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處理規定最新 廢棄物處理規定最新版
一、煙霧處理最新規定?
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包括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公眾娛樂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電梯等。
本條例所稱的吸煙,是指吸入并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的行為。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視為吸煙。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二、2021年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2021年10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行業標準《廚余垃圾處理技術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該標準是在《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84-2012的基礎上修訂后推出的,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廚余垃圾處理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將規范廚余垃圾應實行分類收集和運輸、廚余垃圾堆肥產品應符合農業行業標準、餐廚垃圾允許作為動物飼料使用。
三、林地糾紛處理最新規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第二章 處理依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第七條尚未取得林權證的,下列證據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一)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
(二)土地改革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證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贈送憑證及附圖;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
(五)對同一起林權爭議有數次處理協議或者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終決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決定為依據;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
第八條土地改革后至林權爭議發生時,下列證據可以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所確定的經營管理范圍及附圖;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時期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三)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九條土地改革前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條處理林權爭議時,林木、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清楚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確定其權屬。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同一起林權爭議都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當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雙方各半的原則,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二條土地改革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其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報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
第十四條林權爭議由當事人共同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具體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申請處理林權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
(三)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
(四)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統一印制。
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出具證據。當事人不能出具證據的,不影響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依據有關證據認定爭議事實。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處理意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由、各方的主張及出具的證據;
(三)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四)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凡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處理協議,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三條在林權爭議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涂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擅自采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及其他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處理林權爭議過程中,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
四、頂賬賬務處理最新規定?
頂賬賬務處理最新四項規定如下:
1、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
3、將債權轉為投資的,應按相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
五、常州禁摩處理最新規定?
答:常州市設有禁摩范圍、限摩范圍(或是限定時間內),原則上是不可以通行的。就是公布一個范圍,在范圍內禁摩。其它路段證照齊全還是可以騎的。
常州市禁摩范圍及時段
1.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號牌摩托車限行區域調整為以下區域:青洋路、中吳大道、龍江路、河海路、泰山路、黃河路、河海東路圍成的區域內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段),限行時間不變。
2. 自2020年7月1日起,摩托車不得在城區麗華北路、關河路、長江中路、中吳大道圍成的區域(含邊框道路)和中吳大道(龍江中路至青洋中路)以及建東路、河海東路、巫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漢江路圍成的區域和巫山路(龍城大道至河海東路)、龍城大道(泰山路至巫山路)、泰山路(龍城大道至漢江中路)、漢江路(泰山路至建東路)行駛。
六、關于酒駕處理最新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七、林地糾紛處理的最新規定?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八、畜禽醫療廢棄物規定?
一、獸醫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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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是獸醫日常醫療、預防、消毒、保健以及其他診療活動中產生的可能對人畜、環境有一定危害的醫療垃圾廢物,包括藥品包裝物、病料、廢料、醫療藥品等,必須依法嚴格管理,嚴禁隨意丟棄、擴散。
?二、獸醫醫療廢物管理要求
獸醫診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須分類歸集,不能混合收集,損傷性醫療廢物放入利器(箱);醫療廢物放入包裝(箱);解剖病料
消毒后投入化尸池。
?獸醫醫療廢物必須由主管獸醫負責管理,養殖場場長監督并安排專
室專處存放,達到一定數量后交由有處理資質的專業部門作無害化處理。?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處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遠離畜禽圈舍、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有專人管理;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有防滲漏、防雨水沖刷、易于清潔和消毒的條件;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等(標識的內容應包括醫療廢物種類、放置日期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的包裝袋(箱)或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放入包裝袋或容器內的醫療廢物不得取出。在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閉方式使包裝物或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包裝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增加一層包裝。
?醫療廢物暫存點建立醫療廢物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醫療廢物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三、醫療廢物轉運處置要求
?醫療廢物在數量不大時,交由就近的醫院,委托其代為協助,交給有資質的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在數量較大時,直接和相關有資質的醫療垃圾廢物處理機構聯系按規定處理,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運送人員在處理、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裝物或者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并對運送工具進行清潔和消毒。
四、其他要求
管理、運送醫療廢物的人員,必須做好個人防護。?禁止任何人員買賣、私下處理醫療廢物,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擴散。防止醫療廢物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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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醫療廢棄物處理?
醫療廢棄物是醫院、診所所產生的垃圾,這些廢棄物含有大量的病毒細菌。
醫院、診所分類打包后,由專門機構用專車運輸到指定地點進行高溫銷毀!
十、待攤費怎么處理最新規定?
一、待攤費用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一)按新準則規定,“待攤費用”科目中一些內容已不在該科目中核算。
1.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2.固定資產修理費。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不再采用待攤或預提方式,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生產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預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超過一年以上攤銷的固定資產租賃費用,應在“長期待攤費用”賬戶核算。
4.低值易耗品攤銷、出租出借包裝物攤銷。采用一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采用其他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周轉材料(在用)”,貸記“周轉材料(在庫)”;攤銷時應按攤銷額,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銷售費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周轉材料(攤銷)”。
(二)除上述幾項業務外,還有一些需要在“待攤費用”科目中核算的業務。
比如: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和一次交納印花稅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但是新發布的會計科目表中,刪去了“待攤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也刪去了“待攤費用”項目。這幾項業務如何處理,有幾種觀點。
觀點一、一次記入損益
這種觀點認為,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支付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費用,支出發生時一次計入損益與分期攤銷計入損益對全年的損益影響是一樣的。但這里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沒有嚴格劃分費用的受益期間,不能正確計算各個會計期間的成本和盈虧,不能體現“誰受益,誰負擔費用”。比如:2007年12月支付2008年的報刊雜志費,是不能計入2007年損益的。
觀點二、設置“待攤費用”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因此,企業如有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等業務,可以增設“待攤費用”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中反映。
觀點三、不增設“待攤費用”科目
企業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時,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項目中反映。
二、預提費用在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
(一)按照新準則,預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預提短期借款利息。按照新準則,企業預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應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預提利息時,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應付利息”;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貸記“銀行存款”。
2.預付固定資產租金。按照新準則,企業應付租入固定資產租金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除上述兩項業務外,還有一些業務需要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
比如:預提保險費等。但是新發布的會計科目表中,刪去了“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也刪去了“預提費用”項目。這幾項業務如何處理,也有幾種觀點。
觀點一、一次記入損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險費,全部計入6月份的成本費用中。筆者認為,這樣處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基礎。
觀點二、設置“預提費用”科目核算時,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中反映。
觀點三、不增設“預提費用”科目
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反映。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資產負債表中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項目,這里傾向于第三種觀點,即不增設“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企業預提保險費等時,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企業預付保險費、預付報刊訂閱費、預付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時,在“預付賬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項目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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