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工作,規(guī)范墾造水田建設行為,根據《廣東省墾造水田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省屬國有企業(y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各自負責實施《方案》所明確的墾造水田任務。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由省屬國有企業(y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分別明確的墾造水田建設單位。
第三條 省屬國有企業(yè)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建設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我省相關招投標、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選擇確定項目各階段的作業(yè)單位,且不得再將項目工程轉包、分包。
第二章 項目選址和立項
第四條 選址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級農業(yè)、水利部門,組織建設單位按照《廣東省土地整治墾造水田建設標準(試行)》(粵農〔2016〕180號,以下簡稱《水田建設標準》)、《廣東省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點(試行)》(粵國土資耕保發(fā)〔2016〕127號,以下簡稱《可研編制要點》)等文件要求,依據最新的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開展實地踏勘選址,確定墾造地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顯示地類為非水田,但國家公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水田的或2014年以來遙感影像顯示為水田或實地踏勘為水田的地塊,均不能作為墾造水田地塊。
第五條 選址條件:
(一)符合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整治規(guī)劃,擬選地塊已納入全省墾造水田后備資源庫;
(二)擬選地塊原則上連片度不低于50畝、坡度小于15度,滿足水稻種植或水、旱輪作條件;
(三)地類為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和農用地中的旱地、水澆地、按耕地管理的可調整地類,以及省定2277個貧困村范圍內的非耕地中的園地和坑塘水面;
(四)水源有保障,且通過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滿足項目建成后的水田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機耕路通達項目點,可滿足工程施工、生產運輸需要;
(五)經項目涉及地塊的土地權屬人(所有權人、承包權人、經營權人和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下同)同意;
(六)項目區(qū)土地權屬無爭議;
(七)涉及灘涂地的,應按照《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禁止選址區(qū)域: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地塊;
(二)自然保護區(qū)、水土流失易發(fā)區(qū)等生態(tài)脆弱區(qū)域;
(三)污染嚴重難以恢復的區(qū)域;
(四)灌溉水源無法保障,不適宜種植水稻區(qū)域;
(五)《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六)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墾造的區(qū)域。
第七條 項目選址后,省屬國有企業(yè)或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組織作業(yè)單位,按照《可研編制要點》和《水田建設標準》的要求,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和依據權屬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其中,新增水田面積、新增耕地面積、耕地質量等別、有效土層厚度、耕作層厚度、土壤有機質含量、土壤pH值、土壤質地、田面平整度、灌溉保證率、排澇能力、地下水位、防滲保水能力屬于項目的關鍵建設目標。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時,應充分調查已選地塊土地權屬人的墾造意愿,造冊登記地塊的土地權屬、青苗、地上附著物等,編制補償補貼等相關方案,并做好土地權屬調整相關工作。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農業(yè)、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立項申請后,應會同級農業(yè)、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并在評審通過后批復立項。經審批的項目立項資料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報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九條 立項備案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區(qū)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局部圖);
(三)項目區(qū)最新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準分幅圖);
(四)項目區(qū)耕地質量等別圖(涉及耕地的提供);
(五)項目區(qū)初步規(guī)劃圖;
(六)工程設計初步圖冊;
(七)土地權屬人同意實施項目的證明;
(八)青苗等補償、激勵補貼方案;
(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十)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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