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管理方案 廢棄物管理方案怎么寫
一、農業廢棄物管理的方案?
1.
成立組織。縣農業農村局成立農業生產廢棄物防控治理領導組。加強對全縣的組織與指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識,把做好農業生產廢棄物治理工作作為促進鄉村振興,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專人專抓,狠抓各項措施落實。
2.
增加財政投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農業生產廢棄物職能所需經費的投入,持續推動該項工作的開展。建立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加工利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自覺參與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工作
二、固體廢棄物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提升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蔬菜廢棄物管理辦法?
為保護生態環境,防止蔬菜廢棄物二次污染,鼓勵企業積極參與蔬菜廢棄物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蔬菜廢棄物系指茄子、辣椒、西紅柿等茄果類蔬菜,黃瓜、甜瓜等瓜果類蔬菜,菠菜、油菜、生菜等葉菜類蔬菜,蘿卜、胡蘿卜等根莖類蔬菜及馬鈴薯、花椰菜等蔬菜產生的廢棄物。
第二條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在本市轄區內從事農業種植、運輸、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是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蔬菜廢棄物及時進行循環利用收集、按要求運輸到指定地點的義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焚燒和丟棄。
第三條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鎮街區對本轄區蔬菜廢棄物處理負總責,統一規劃、協調本轄區內的蔬菜廢棄物處理工作。
第四條對蔬菜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循環利用,實行政府扶持、企業經營的運行機制,政府按照企業的處理數量進行適當補貼。
第五條農業部門要加強對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制定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技術規范,引導經營主體按照技術規范對蔬菜廢棄物進行處理。
第六條從事蔬菜廢棄物處理的企業,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具有一定規模的場地、廠房和加工設備,用于沼氣生產的企業處理量達到1500噸以上、用于循環利用(秸稈壓塊固化、炭化、有機肥、生物質油)企業處理量達到5000噸以上、用于打包送發電廠的企業處理量達到7000噸以上,并履行相應的職責:
(一)收集運輸必須做到定點、及時,遇到特殊情況應在鎮街規定的時間內收運完畢;
(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準確性;
(三)嚴格按照財務資料的保管期限保管記賬憑證、原始單據、賬簿、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的補貼標準及資金撥付方式:
(一)對循環利用的企業(生產有機肥、秸稈炭化、固化、生物制油、生產沼氣),每處理一噸茄棵類(茄子、辣椒)廢棄物市財政給予30元的補貼,藤蔓類廢棄物每噸給予60元補貼;蔬菜廢棄物打包送生物發電場焚燒的,每處理一噸蔬菜廢棄物市財政給予20元補貼。
(二)財政部門設立蔬菜廢棄物綜合利用專項資金,對蔬菜廢棄物處理企業的補貼,每年12月份撥付一次并列入年初財政預算。
(三)嚴格審核程序。各相關企業要建立詳細收購臺賬及生產銷售臺賬,并準備好詳實的相關證明材料,每月收購臺賬經各鎮街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核實簽字、蓋章后,報送市農業局一份備查。市農業局通過招標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全程跟蹤對加工利用企業進行數據核實,年終出具評估報告。在確保各項數據準確無誤后,財政部門根據評估報告及主管部門的申請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賬戶。
第八條鼓勵社會各界對蔬菜廢棄物處理企業和種植戶進行監督,對不按要求及時清運、處理的,群眾可向所屬鎮街區、有關部門舉報,一經查實,扣減財政補助經費,違法違紀的交由執法部門處理。同時,對企業和種植戶的違法活動、不良行為,記錄在案并納入誠信檔案。
第九條落實財稅、金融扶持政策。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財政部門落實好支持蔬菜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企業收購、運輸、處理補助資金;有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貸款、保險服務等形式,支持蔬菜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企業購買設備、運輸車輛及配套設施等;財稅部門按有關規定減免蔬菜廢棄物無害化處理企業稅費,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條各鎮街區和農業等部門應多渠道、多形式宣傳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的重要意義,宣傳蔬菜廢棄物對環境、養殖、食品安全、人體健康危害的嚴重性,提高種植企業(戶)對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的自覺性,共同營造做好蔬菜廢棄物循環利用的良好氛圍。
第十一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農藥廢棄物管理條例?
農藥廢棄物要統一管理,回收或深埋,以免亂扔亂放污染環境及水源,以及污染魚塘等。
五、獸藥廢棄物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第二章 新獸藥研制
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新獸藥,依法保護研制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具有與研制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規范和措施。
研制新獸藥,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安全性評價單位是否符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研制的新獸藥屬于生物制品的,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研制新獸藥需要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的,還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并在實驗室階段前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九條
臨床試驗完成后,新獸藥研制者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新獸藥注冊申請時,應當提交該新獸藥的樣品和下列資料:
(一)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
(二)研制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
(三)藥理和毒理試驗結果、臨床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四)環境影響報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獸藥屬于生物制品的,還應當提供菌(毒、蟲)種、細胞等有關材料和資料。菌(毒、蟲)種、細胞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動物的新獸藥,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獸藥殘留試驗并提供休藥期、最高殘留限量標準、殘留檢測方法及其制定依據等資料。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受理的新獸藥資料送其設立的獸藥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將新獸藥樣品送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復核檢驗,并自收到評審和復核檢驗結論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新獸藥注冊證書,并發布該獸藥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家對依法獲得注冊的、含有新化合物的獸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注冊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注冊獸藥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規定的數據申請獸藥注冊的,獸藥注冊機關不予注冊;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獸藥注冊機關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
第三章 獸藥生產
第十一條
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醫學、藥學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二)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
(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儀器設備;
(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規定的其他生產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范圍、生產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獸藥生產企業變更生產范圍、生產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組織生產。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生產企業是否符合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獸藥生產企業改變影響獸藥質量的生產工藝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第十七條
生產獸藥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所生產獸藥的質量要求。
直接接觸獸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藥用要求。
第十八條
獸藥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獸藥出廠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禁止生產假、劣獸藥。
第十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批獸用生物制品,在出廠前應當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審查核對,并在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未經審查核對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
第二十條
獸藥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附具說明書,并在顯著位置注明“獸用”字樣。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注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注明商品名稱。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志;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志。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可以對新獸藥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不得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或者進口該新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在監測期內收集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并及時報送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獸藥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 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 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應當將獸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第二十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
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用中藥材的,應當注明產地。
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
第二十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購銷獸藥,應當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獸藥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獸藥入庫、出庫,應當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并有準確記錄。
第三十條
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獸藥廣告的內容應當與獸藥說明書內容相一致,在全國重點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
第五章 獸藥進出口
第三十二條
首次向中國出口的獸藥,由出口方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并提交下列資料和物品:
(一)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獸藥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獸藥管理部門頒發的符合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的證明文件。
(三)獸藥的制造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藥理和毒理試驗結果、臨床試驗報告、穩定性試驗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用于食用動物的獸藥的休藥期、最高殘留限量標準、殘留檢測方法及其制定依據等資料。
(四)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樣本。
(五)獸藥的樣品、對照品、標準品。
(六)環境影響報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獸藥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申請向中國出口獸用生物制品的,還應當提供菌(毒、蟲)種、細胞等有關材料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應當將決定受理的獸藥資料送其設立的獸藥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將該獸藥樣品送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復核檢驗,并自收到評審和復核檢驗結論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進口獸藥注冊證書,并發布該獸藥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審查過程中,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向中國出口獸藥的企業是否符合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的要求進行考查,并有權要求該企業在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進行該獸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試驗。
國內急需獸藥、少量科研用獸藥或者注冊獸藥的樣品、對照品、標準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進口獸藥注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向中國出口獸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發證機關申請再注冊。
第三十五條
境外企業不得在中國直接銷售獸藥。境外企業在中國銷售獸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國家實行獸藥儲備制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緊急調用國家儲備的獸藥;必要時,也可以調用國家儲備以外的獸藥。
第二章 新獸藥研制
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新獸藥,依法保護研制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具有與研制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規范和措施。
研制新獸藥,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遵守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第八條 研制新獸藥,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該新獸藥實驗室階段安全性評價報告及其他臨床前研究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研制的新獸藥屬于生物制品的,應當在臨床試驗前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研制新獸藥需要使用一類病原微生物的,還應當具備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并在實驗室階段前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九條 臨床試驗完成后,新獸藥研制者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新獸藥注冊申請時,應當提交該新獸藥的樣品和下列資料:
(一)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
(二)研制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
(三)藥理和毒理試驗結果、臨床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
(四)環境影響報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獸藥屬于生物制品的,還應當提供菌(毒、蟲)種、細胞等有關材料和資料。菌(毒、蟲)種、細胞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動物的新獸藥,還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獸藥殘留試驗并提供休藥期、最高殘留限量標準、殘留檢測方法及其制定依據等資料。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受理的新獸藥資料送其設立的獸藥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將新獸藥樣品送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復核檢驗,并自收到評審和復核檢驗結論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新獸藥注冊證書,并發布該獸藥的質量標準;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國家對依法獲得注冊的、含有新化合物的獸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注冊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注冊獸藥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規定的數據申請獸藥注冊的,獸藥注冊機關不予注冊;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獸藥注冊機關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
第三章 獸藥生產
第十一條 設立獸藥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獸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醫學、藥學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
(二)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
(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儀器設備;
(四)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生產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范圍、生產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獸藥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獸藥生產企業變更生產范圍、生產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憑換發的獸藥生產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生產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獸藥,應當取得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產品批準文號,產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核發辦法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獸藥生產企業改變影響獸藥質量的生產工藝的,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核批準。
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第十七條 生產獸藥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所生產獸藥的質量要求。
直接接觸獸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藥用要求。
第十八條 獸藥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獸藥出廠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禁止生產假、劣獸藥。
第十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批獸用生物制品,在出廠前應當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審查核對,并在必要時進行抽查檢驗;未經審查核對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
第二十條 獸藥包裝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附具說明書,并在顯著位置注明“獸用”字樣。
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以中文注明獸藥的通用名稱、成分及其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注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藥期、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運輸貯存保管條件及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注明商品名稱。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志;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志。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保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可以對新獸藥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不得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或者進口該新獸藥。生產企業應當在監測期內收集該新獸藥的療效、不良反應等資料,并及時報送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獸藥經營
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范圍、經營地點、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經營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購進獸藥,應當將獸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第二十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銷售獸用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
獸藥經營企業銷售獸用中藥材的,應當注明產地。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
第二十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購銷獸藥,應當建立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獸藥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獸藥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獸藥入庫、出庫,應當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并有準確記錄。
第三十條 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經營,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獸藥廣告的內容應當與獸藥說明書內容相一致,在全國重點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在地方媒體發布獸藥廣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獸藥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
第五章 獸藥進出口
第三十二條 首次向中國出口的獸藥,由出口方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并提交下列資料和物品:
(一)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獸藥管理部門批準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獸藥管理部門頒發的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證明文件;
(三)獸藥的制造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藥理和毒理試驗結果、臨床試驗報告、穩定性試驗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用于食用動物的獸藥的休藥期、最高殘留限量標準、殘留檢測方法及其制定依據等資料;
(四)獸藥的標簽和說明書樣本;
(五)獸藥的樣品、對照品、標準品;
(六)環境影響報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獸藥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申請向中國出口獸用生物制品的,還應當提供菌(毒、蟲)種、細胞等有關材料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初步審查。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應當將決定受理的
六、固體廢棄物的管理辦法?
固體廢棄物是指在生產、 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 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 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 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給出的定義,固體廢物是指 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棄物,簡稱固體廢物或固廢,俗稱垃圾,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七、如何安全運營管理危險廢棄物?
安全運營原則有兩個:
一是流程的安全管理;二是垃圾的全程可追溯。關于廢棄物的安全管理,鄺秀芬最關注的是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以及五個安全門。
前者可以保證項目運營在最安全的環境下,在石化業和化工廠比較常見。
例如,當廢棄物中海油較大的硫含量時,進料口就會停止或者減慢工作等。
而后者包括預接受、入場檢查、入庫檢查、預處理前檢查以及處置前檢查,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危廢的包裝。關于垃圾全程的可追溯性,鄺秀芬表示主要是從源頭到最終處置都要有嚴密的管理,所有環節的風險都需要掌握。
為了確保這一點,威立雅在簽約之前都會到現場做監測,等危廢混合以后再做監測,并會做出不同的分類。危廢包裝不合規的后果,包括:
1、運輸和載貨卸貨中的危險;2、難以確保危廢成分;3、難以從中回收利用;4、在沒有與處理的分類情況下難以處理;5、由于對廢物成分未知而使處理時存在潛在風險;以及6、由于不合規的包裝而難以優化廢棄物庫存擺放。土壤蒸汽熱提取有一下幾個優點:
1、可以實現較高的清楚標準;2、快速修復;3、可同時處理多種化合物;4、對地質異構性不敏感;5、可運用于建筑下方;6、只需要少量的挖掘工程;7、修復時間可以比其他原位修復技術快速;穩健、高效、可靠。
八、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及處置?
管理和處置醫療廢棄物非常重要。首先,醫療廢棄物并不是普通的垃圾,其中可能包含病原體、化學藥品等危險物質,如果不妥善處理會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極大危害。其次,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置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醫廢法。醫療機構需要制定科學的廢物分類、存儲、運輸和處置方案,嚴格執行,保障環境衛生和資源利用。此外,醫療廢棄物也是能源的一種,將其進行資源化利用是一種可行的方向,例如生物質能源利用、高溫爐協同處理等現代化技術可以實現醫療廢棄物的再利用和環保。因此應該加強科技創新和政策引導,推廣可持續發展理念,積極探索和推廣醫療廢棄物的協同處理及資源化運用。
九、工業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
1目標
適度處理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促進廢棄物的減少和再生利用,規定有關管理方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廢棄物的產生到處理完畢的管理。
3定義
3.1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廢物,包括工業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
3.2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清單,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方法認定的危險特性廢物。
3.3可回收廢物
可再資源化的非危險廢物。
3.4不可回收廢物
無法實現的回收手段和無法資源化的非危險廢棄物。
4運用方法
4.1操作系統
4.1.1管理體制
1)廢棄物處理業務的管理責任部門是管理部。
2)危險廢物由管理部指定負責人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為總部廢物管理負責人。
4.2廢棄物削減
4.2.2.1管理部門選定政府批準的廢棄物回收商,與此簽訂廢棄物委托處理合同,委托處理廢棄物,促進廢棄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門經理選擇下列適用措施促進廢棄物排放量減少。
1)在將廢棄物交給回收商處理之前,優先考慮公司內部的回收利用。
-舊文件夾回收
-打印機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還可以利用的時候請專業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盤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門包括包裝方式的改進(旋轉箱的使用、包裝材料的最小化等)
3)現場供應商交付物品的包裝材料、木棧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應商帶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內廢棄
4.3廢物分類、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內設置所需數量的臨時廢棄物回收場所(臨時存放場所),分別設置危險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和不可回收廢棄物;委托人處理前集中存放場所(最終存放場所),指定管理責任部門,責任部門指定管理人員。
4.3.3.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危險廢物、可回收廢物和不可回收廢物進行分類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臨時存放場所的分類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終存放場所。
4.3.3.3管理責任部門負責將臨時存放地的廢物轉移到最終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設施管理
1)臨時存放位置應標明回收廢物種類、管理責任人名稱、回收時間等,并妥善管理。
2)危險廢物的最終存放位置由管理責任部門指定負責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員,在存放位置明確標明廢物的種類和管理人員的名字。
3)管理部實施統一監管,管理部定期檢查廢物存放位置/設施,確保設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員應定期整理和整理廢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蟲繁殖。
4)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惡臭和火災。
十、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可能產生廢棄物或垃圾的場所應設有廢棄物容器,廢棄物容器應有明顯的標識。
二、廢棄物容器應配有蓋子,以堅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讓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有害動物的侵入,讓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內壁應光滑以便于清洗。
三、在經營場所外應設置密閉的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清除后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四、安排專人負責本店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五、將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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