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統一規劃,嚴格管理。國家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企業
實行嚴格控制。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單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廠區布置、周圍建筑情況、廠區周圍一千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二)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三)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四)工業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評價;
(五)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必須會同當地化工、公安、衛生、環保、勞動部門進行審議。項目建成后,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參加審議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投產。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三)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四)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 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
(二)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計劃供應;
(二)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按合同供應;
(三)使用單位臨時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該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注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購量不超過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學危險物品,可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ISO9001 2008條款號8.2.3;ISO14001 2004條款號4.5.1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如下標準條款,請參考。
ISO9001 2008
8.2.3 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組織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質量管理體系過程進行監視,并在適用時進行測量。這些方法 應證實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當未能達到所策劃的結果時,應采取適當的糾正和糾 正措施。
注:當確定適宜的方法時,建議組織就這些過程對產品要求的符合性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影響,考慮監視和測量的類型與程度。
ISO14001 2004
4.5.1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績效、適用的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或驗證,并予以妥善維護。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危險廢棄物有哪些管理制度,可以詳細說明一下嗎?
1.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該文件頒布旨在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2. 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如實進行申報登記。
3.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
4. 危險廢物暫存庫管理制度。倉庫負責建立專門的危險廢物管理臺賬簿,由專人管理,準確記錄每天產生危險廢物的名稱及貯存、去向數量等。向外轉移的危險廢物,臺帳記錄必須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其它相關票據等內容相一致;臺賬材料必須齊全,并按要求向環保部門上報危險廢物登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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