和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的義務。(第六十三條)
解讀:
原則上,施工單位為建筑垃圾的排放主體,依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施工單位應當為建筑垃圾的處置承擔最重的環境保護義務,新《固廢法》在處置義務的基礎上新增了編制和備案處理方案的義務,處理方案編制將成為全流程施工過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的關鍵和基礎,避免了施工單位因不懂如何利用和處置以及不了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而隨意處置或堆放的風險。但目前,在實踐中推行這一規定存在一定難度:
第一,施工現場的垃圾通常由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堆放或清運到指定地點,這一規定符合建設行業慣例,但就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這一法定義務,多數施工單位均為小規模企業,雖具有工程施工資質,但缺乏環境和法律專業人員,不了解如何編制和備案處理方案、何種處理方案符合規定以及應當交由區域內哪一建筑垃圾處置機構。
第二,本條規定無疑將會增加施工單位的負擔,施工單位需要在開工前增加預算,為促使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相關部門可能會依據新《固廢法》出臺配套規范性文件,對施工單位編制和備案處理方案提供指導、加強引導、加大政策激勵和技術支持,穩步推進。
九、新增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投保環污險的強制要求
新《固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解讀:
這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首次規定強制性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責任。《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僅在第五十二條提出“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未提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不過實踐層面很早就開始了嘗試。
2013年環境保護部、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試點,提出“鼓勵下列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被列為了高環境風險企業。
2017年6月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環辦政法函〔2017〕890號),將“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列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投保范圍。然而,該征求意見稿至今并未發布。
2019年10月1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提出“依法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范圍”。
可見,新《固廢法》是在環污險政策試行一段時間后的法律轉換,雖然沒有明確說明第九十一條的適用范圍,但是從其行文可以看出“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但是,結合目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發展的現狀,該制度的現實可操作性尚有待觀察。
十、新增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
解讀:
新《固廢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呼應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2月17日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所涉主體、責任成立要件等方面存在程度不一的演化。
首先,新《固廢法》對“賠償義務人”的表述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這一表述與《方案》的“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有較大差異。“其他生產經營者”與《方案》中的“個人”存在法律概念上的限縮,即排除了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我們結合《民法總則》理解其他生產經營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其次,新《固廢法》對賠償權利人的表述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方案》的表述則為“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將“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中的“市地級人民政府”解釋為“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對比之下,新《固廢法》將不設區的地級市地級市人民政府以及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排除在賠償權利人之外,對《方案》和《若干規定》對賠償權利人范圍的規定進行了限縮。
再次,《方案》的表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強調了賠償義務人行為的違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若干規定》)也做了同樣的規定。而新《固廢法》對固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則沒有規定行為的違法性,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不以賠償義務人行為的違法性為要件。即使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但是客觀上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就可能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
最后,新《固廢法》明確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后果要件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結合《方案》和《若干規定》,“重大損失”可以理解為以下三種情形: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綜上,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已有的政策基礎上進行了演化和發展,呈現出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不以違法性為前提,明確對生產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的特點。
七、垃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有哪些?
1.滲濾液對地表水及流經地區的地表徑流、地下水造成污染2.產生的氣體污染物對大氣的污染,及產生的氣體在無組織排放情況下可能產生爆炸對公眾的威脅3.垃圾填埋堆體對周圍地質環境的影響,如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4.垃圾運輸及填埋作業,產生的噪聲污染對公眾的影響5.對周圍景觀的不利影響6.滋生的害蟲、昆蟲、嚙齒動物以及在垃圾周圍覓食的鳥類和其他動物可能傳染疾病根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2010年版》 垃圾填埋場對環境的主要影響 整理得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八、人類對水資源污染主要有哪些?
人類造成水資源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來源有以下幾方面:
(1)工業廢水:工業廢水是世界范圍內污染的主要原因。工業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可產生廢水。影響較大的工業廢水主要來自冶金、電鍍、造紙、印染、制革等企業。
(2)生活污水:是指人們日常生活的洗滌廢水和糞尿污水等。來自醫療單位的污水是一類特殊的生活污水,主要危害是引起腸道傳染病。
(3)農業污水:主要含氮、磷、鉀等化肥、農藥、糞尿等有機物及人畜腸道病原體等。
(4)其他: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含有大量的易溶于水的無機和有機物,受雨水沖淋造成水體污染。
九、固體廢物通過什么途徑產生污染?對環境有何危害?
固體廢物在一定的條件下會發生化學的,物理的或生物的轉化,對周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采取的處理方法不當,有害物質就將水,氣,土壤,食物鏈等途徑危害環境。
危害:1,侵占土地,固體廢物不加利用時必然占地堆放,堆積量越大,占地也越多
2,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廢物沒有適當防滲措施的垃圾填埋,其中有害組分很容易污染地下水。
3,污染水體,除對地下水的污染外,由于不少國家把固體廢物直接傾入河流,海洋等,使地表水體受到嚴重影響
4,污染大氣,固體廢物污染大氣環境一般是污泥和垃圾中的塵粒隨風飛揚,運輸過程中產生有害氣體,散發毒氣和臭味等。
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規定?
一、“三化”原則
“三化”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采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戰略。
1.減量化:減量化意味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開發資源和能源,這是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國而言,應當改變粗放經營的發展模式,鼓勵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開發和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
就產生和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可使廢物產生量最少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2.資源化:資源化是指對已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加工、循環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稱的廢物綜合利用,使廢物經過綜合利用后直接變成為產品或轉化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實現資源化不但減輕了固廢的危害,還可以減少浪費,獲得經濟效益。
3.無害化:無害化是指對已產生但又無法或暫時無法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進行對環境無害或低危害的安全處理、處置,還包括盡可能地減少其種類、降低危險廢物的有害濃度,減輕和消除其危險特征等,以此防止、減少或減輕固體廢物的危害。
二、全過程的管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的全過程及各個環節上都實行控制管理和開展污染防治工作,這一原則又形象地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管理原則,固廢環境管理是一項集體活動,廢物產生者、承運者、貯存者、處置者和有關過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擔責任。
三、固廢分類,優先管理危險廢物的原則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危害特性與方式各有不同,因此,應根據不同廢物的危害程度與特性區別對待,實行分類管理。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二節明確規定: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固廢產生,運輸貯存、綜合利用的管理,促進清潔生產。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工業固廢可能產生和產生的污染環境行為,杜絕工業固廢向環境排放。
《固廢法》中第三章第三節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明確了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并且明確了建設部門對清運建筑垃圾的責任。
對含有特別嚴重危害性質的危險廢物,實行嚴格控制的優先管理,對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廢物的污染防治更為嚴厲的特別要求和實行特殊控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專辟一章,做出嚴格的特別規定,來體現優先管理的原則。
四、鼓勵集中處置的原則
根據國內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經驗,對固體廢物的處置,采取社會化區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從整體上改善環境質量,又可以較少地投入獲得盡可能大的效益,還利于監督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集中處置的形式多樣,其中主要是建設區域專業性集中處置設施,如醫療垃圾集中焚燒爐及危險廢物區域性專業處置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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