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儲存管理規定?
一、危險廢物儲存管理規定?
危險廢物儲存規定:
1.必須專地專物存放。
2.必須專物專人負責。
3.必須配置專門防護設備。
二、汽車4s店消防管理規定?
1、4S店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人抓。
2、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處理得當。
3、有公職或兼職防火干部,做好經常性消防安全工作。
4、有義務消防隊及義務夜間住值勤消防隊配置,不要亂動消防器材和能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
三、保潔廢物處理相關規定?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規范垃圾收集與處理工作,確保垃圾的及時處理,提高保潔服務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物業管理轄區內的垃圾收集與處理工作。
第2章 工程垃圾的回收
第3條 瓦礫、碎磚、灰渣等堅硬的工程垃圾應用斗車或其他裝運工具運送到小區指定地點倒放,禁止倒在垃圾中轉站內。
第4條 路面灰塵和泥沙等粉塵性垃圾在裝運途中應加以遮擋,防止垃圾掉落或飛揚引起二次污染。該類垃圾一定要傾倒在小區指定地方,禁止倒入垃圾中轉站。
第5條 廢棄的涂料、油漆等流質性垃圾在運送途中要注意容器的封閉,防止溢流污染路面。
第3章 生活垃圾清理
第6條 梯間清潔人員在清潔梯間時,少量的垃圾可倒入門口的垃圾箱內,量大的垃圾應直接運送到小區內的垃圾中轉站內。
第7條 路面清潔人員在清潔路面時,應將收集的少量垃圾直接倒入附近的垃圾桶內,對沒有容器裝盛的流質垃圾、業戶丟棄的大件垃圾和一次能把垃圾桶裝滿的垃圾,禁止直接倒入垃圾箱內。
第4章 垃圾桶的清理
第8條 保潔主管應安排固定人員專門回收運送垃圾桶內的垃圾。
第9條 固定垃圾運送人員應巡回收取垃圾桶內垃圾,保證垃圾桶內呈半空狀態,方便業戶使用。
第10條 回收垃圾桶內垃圾時,應先將垃圾桶內垃圾袋提出放進垃圾運送車內,再鋪好新垃圾袋。
第11條 鋪垃圾袋時應將垃圾袋口完全張開,袋口反卷5厘米折貼在垃圾桶外沿,再蓋緊垃圾桶蓋。
第12條 將垃圾運送到垃圾中轉站內存放,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垃圾應揀出分類存放。
第5章 有回收利用價值垃圾的處理
第13條 垃圾運送人員對有回收價值的垃圾應及時揀出并分類存放。
第14條 將回收存放的有價值垃圾統一存放后應每月出售一次。
第15條 出售回收垃圾時,垃圾中轉站當值保潔人員、環境管理部主管和財務部人員應同時到場。
第16條 所得款項由財務部人員直接收取,并辦理好相關手續。
第6章 垃圾中轉站的垃圾處理
第17條 垃圾中轉站應設置在不影響小區環境的地方,垃圾中轉站的垃圾應每天清運一次(委外進行),期間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保潔人員應及時通知承包方清運。
第18條 垃圾運送人員應負責垃圾中轉站周圍衛生,保證垃圾中轉站垃圾存放齊整,地面無散落垃圾。
第19條 垃圾運送人員每天沖洗一次垃圾中轉站地面,并同時進行消毒工作。
第20條 垃圾中轉站的衛生標準如下。
1.按要求做好垃圾袋裝化,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水、無污漬。
2.墻面無黏附物,無明顯污跡。
3.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堆放點,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5.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6.垃圾站保持清潔,每天應定時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
第7章 垃圾清理工作檢查
第21條 保潔班長應按作業標準檢查清潔人員工作情況,并每天填寫清理工作檢查表。
第22條 保潔主管每周至少兩次檢查垃圾中轉站的運作情況,并將檢查情況記錄于每周工作檢查表中。該檢查表連同相關的工作記錄應由部門歸檔保存一年,作為清潔工的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第8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環境管理部制定并解釋,總經理審批。
第24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四、沖壓車間危險廢物管理規定?
帶油手套丶油棉紗專門容器室內存放,廢油存放在油桶內集中存放,室內有水槽及集水池,防雨水。消防器材規定位顯擺放。設備用油料用多少領多少,車間不存放。
五、醫療廢物管理條例14條處理?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由國務院于2003年6月16日發布并實施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經2003年6月4日國務院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3年6月16日發布并實施。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03年6月16日
實施時間
2003年6月16日
發布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8 號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規定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后,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機構對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干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并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并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并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并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附則
第五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規定?
要交給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他們或運往發電廠,或運往垃圾處理站。產生單位要交給他們一定費用。
七、4s店借車規定?
工作車輛借取流程說明
1前臺登記工作車申請表(必須填寫完整信息,除還車
時間外),由前臺簽字。
2前臺簽字后填寫工作車登記表,必填內容a日期b借
車事由c借車人d借車時間e借車公里數(填寫上一人還車
公里數,上車以后自行核對)f在“備注”填寫試駕人員名
稱
3填寫完后即發放鑰匙。
4還車時必須本人歸還,并填寫表格和協議書剩下的內
容,即還車時間還車公里數。如中途轉借,并且無登記記錄
的,將把借車人(表卡登記人)列為第一責任人,轉借后出
現的違章、事故,由其承擔,并負責清洗當日所借車輛。
XX4S店
xxxx年xx月xx日
八、沐足店管理規定?
1、不得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每一分鐘罰一元,超過一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2、上班時間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齊,佩帶好工牌。(10元)
3、女技師上鐘前必須化淡妝,不留長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帶戒指,男技師必須保持形象整潔。違者罰款10-20元
4.技師上鐘之前必須按正規程序操作,如有不報鐘造成走單的,該技師要負責買單。如有報錯項目.偷鐘.上鐘看電視、上鐘時私自串房.逗留.接聽私人電話﹑帶電話等。(20-100元)
5.技師上鐘前不準挑選客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客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怠慢客人.不得私自更換技師.不得對客人有不禮貌的行為。
九、4S店日常管理?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發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煙;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設備,務必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并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務必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準,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設備;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臺、通道應經常持續整潔,做到禮貌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十、4s店管理精髓?
4S管理的精髓就是成本控制啊它價格壓制方面會做得比較好啊,價格現金啊,所以說4S店的套路是非常深的,通過啊信息差來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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