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廢污染防治法里面有哪些關于危廢的管理制度或者標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規定了我國對于危險廢物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經營許可證制度等。
另外,在《固體法》還提出了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度,就是危險廢物的產生者要向環保機構提供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包括危險廢物的產生量、性質、處理方式、管理措施等,都要進行申報。
除此之外,還有行政代執行制度,就是如果企業不去處理危險廢物,由環保局代替企業去處理,然后收取一定費用。
另外,還有退役廢物處置征收制度,每一噸廢物到了企業之后,企業要列支一部分費用作為這塊土地退役以后的維護費用。
但是這些管理制度還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各地方并沒有普遍實施,地方都是根據自己的理解執行,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
危險固廢應執行什么排放、處理標準?
危險廢物的特點: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 腐蝕性 反應性 含油廢物有易燃性也應該屬于危險廢物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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