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
一、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
《修正案》的新增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簽訂書面合同。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而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只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時,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但《修正案》并未有更詳盡的規定,而是指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不僅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此次《修正案》中,“三塊地”各自管理條例的詳細程度區別明顯,這或許也反映了“三塊地”改革進度的差異。
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鄭新立指出,農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市場轉讓,而不是由村集體收回再分配。此外,為了適應勞動力全國流動的需要,應建立全國統一、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鉤的市場轉換機制。
而國土資源部相關人士也認為,此次《修正案》中,關于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修改,均屬于原則性規定。
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污染土壤轉運不是風險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轉運污染土壤作為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方法。如果在實施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過程中需要進行異位修復或對修復后土壤進行再利用,確要轉運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2.《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中規定,若修復后土壤外運到其他地塊,應根據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進行風險評估確定評估標準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濃度與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質對應篩選值的較高者作為評估標準值,并確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環境安全。風險評估可參照HJ25.3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轉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修復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
4.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濃度超過第一類用地風險篩選值的,需要對接收地實施風險管控,并按照HJ25.5-2018提出后期環境監管建議。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對土壤污染狀 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或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則轉運污染土壤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土壤污染責任。
三、低效建設用地 認定標準和程序?
城鎮低效用地是指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的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舊的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不含閑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七大類:
1.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及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用地;
2.已確定實施“退二進三”的產業用地;
3.布局散亂、設施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老城區、城中村、棚戶區、老工業區等用地;
4.因企業原因造成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50%,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50%,中止開工建設滿一年的項目用地;
5.土地利用和綜合產出率低下,已竣工投產項目畝均稅收連續兩年達不到轄區平均稅收50%的工業用地;
6.參照“畝產效益”評價改革確定的“限制發展類”企業名單認定的產業用地;
7.經縣市區政府認定為低效利用的其他建設用地。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收回補償暫行辦法?
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收到或應收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簽約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簽訂收回合同的,每提前一天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的1‰給予提前簽約獎勵,最高不超過5%。
《暫行辦法》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包括土地補償價格、建(構)筑物及附屬物補償價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具體計算方法為:(一)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住宅基準地價評估價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數+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住宅基準地價評估價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數-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40%+建(構)筑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同一宗地跨多個基準地價區片的,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如住宅基準地價評估價格低于區片住宅基準地價的50%,按照區片住宅基準地價的50%計算土地補償價格。
此外,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建(構)筑物及附屬物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的3%給予搬遷補助,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補償總價的2%給予停產停業補助。
五、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管理暫行辦法?
尊敬的用戶,我所了解的信息是,山東省國有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政府制定的一項規章,用于管理國有建設用地的用途改變事宜。但具體的細節和內容,還需要查詢山東省政府有關部門的官方文件或者法規進行確認。建議您可以通過瀏覽山東省政府官方網站或咨詢相關部門,獲取更準確和詳細的信息。
六、恩施市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已經制定并實施。該管理辦法是恩施市政府為控制城市發展規模,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而制定的,旨在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益和保護環境資源,規范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設計和土地利用行為。該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規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計算方法、設置調整容積率的條件與程序、推進城市內部更新改造、規劃實施重點項目、落實容積率核查監管等。同時,此管理辦法的出臺還為恩施市的城市發展提供了可行的引導和規范。
七、國土三調將建設用地認定為林地地類算什么?
國家對全國范圍內的第三次土地調查,是對我國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主要是摸清建設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情況。如果這次調查把建設用地調查為林地地類的話,還是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顯示的地類為準的。所以,該地塊還是屬于建設用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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