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評估收費標準?
生態原產地產品審評收費辦法
《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收費辦法》由生態原產地產品第三方評審機構共同遵守執行,旨在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活動持續健康開展。
1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申請生態原產地產品的評審,包括農林草牧漁及微生物產品、工業產品、文化產品、服務產品、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示范區等。
2 收費依據
2.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評審實行市場調節價。
2.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評審價格依據服務質量、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確定。
2.3 依據《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GB/T7635.1—2002)制定分類收費標準。
2.4 依據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確定服務收費對象。
2.5 依據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收費管理辦法》制定。
3 收費目的
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是一項系統性、專業性、創新性工作,通過第三方機構的評審,確保獨立、客觀、公正地驗證申請人對于標準的符合性,為申請提供可采信的證據。
4 評審依據
4.1協會《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評審機構管理規范》等規章。
4.2協會《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通則》、《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技術規范》等團體標準。
5 評審程序
5.1評審機構受申請人委托開展評審。
5.2評審機構與申請人確定評審方案后,評審機構組派評審組,由評審組長帶隊實施現場評審。
5.3評審組全體成員與申請人簽訂保密與公正性承諾書。
5.4評審組進行文件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審。
5.5評審組將評審結果上報評審機構。
5.6評審機構依據評審結果形成評審報告,將評審報告及其附件提交給申請人。
6 評審人員及天數
6.1評審組人員4或6人(其中注冊評審員3人或5人,隨行服務人員1人)。
6.2文件評審半天、現場評審一天、綜合評審半天,一般合計2天。如果申請人生產加工基地距離較遠,或由于天氣等原因,評審天數也可能為3天。
五. 收費項目及標準
7.1 評審收費項目:評審費、復查費、抽查費、復評費。
7.2 評審收費辦法
7.2.1 依據申請產品(服務)的年度營業額計算評審費用。標準如下:
年度營業額(億元) 評審費(萬元) 年度營業額(億元) 評審費(萬元)
0.20以下 6.00 5.00-10.00 10.00
0.20-0.50 6.50 10.00-15.00 11.00
0.50-1.00 7.00 15.00-20.00 12.00
1.00-2.00 7.50 20.00-25.00 13.00
2.00-3.00 8.00 25.00-30.00 14.00
3.00-4.00 8.50 30.00-50.00 15.00
4.00-5.00 9.00 50.00以上 16.00
7.2.2依據《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GB/T7635.1—2002),申請產品(服務)的代碼前5位(小類)不同,如果產品的種類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終端產品(服務)不同,則按照7.2.1單獨收費。
7.2.3申請若干產品(服務),代碼前5位(小類)雖然不同,但互相之間的區別僅限于同一種類產品的不同品種、不同類型的,則第1個產品按照7.2.1單獨收費,其余產品各品種(類型)收費2000元。
7.2.4申請若干產品(服務),代碼前5位(小類)相同,第6位(細類)不同,如果產品的種類不同、起始原料不同、終端產品(服務)不同,則根據7.2.1單獨收費。
7.2.5申請若干產品(服務),代碼前5位(小類)相同,第6位(細類)不同,盡管產品的起始原料有交叉、終端產品(服務)功能有交叉,但明顯不屬于一個種類,則第1個產品收費10萬元,其余產品各收費1.5萬元。
7.2.6申請若干產品(服務),代碼前5位(小類)相同,第6位(細類)不同,但互相之間的區別僅限于同一種類產品的不同品種、不同類型的,則第1個產品按照7.2.1單獨收費,其余產品各品種(類型)收費2000元。
7.2.7縣(市、區)政府申請的區域品牌,施行每一個企業(按照本辦法7.2.2-7.2.7款)單獨收費。
7.2.8行業組織申請的集體商標,施行每一個企業(按照本辦法7.2.2-7.2.7款)單獨收費。
7.2.9申請人的生產加工過程特別復雜,加收2000元。
7.2.10申請人的生產加工基地數量5個以上,或基地分散、路途較遠,加收2000元。
7.2.11復查費、抽查費:分別收取2萬元。
7.2.12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示范區評審費6萬元。
7.2.13復評申請應在重新核定評審費之后優惠20%。
7.3差旅費:評審、抽查、復查、復評人員的往返交通食宿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7.4自理原產地范圍測繪費、產品質量檢測費、土壤檢測費、水質檢測費等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明所發生的費用。
7.5公益性條款:生態原產地產品主要面向中型以上、省級龍頭以上企業開展推廣。年度營業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小型企業,具有中華老字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證書,被選為國家級政務外交禮品,或來自于革命老區、屯墾戍邊以及三年之內摘帽的貧困縣的地方名優特產品,經地方政府出具文件證明,綜合判定滿足受理條件后,可作為公益性項目予以減免評審費。企業單獨申請給予評審費減半,地方政府申請示范區給予其中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免收評審費。但申請人需承擔評審人員勞務費及其往返交通食宿費用,并自理7.4條款的相關費用。
7.6協會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由申請人自理。
8 收費方式
8.1 評審費、復查費、抽查費、復評費在簽約后十天之內一次性全額支付。
8.2 申請人未能通過評審、復查、抽查、復評,已經支付的費用不予退回。
8.3 證書有效期截止前6個月獲證方可向管理辦公室申請復評。
9 聲明
9.1 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禁止任何承諾與綁定行為。
9.2 評審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9.2.1以任何方式對申請人咨詢、培訓、輔導。包括為申請人代寫申請材料、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模版、開設咨詢培訓輔導網站。
9.2.2市場人員與評審人員互為兼職。
9.2.3轉借評審員資質注冊證書。
9.2.4謀取不正當利益,弄虛作假,附加評審程序以外的其他條件。
9.2.5接受申請人的禮金、饋贈、娛樂消費。
9.2.6將評審業務外包給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
9.2.7與申請人發生商務往來等利益關聯活動。
9.2.8 收費數額低于本標準規定的收費數額。
10 其他
申請人接受評審機構的咨詢、培訓、指導、編制申請材料,向評審組人員提供禮金、饋贈、娛樂消費,以及與評審機構及評審組人員發生商務往來利益關聯活動等違反公正性原則的行為,由此導致不予受理等一切不良后果,由申請人承擔責任。一經發現查實,將列入失信名單,三年之內不得申請。
評審機構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評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的行業自律,規范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工作,根據中國出入境檢驗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評審機構管理規范》,特制定本規范,并作為向協會申請備案以及自我公開聲明文件。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評審機構是指根據協會相關管理辦法和團體標準從事生態原產地產品評審活動的第三方機構。評審機構資質由協會備案,評審員資質由協會培訓注冊。
第三條 協會擁有“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PEOP)”標志的所有權,評審機構無權決定、使用“生態原產地保護產品(PEOP)”標志。
第四條 協會決定采信評審機構的評審結果。
第五條 評審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審活動,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評審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提供咨詢培訓輔導。
第二章 評審機構工作機制
第七條 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具備與評審工作相適應的辦公場所、設備條件、市場人員、開發資源。
(三)5名以上由協會培訓注冊的評審員(以下簡稱“評審員”)并出具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
1.評審員注冊條件為:
(1)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五年以上生態環境、原產地、經濟管理等專業工作經歷。
(2)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
(3)經過協會的培訓注冊,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資質。
(4)持有原“評定人員證書”并符合本條(1)規定的,證書等同有效。
2.評審員須參加6次以上評審活動方可擔任評審組組長,評審組組長應當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協調能力。
3.評審員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定期培訓,保證其能力持續符合評審要求。
4.評審機構、評審員應服從工作安排,按時完成評審任務,不弄虛作假,不得與申請人發生利益關聯,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評審機構受申請人委托組派評審組實施評審。
第九條 評審組采取組長負責制,通過文件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審作出評審結果,評審機構核查后作出評審報告并將評審報告及其附件提交給申請人。
第十條 評審機構發生重大事項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生態原產地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不得干預申請人自愿選擇評審機構。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工作質量監控和責任機制。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十四條 評審機構應采取保持業務水平持續改進提升的長效措施,每年制定計劃,實施培訓提升、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逐步建立第一、二、三產業的專業性評審人員隊伍,保證業務能力與業務實施范圍相適應。
第十六條 評審機構應加強對市場人員、評審員的監督管理,市場人員與評審員不得互為兼職,不得開展咨詢培訓輔導,不得與申請人發生利益關聯,不得接受申請人的禮金、饋贈和娛樂消費。評審機構對不自律、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評審員應及時批評、教育、警告直至辭退。
第十七條 評審員對接觸到的有關申請人的商業、技術等信息應予保密。
第十八條 評審機構及評審員對評審活動、評審結果和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每年1月份向管理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業務進展及服務質量自查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接受管理辦公室的日常監督、跟蹤調查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糾正問題,持續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社會各界對評審機構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辦公室或協會反映、投訴。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承諾嚴格履行本規范,如有嚴重違規行為,愿意接受管理辦公室的批評、教育、警告乃至協會撤銷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審機構、 評審員在一個年度之內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發生可撤銷其評審機構備案資質、評審人員注冊證書。
(一)以任何方式對申請人咨詢、培訓、輔導。包括為申請人代寫申請材料、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模版、開設咨詢培訓輔導網站。
(二)市場人員與評審員互為兼職。
(三) 轉借評審人員資質證書。
(四)外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等商業秘密。
(五)謀取不正當利益,弄虛作假,附加評審程序以外的其他條件。
(六)接受申請人的禮金、饋贈、娛樂消費。
(七)將評審業務外包給其他社會機構或個人。
(八)與申請人發生商務往來等利益關聯。
(九)擅自降低收費標準擾亂市場秩序。
(十)已經不具備備案資質條件。
(十一)嚴重損害協會的聲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評審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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