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的具體判斷有哪些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構成醫療損害責任應當具備四個要件,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患者受到損害,違法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以及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的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建立良好醫患關系的基本原則和處理及改善醫患關系的措施是什么
醫患關系其實就是利益關系,建立完善的醫保即報銷體系,政府大量投入醫療,即滿足了患者看病少花錢的需求,又可以規范臨床醫師的行為。在醫患關系中,患者、醫生是一對矛盾體,需要政府出面做中間斡旋的角色,政府的不聞不問以及默許媒體的片面報道才是導致醫患矛盾越來越突出的始作俑者。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醫療廢物實行屬地管理、集中處置、就近處置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籌措資金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推進醫療廢物處置產業化運營,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處置能力應當與本行政區域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需要相適應。第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應當采用先進實用、成熟可靠的技術,達到環境保護和衛生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禁止采用工藝落后、不能保證安全和存在二次污染隱患的設施或者方法處置醫療廢物。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運營者(以下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取得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負責本市、縣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集中處置。第三章 醫療廢物的管理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按照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分類收集、暫時貯存和運送。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裝。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裝的,應當按照醫療廢物處理。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收集醫療廢物,每天不少于1次;對巡回醫療和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活動結束后自行收集。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醫療廢物包裝后應當暫時貯存在規定的收集容器內,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化學性廢物的暫時貯存,還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貯存安全要求。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密閉的專用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工作結束后,應當在指定地點及時對專用運送工具進行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記錄。
醫療廢物專用運送工具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經清洗、消毒合格后的醫療廢物周轉箱。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委托處置協議,并按協議支付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時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醫療衛生機構每天將醫療廢物統一收集存放到暫存間,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
(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及時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最長不得超過2天;
(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醫療廢物運離醫療衛生機構后1天內進行處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向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轉移醫療廢物時,應當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轉移聯單并做好醫療廢物交接記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每次醫療廢物交接后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交給醫療衛生機構。
交接記錄資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處置信息數據庫,將每次處置的醫療廢物的來源、數量、處置方式等信息錄入信息數據庫,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虛報、瞞報醫療廢物處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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