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的處理方法)
一、固體廢棄物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區別?
(1)工業(城市)廢水和固體廢物在工業(城市)廢水中,常含有多種污染物。長期使用這種廢水灌溉農田,便會使污染物在土壤中積累而引起污染。利用工業廢渣和城市污泥作為肥料施用于農田時,常常會使土壤受到重金屬、無機鹽、有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工業廢物和城市垃圾的堆放場,往往也是土壤的污染源。
(2)農藥和化肥現代農業生產大量使用的農藥、化肥和除草劑也會造成土壤污染。如有機氯殺蟲劑DDT、666等在土壤中長期殘留,并在生物體內富集。氮、磷等化學肥料,凡未被植物吸收利用的都在根層以下積累或轉入地下水,成為潛在的環境污染物。
二、什么是固體廢棄物污染?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產品邊角廢料、已報廢新產品、喪失實際利用價值或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為所有人拋棄的呈固態或半固態狀態的物品、物質。
固體廢物主要來源于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從其對各環境要素的影響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對水體的污染。固體廢物投入水體,影響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資源的利用。排入海洋的廢物會在一定海域造成生物的死區。廢物堆積或垃圾填埋場,經雨水浸淋,滲出液和濾瀝亦會污染河流、湖泊和地下水。(2)對大氣的污染。固體廢物中的尾礦、粉煤灰、干污泥和垃圾中的塵粉會隨風飛揚,污染大氣。許多固體廢物本身或者在焚化時,會散發毒氣和臭氣,危害人體健康。(3)對土壤的污染。固體廢物及其滲出液和濾瀝所含的有害物質會改變土壤性質和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動,有礙植物根系生長,或在植物體內積蓄,通過食物鏈影響到人體健康。許多種固體廢物所含的有毒物質和病原體,除通過生物傳播外,還以水汽為媒介傳播和擴散,危害人體健康。
三、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法。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第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五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
國家實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規劃制定、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轉移等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科技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知識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
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制定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
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
第十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組織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等設施,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十七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2005年4月1日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國家鼓勵采取先進工藝對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減少燃料廢渣等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確定設施廠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回收、分揀、打包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國家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鄉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五十條 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十一條 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條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衛生清潔,對所產生的垃圾及時清掃、分類收集、妥善處理。
第五十三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前款規定的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四條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五十五條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廚余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固體廢物,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 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生產、銷售、使用在環境中可降解且無害的農用薄膜。
第六十六條 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國家鼓勵產品的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禁止將廢棄機動車船等交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機動車船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六十九條 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七十條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的辦公場所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七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和補償范圍應當覆蓋污泥處理成本和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
第七十二條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從事水體清淤疏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清淤疏浚過程中產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環境。
第七十三條 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其設立單位應當加強對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實驗室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六章 危險廢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識別標志和鑒別單位管理要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應當動態調整。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和產生數量,科學評估其環境風險,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
第七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可以開展區域合作,統籌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七十七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七十八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八十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八十一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制定。
第八十三條 運輸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八十四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消除污染處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八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八十七條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八十八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專門用于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九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九十條 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第九十一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九十三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有關方面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措施,加強對從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第九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的新技術,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
第九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二)生活垃圾分類;
(三)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四)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條 國家發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九十八條 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一百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當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十一)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或者處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一十條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未按照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處置,與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排放固體廢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組織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執法過程中查獲的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五)農業固體廢物,是指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七)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八)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九)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五條 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4]
內容解讀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此次法律修改突出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和實踐需求,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長效機制,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目標責任制、信用記錄、聯防聯控、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從具體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強化產生者責任,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臺賬、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等制度。
在生活垃圾分類方面,法律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統籌城鄉,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定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強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確污泥處理、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法律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進行了完善,規定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監管體系、區域性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等內容。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轉移數據和信息,規定電子轉移聯單,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四、土壤成因,土壤分類,主要土壤的類型?
土壤 可以分為砂質土、黏質土、壤土三種類型。
質土的性質:含沙量多,顆粒粗糙,滲水速度快,保水性能差,通氣性能好。
黏質土的性質:含沙量少,顆粒細膩,滲水速度慢,保水性能好,通氣性能差。
壤土的性質:含沙量一般,顆粒一般,滲水速度一般,保水性能一般,通風性能一般。
地球陸地表面土壤種類的分異和組合。與自然地理條件的綜合變化密切相關。
中國的主要土壤類型有15種。
磚紅壤
分布地區:海南島、雷州半島、西雙版納和臺灣島南部,大致位于北緯22°以南地區。
形成條件:熱帶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為23-26℃,年平均降水量為1600-2000毫米。植被為熱帶季雨林。
一般特征:風化淋溶作用強烈,易溶性無機養分大量流失,鐵、鋁殘留在土中,顏色發紅。土層深厚,質地粘重,肥力差,呈酸性至強酸性。
赤紅壤
分布地區:滇南的大部,廣西、廣東的南部,福建的東南部,以及臺灣省的中南部,大致在北緯22°至25°之間。為磚紅壤與紅壤之間的過渡類型。
形成條件:南亞熱帶季風氣候區。氣溫較磚紅壤地區略低,年平均氣溫為21-22℃,年降水量在1200-2000毫米之間,植被為常綠闊葉林。
一般特征:風化淋溶作用略弱于磚紅壤,顏色紅。土層較厚,質地較粘重,肥力較差,呈酸性。
紅壤和黃壤
分布地區:長江以南的大部分地區以及四川盆地周圍的山地。
形成條件:中亞熱帶季風氣候區。氣候溫暖,雨量充沛,年平均氣溫16-26℃,年降水量1500毫米左右。植被為亞熱帶常綠闊葉林。黃壤形成的熱量條件比紅壤略差,而水濕條件較好。
一般特征:有機質來源豐富,但分解快,流失多,故土壤中腐殖質少,土性較粘,因淋溶作用較強,故鉀、鈉、鈣、鎂積存少,而含鐵鋁多,土呈均勻的紅色。因黃壤中的氧化鐵水化,土層呈黃色。
黃棕壤
分布地區:北起秦嶺、淮河,南到大巴山和長江,西自青藏高原東南邊緣,東至長江下游地帶。是黃紅壤與棕壤之間過渡型土類。
形成條件:亞熱帶季風區北緣。夏季高溫,冬季較冷,年平均氣溫為15-18℃,年降水量為750-1000毫米。植被是落葉闊葉林,但雜生有常綠闊葉樹種。
一般特征:既具有黃壤與紅壤富鋁化作用的特點,又具有棕壤粘化作用的特點。呈弱酸性反應,自然肥力比較高。
棕壤
分布地區:山東半島和遼東半島。
形成條件:暖溫帶半濕潤氣候。夏季暖熱多雨,冬季寒冷干旱,年平均氣溫為5-14℃,年降水量約為500-1000厘米。植被為暖溫帶落葉闊葉林和針闊葉混交林。
一般特征:土壤中的粘化作用強烈,還產生較明顯的淋溶作用,使鉀、鈉、鈣、鎂都被淋失,粘粒向下淀積。土層較厚,質地比較粘重,表層有機質含量較高,呈微酸性反應。
暗棕壤
分布地區:東北地區大興安嶺東坡、小興安嶺、張廣才嶺和長白山等地。
形成條件:中溫帶濕潤氣候。年平均氣溫-1-5℃,冬季寒冷而漫長,年降水量600-1100毫米。是溫帶針闊葉混交林下形成的土壤。
一般特征:土壤呈酸性反應,它與棕壤比較,表層有較豐富的有機質,腐殖質的積累量多,是比較肥沃的森林土壤。
寒棕壤(漂灰土)
分布地區:大興安嶺北段山地上部,北面寬南面窄。
形成條件:寒溫帶濕潤氣候。年平均氣溫為-5℃,年降水量450-550毫米。植被為亞寒帶針葉林。
一般特征:土壤經漂灰作用(氧化鐵被還原隨水流失的漂洗作用和鐵、鋁氧化物與腐殖酸形成螯合物向下淋溶并淀積的灰化作用)。土壤酸性大,土層薄,有機質分解慢,有效養分少。
褐土
分布地區:山西、河北、遼寧三省連接的丘陵低山地區,陜西關中平原。
形成條件:暖溫帶半濕潤、半干旱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11-14℃,年降水量500-700毫米,一半以上都集中在夏季,冬季干旱。植被以中生和旱生森林灌木為主。
一般特征:淋溶程度不很強烈,有少量碳酸鈣淀積。土壤呈中性、微堿性反應,礦物質、有機質積累較多,腐殖質層較厚,肥力較高。
黑鈣土
分布地區:大興安嶺中南段山地的東西兩側,東北松嫩平原的中部和松花江、遼河的分水嶺地區。
形成條件:溫帶半濕潤大陸性氣候。年平均氣溫-3-3℃,年降水量350-500毫米。植被為產草量最高的溫帶草原和草甸草原。
一般特征:腐殖質含量最為豐富,腐殖質層厚度大,土壤顏色以黑色為主,呈中性至微堿性反應,鈣、鎂、鉀、鈉等無機養分也較多,土壤肥力高。
栗鈣土
分布地區:內蒙古高原東部和中部的廣大草原地區,是鈣層土中分布最廣,面積最大的土類。
形成條件:溫帶半干旱大陸性氣候。年平均氣溫-2-6℃,年降水量250-350毫米。草場為典型的干草原,生長不如黑鈣土區茂密。
一般特征:腐殖質積累程度比黑鈣土弱些,但也相當豐富,厚度也較大,土壤顏色為栗色。土層呈弱堿性反應,局部地區有堿化現象。土壤質地以細沙和粉沙為主,區內沙化現象比較嚴重。
棕鈣土
分布地區:內蒙古高原的中西部,鄂爾多斯高原,新疆準噶爾盆地的北部,塔里木盆地的外緣,是鈣層土中最干旱并向荒漠地帶過渡的一種土壤。
形成條件:氣候比栗鈣土地區更干,大陸性更強。年平均氣溫2-7℃,年降水量150-250毫米,沒有灌溉就不能種植莊稼。植被為荒漠草原和草原化荒漠。
一般特征:腐殖質的積累和腐殖質層厚度是鈣層土中最少的,土壤顏色以棕色為主,土壤呈堿性反應,地面普遍多礫石和沙,并逐漸向荒漠土過渡。
黑壚土
分布地區:陜西北部、寧夏南部、甘肅東部等黃土高原上土壤侵蝕較輕,地形較平坦的黃土源區。
形成條件:暖溫帶半干旱、半濕潤氣候。年平均氣溫8-10℃,年降水量300-500毫米,與黑鈣土地區差不多,但由于氣溫較高,相對濕度較小。由黃土母質形成。植被與栗鈣土地區相似。
一般特征:絕大部分都已被開墾為農田。腐殖質的積累和有機質含量不高,腐殖質層的顏色上下差別比較大,上半段為黃棕灰色,下半段為灰帶褐色,好像黑壚土是被埋在下邊的古土壤。
荒漠土
分布地區:內蒙古、甘肅的西部,新疆的大部,青海的柴達木盆地等地區,面積很大,差不多要占全國總面積的1/5。
形成條件:溫帶大陸性干旱氣候。年降水量大部分地區不到100毫米。植被稀少,以非常耐旱的肉汁半灌木為主。
一般特征:土壤基本上沒有明顯的腐殖質層,土質疏松,缺少水分,土壤剖面幾乎全是砂礫,碳酸鈣表聚、石膏和鹽分聚積多,土壤發育程度差。
高山草甸土
分布地區:青藏高原東部和東南部,在阿爾泰山、準噶爾盆地以西山地和天山山脈。
形成條件:氣候溫涼而較濕潤,年平均氣溫在-2-1℃左右,年降水量400毫米左右。高山草甸植被。
一般特征:剖面由草皮層、腐殖質層、過渡層和母質層組成。土層薄,土壤凍結期長,通氣不良,土壤呈中性反應。
高山漠土
分布地區:藏北高原的西北部,昆侖山脈和帕米爾高原。
形成條件:氣候干燥而寒冷,年平均氣溫-10℃左右,冬季最低氣溫可達-40℃,年降水低于100毫米。植被的覆蓋度不足10%。
一般特征:土層薄,石礫多,細土少,有機質含量很低,土壤發育程度差,堿性反應。
五、土壤燃燒對土壤的傷害?
?1、大氣污染
焚燒秸稈最大危害就是污染大氣,因為在焚燒秸稈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等,還有各種有害物質,同時可吸入顆粒物的濃度也比正常情況高很多,這樣對人的眼睛鼻子都有一定的刺激。之前了解到了歷史上最嚴重的的霧霾,大家對于空氣污染應該重視起來。
2、火災
焚燒秸稈的時候假如遇上大風,可能火勢不受控制,甚至于點燃周圍的物體,甚至于將山都燒掉了,只要引起大火就很難控制,尤其不要在大山附近燒火,鬧不好可能出大問題。
3、交通事故
焚燒秸稈可能會引起交通事故,因為其中彌漫的煙霧會讓空氣能見度持續下降,可能影響到正常鐵路的運營,搞不好就出交通事故。
4、降低土壤肥力
焚燒秸稈不僅不會讓土地更肥,反而會讓耕地更加荒蕪一些,土壤肥力受到了相應的影響,營養大量流失對土壤很是不利。根據不完全統計,燃燒一次秸稈可能讓土壤肥力下降0.2—0.3個百分點,假如通過秸稈還田生成,可能需要5-10年的時間。
5、消耗土壤微生物
通過燃燒秸稈,農田當中的微生物都被燒死了,最終農田可能會變得板結很難種植。
6、加重病蟲害
焚燒秸稈可能讓部分病蟲害減少,同時其他病蟲害反而更加嚴重一些,比如毛毛蟲黑粉病等等可以會在田地當中相當猖狂。
7、影響作物產量
假如在焚燒秸稈的田地當中種植作物,可能導致產量有所下降,根據科學研究,秸稈焚燒土壤不實惠玉米大豆生長,這對于作物是相當不利的。
六、土壤板結導致土壤缺鉀?
一、土壤板結的原因
1、長期使用化肥,有機肥不足
很多農民朋友們圖省事,,只在自家的地里施用從化肥店買來的化肥,而忽視農家肥的使用,這樣土壤中的有機質減少,就容易引起土壤板結和龜裂,有機質少,微生物活動就不頻繁,沒有疏松土壤的工人,土壤自然就結塊了。
2、土壤質地太粘,耕作層比較淺
粘土的空隙比較小,加上平時種地的時候耕作層就那么深,翻耕土壤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如果遇上下雨天或者大水漫灌,就容易堵塞土壤孔隙,造成土壤表皮的結塊,等水分散失的差不多了,就會出現干裂現象。
3、風沙、暴雨導致水土流失
如果遇到大自然的暴雨和大風天氣,土壤表層的一層浮土容易被帶走,土壤結構遭到破壞,就容易引起土壤板結。加上機械耕作過深,施入土壤中的肥料只有部分被當季作物吸收,其余被土壤固定,就容易造成土壤板結。
二、土壤板結的解決方法
1、增施有機肥,少施化肥
土壤板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偏施化肥,而忽視有機肥的使用,在自家土地中進行配方施肥,這樣科學合理的施肥方式不僅可以緩解土壤板結,還可以控制盲目施肥的用量,減少肥料錢。增施有機肥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在土壤中施入粉碎秸稈、農家肥以及優質的商品有機肥,要是施用菌肥效果就更好了。
2、實行滴灌、噴灌措施
不合理的水分灌溉也是造成土壤板結的重要原因,在土地里實行噴灌和滴灌設施,能夠將水直接送達作物根系吸收,不造成水分的浪費,也是防止土壤板結的好方法。
3、打破舊的耕作方式,推行新措施
摒除以前老的耕作方式,在自家的地里實行秸稈還田和免耕覆蓋,盡可能的減少不必要的土壤流失,保護土壤結構。
七、沙質土壤和砂質土壤區別?
沙質土壤是分布在河流中下游沖積平原地區。是河流從上游夾帶的泥沙不斷淤積而成的土壤,這種泥沙一般顆粒不大,比較細軟,形成的沙質土壤往往比較疏松,并且河流的沖積平原的沙質土壤土層深厚,土壤肥沃,是農業生產的理想土壤。
而砂質土壤就不一樣了,它是分布的山地丘陵的山坡上,這些砂質主要是巖石風化的產物,其顆粒往往比較大,并且大小不一,雖然也比較松散,其實原先只是巖石的風化殼,或者是成土母質,后期逐漸形成土壤,保留砂質特性,但是這種土壤土層很薄,沒有足夠的有機物質,土壤肥力比較低,不是農業生產理想的土壤。
八、如何區分土壤是酸性土壤還是堿性土壤呢?
1、第一種方法是觀察土壤的顏色,酸性土壤通常顏色為褐色或相近深色顏色,堿性土壤卻是以淺色為主,顏色發黃發白。
2、第二種方法是檢查土壤的質地,酸性土壤一般土質透氣性較好,較為多孔疏松,而堿性土壤卻時有結塊現象發生,質地較為堅硬。
3、第三種方法是往土壤上澆水觀察產生的現象,酸性土壤在澆水后能快速吸收水分并無異常,堿性土壤在澆水后,水分滲入較慢,并伴有白色泡沫的產生。
4、第四種方法較為簡單,就是將土壤在水中稀釋以后,用PH試紙的測試端蘸上稀釋的水分,等待試紙顯色后,對比酸堿度數值,來確定土壤的酸堿性。
5、還有一種鑒別方法就是直接用手抓起一把土壤,手感柔軟的一般都是酸性土壤,手感較硬,不易松散的是堿性土壤。
九、黑龍江土壤屬于什么土壤?
黑龍江土壤屬于黑色土壤
黑龍江主要土壤類型:
山地草甸土:主要分布在張廣才嶺頂峰,海拔1 450-1 600米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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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針葉林土:主要在針葉林下發育的土壤,分布在大興安嶺的中山、低山和丘陵區,平均海拔500-1 000米,占全省土壤總面積的9.94%。
暗棕壤:暗棕壤是黑龍江省山地主要土壤。主要分布在小興安嶺和由完達山、張廣才嶺及老爺嶺組成的東部山地,大興安嶺東坡亦有分布。海拔為大興安嶺東坡600米以下,小興安嶺800米以下,東部山區900米以下,其中耕地115萬公頃。?
白漿土:主要分布在三江平原和東部山區,除齊齊哈爾、大慶、大興安嶺外其他地區均有分布,其中耕地116.36萬公頃。?
黑土:是黑龍江省主要耕地土壤,除牡丹江外其他各地均有分布。主要集中分布在濱北、濱長鐵路沿線兩側,其中耕地360.62萬公頃,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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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鮮土壤和干燥土壤的區別?
新鮮土壤一般指從田間采集后馬上進行分析測試所用的土壤樣品,常用于對二價鐵、硝態氮、銨態氮等在風干過程中會發生顯著變化的成分的分析,較能真實地反映土壤在田間自然狀態下的某些理化性狀。新鮮樣品不宜貯存。
干燥土壤指從田間采集后置于干凈的室內通風處攤開直至自然風干,嚴禁暴曬,注意酸、堿、灰塵、氣體等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污染源,風干過程要經常翻動土樣、捏碎大土塊、剔除石塊等土壤以外的侵入體。
風干土樣可以分析土壤養分、有機質等理化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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