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一)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第1,《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2,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3,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4,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于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于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
醫療器械分類判定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如果同一醫療器械適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分類,應當采取其中風險程度最高的分類;由多個醫療器械組成的醫療器械包,其分類應當與包內風險程度最高的醫療器械一致。
(二)可作為附件的醫療器械,其分類應當綜合考慮該附件對配套主體醫療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如果附件對配套主體醫療器械有重要影響,附件的分類應不低于配套主體醫療器械的分類。
(三)監控或者影響醫療器械主要功能的醫療器械,其分類應當與被監控、影響的醫療器械的分類一致。
(四)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五)可被人體吸收的醫療器械,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六)對醫療效果有重要影響的有源接觸人體器械,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七)醫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包括:預期具有防組織或器官粘連功能,作為人工皮膚,接觸真皮深層或其以下組織受損的創面,用于慢性創面,或者可被人體全部或部分吸收的。
(八)以無菌形式提供的醫療器械,其分類應不低于第二類。
(九)通過牽拉、撐開、扭轉、壓握、彎曲等作用方式,主動施加持續作用力于人體、可動態調整肢體固定位置的矯形器械(不包括僅具有固定、支撐作用的醫療器械,也不包括配合外科手術中進行臨時矯形的醫療器械或者外科手術后或其他治療中進行四肢矯形的醫療器械),其分類應不低于第二類。
(十)具有計量測試功能的醫療器械,其分類應不低于第二類。
(十一)如果醫療器械的預期目的是明確用于某種疾病的治療,其分類應不低于第二類。
(十二)用于在內窺鏡下完成夾取、切割組織或者取石等手術操作的無源重復使用手術器械,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環境保護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具體包括:
一、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系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系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系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構成危害。
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這里提到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就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此外,我國環境立法中確立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就是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三、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綜合利用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例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綜合利用資源,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四、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并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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