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內(nèi)外經(jīng)驗聯(lián)系實際談談如何加強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2?
這需要綜合治理的啊 (幫助別人,快樂自己,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就點擊『好評』感謝你的支持 如果還不明白的話就追問我)
刑訊逼供的綜合治理 ?
??刑逼供是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文規(guī)定:“嚴禁刑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證據(jù)”。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物質(zhì)條件上,司法投入普遍不足。
??司法投入不足,將直接產(chǎn)生兩個結果,第一是挫傷了偵查人員的積極性。我國司法工作人員的薪水與其工作量是極不相稱的,尤其是在基層,拖欠工資現(xiàn)象屢見不鮮。如果連工資都不能保障,何談司法公正呢?再進一步來說,司法投入的不足導致偵查機關也不可能大量引進高素質(zhì)的偵查人員。
??第二,司法投入不足致使偵查設備不能及時更新,而偵查破案既需要偵查人員通過自己的感官觀察和思維去獲取言詞證據(jù),又需要運用先進的偵查技術器材去獲取物證。由于以上兩個因素直接導致偵查水平的低下,而偵查水平的低下又進一步導致偵查活動對口供的極強依賴性。
??偵查機關工作人員也許正是在這種出于無奈的情況下選擇了刑逼供。
制度設計上,相關制度的失衡或缺位。其一,我們看到立案查處的刑逼供案件基本都發(fā)生在偵查階段,問題的關鍵在于警檢分離的體制。由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后全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偵查與起訴是兩個界限分明的訴訟階段,檢察機關幾乎不介入偵查過程。雖然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部門,有權監(jiān)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但事實上缺少有效監(jiān)督機制,待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或?qū)彶槠鹪V時發(fā)現(xiàn)查處,公安機關的違法侵害事實已然形成。因此可以說,失去有效監(jiān)督的偵查階段成了刑逼供的“安樂窩”,這是現(xiàn)行法律制度的一個缺陷。
??其二,我國一直未確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是非法獲得的非言詞證據(jù),只要查證屬實,依然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辦案人員照樣可因破案率的提高而獲利,這無疑又成為助長刑逼供的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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