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廢棄物處理規定最新文件 工業廢棄物處理規定最新文件是什么
一、煙霧處理最新規定?
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包括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公眾娛樂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電梯等。
本條例所稱的吸煙,是指吸入并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的行為。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視為吸煙。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2021年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2021年10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行業標準《廚余垃圾處理技術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該標準是在《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84-2012的基礎上修訂后推出的,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廚余垃圾處理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將規范廚余垃圾應實行分類收集和運輸、廚余垃圾堆肥產品應符合農業行業標準、餐廚垃圾允許作為動物飼料使用。
三、廣東工業用電2022最新規定?
一般工業用電價格為0.86~1.80元一度電。另外,還有租房的電費,一般都是給外來務工人員使用的,出租房的電費為1.00元一度電?,F行的電量分檔和電價標準如下:
1.第一檔
用電量不超過240千瓦時的電量,這個電量標準是維持不變的,對于城鄉的“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電量電費設置為每戶每月15千瓦時的免費用電量。是很實惠的。
2.第二檔
用電量處于241一400千瓦時之間的,第二檔電費收費標準為電價標準比第一檔電價提高0.05元/千瓦時。第三檔電量電費為:用電量超過了400千瓦時。
3.第三檔
用電量的電費收費標準比第一檔電價提高0.3元/千瓦時。不同地方的電價一般都是0.62元左右
四、東莞工業用電2022最新規定?
1.第一檔
用電量不超過240千瓦時的電量,這個電量標準是維持不變的,對于城鄉的“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電量電費設置為每戶每月15千瓦時的免費用電量。是很實惠的。
2.第二檔
用電量處于241一400千瓦時之間的,第二檔電費收費標準為電價標準比第一檔電價提高0.05元/千瓦時。第三檔電量電費為:用電量超過了400千瓦時。
3.第三檔
用電量的電費收費標準比第一檔電價提高0.3元/千瓦時。不同地方的電價一般都是0.62元左右
五、河南工業用電2022最新規定?
工業用電0.5元/kWh,基本電價20元/kVA,商業用電0.6元/kWh,從目錄電價上看,工業用電比商業用電電價低;如果工業客戶用電變壓器容量400kVA,月電量僅用了1000kWh,那電度電費500元,基本電費8000元,合計電費8500元,平均電價0.85元/kWh,明顯高于商業用電電價。
? ? ? 國家規定工業用電收費標準,工業用電各個時段價錢略有不同:
1、峰時段用電:每千瓦時=1.025元;
2、平時段用電:每千瓦時=0.725元;
3、谷時段用電:每千瓦時=0.425元。
六、山東工業峰谷電費最新規定?
新政提出,容量補償電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不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輸配電價(含線損、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中的0.5倍加價部分等其他標準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在浮動比例上,高峰時段上浮70%、低谷時段下浮70%、尖峰時段上浮100%、深谷時段下浮90%。
七、林地糾紛處理最新規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二章 處理依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第八條土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三)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二條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
(三)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
(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處理意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
(三)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四)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三條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及其他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八、頂賬賬務處理最新規定?
頂賬賬務處理最新四項規定如下:
1、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
3、將債權轉為投資的,應按相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
九、僵尸車處理最新規定?
僵尸車是指久放放置在某公共場所沒有移動的車輛,這樣的車輛長久放置影響公共利益。需處理,需要行政機關先出告示,尋找車主,規定車主將車輛移除時間,愈期之后將作無主車處理。愈期之后行政機關可將僵尸車進行處理。報費車必須有專業工廠處理。兩種車輛都不允許隨便處理。
十、社保新規定2022年最新規定文件?
一、根據2022年最新的社保政策來顯示,已經取消了一次性15年繳清系統,也這就是說用戶到了退休年齡,如果沒有繳滿15年,那么是沒有辦法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這樣的話有3種方法:
1、退休后繼續繳費直到滿15年;
2、將社保轉為新農合;
3、一次性補繳到15年。
二、2022年繳費不再收取現金,繳費方式分為三種情況:
1、參保居民已領取了;
2、參保居民未制作社保卡;
3、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人。
三、醫保報銷對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費用原則上分七段累計補償:3萬以內部分報銷50%,3萬以上至5萬部分報銷55%,5萬以上至8萬部分報銷60%,8萬以上至10萬部分報銷65%,10萬以上至12萬部分報銷70%,12萬以上至15萬(含)部分報銷75%,15萬以上部分報銷80%,年度累計補償金額不超過20萬。以上就是社保2022年新政策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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