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修建污水處理廠需離居民多遠
沒有具體規定,但如果過近,需要考慮兩個問題:1、噪音,污水設備中的鼓風機噪音較大,可以選用空氣懸浮等低噪音設備。2、氣味,這個事老百姓投訴多的課題,小型污水處理可以使用封蓋。
鄉鎮污水處理廠建筑位置規定
污水處理廠: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于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并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于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擴展資料
《關于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臺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參考資料:附海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1.總則規定[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并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接納、輸送農村污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政府職責] 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部門職責]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h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h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義務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2. 規劃與建設[規劃與計劃]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h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同步配套建設要求]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準程序,不得改變用途。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并同步投入使用。[項目立項]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項目建設和改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竣工驗收]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并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檔案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3.關于污水接納與處理 [管道納污]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行為禁止] 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二)、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排放標準] 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統計報表]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經營終止]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實施臨時接管:(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 設施保護和維護[設施的改遷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設施保護]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在污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面及污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鑿洞接管排水;(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四)損壞或者移動井蓋、井座、閥門井等設施;(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維修養護責任] 運營單位負責污水集中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的維修養護。[設備檢修]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突發事件]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施工安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搶救預案,進行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指定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支持配合]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擾。[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前通知運營單位。[相關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涉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污水管網情況。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工程施工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水質檢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排污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并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準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信息公開]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對于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責任[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一)向農村污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二)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活動的;(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四)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隨意傾倒的;(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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