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管理規程 廢棄物管理規程最新版
一、作業管理規程?
1.學生應嚴格按照以上要求按時完成作業,認真書寫,格式正確,及時糾正錯誤,工作簿整潔。交作業的數量必須達到班級95%以上的學生進行班級評估。
2.教師要認真及時批改作業,整批修改,有激勵批評語文,教師修改作文要干凈利落,規范,不出現知識性錯誤給學生以良好的示范效果。
3.教導處應當詳細記錄工作檢查情況,努力客觀、公正、準確地反映工作檢查情況。經校長批準,工作檢查記錄方可交回有關教師。
4.同樣的錯誤一再發生,教師將給予批評和指導。
二、救助管理規程?
一、接待
(一)實行24小時接待制,服務熱情周到,言行文明禮貌。
(二)對于來站求助的人員,為其建立《個人基本情況檔案》,初步檢視其身體狀況,認真記錄。普通檔案保存2年,特殊檔案保存5年。
(三)對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點醫院。
(四)對于未成年人,安排其進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接受幫助。
(五)對于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及時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根據其建議采取隔離或者其它相應措施。
(六)對于吸毒及涉嫌違法犯罪人員,聯系有關部門處置。
(七)對于求助的境外人員,應當首先聯系公安機關確認其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機關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置。
(八)對于護送來站求助的人員,采集核對護送人信息,檢查求助人員身體狀況并詳細記錄,經護送人確認后,辦理交接手續;護送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九)對于到站求助人員,經甄別符合救助條件的,建立受助人員《救助情況檔案》,辦理入站手續;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聽取其辯解和陳述,告知其申訴途徑,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十)對于能夠說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責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對于不滿6周歲且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未成年人,送社會福利機構。
(十一)對于護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對受助未成年人及護送人員信息后,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
二、入站
(一)對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違禁出版物,應當予以沒收;發現銳(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物品,應當代為保管;發現違禁藥(物)品、放射性物質,應當聯系有關部門處置。
(二)為受助人員洗澡、洗衣、理發等個人衛生活動提供幫助。
(三)為受助人員配備基本的、清潔的個人生活用品。
(四)登記、保管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員中的患病人員、情緒異常人員、老年人進入觀察區進行觀察;受助人員在觀察區停留時間不應當超過36小時。
三、基本服務
(一)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飲食,實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應標準不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照顧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數民族受助人員和患病人員的特殊飲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時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別、身心狀況安排受助人員分別居住,單人單床;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服務和管理。
(五)與定點醫院商定醫療救治工作程序,站內配備相應醫療設備及藥品,做好衛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應當定期對受助人員居室及活動區域進行消毒。
(七)組織受助人員參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娛樂活動,幫助受助人員了解有關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知識。
(八)幫助受助人員聯系親屬或者有關單位。
(九)對于需要接送返鄉的,聯系其親屬、單位,協商返鄉事宜。
(十)難以查明家庭情況的,發布尋親公告;確實無法查明的,報請有關部門,辦理安置事宜。
(十一)為社會提供走失人員的查詢及有關服務。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員存放的物品。
(十三)對于協作救助人員,應當保障其在協作救助期間的基本生活,安排其盡快返鄉。
四、特殊服務
(一)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員提供相應的飲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廁等生活照顧和行動便利條件。
(二)對于站內突發急重病癥、出現精神和行為異常的受助人員,及時聯系醫療機構處置,根據醫療機構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送入醫療機構救治的,應當認真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三)對于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立即聯系衛生防疫部門處置,根據衛生防疫部門建議采取隔離或者其它相應措施,詳細記錄有關情況。
(四)對于帶有不滿6周歲幼兒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員,為其照顧幼兒提供便利。
(五)對于被隔離的受助人員,應當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傷害。
(六)根據受助人員情況,提供康復、心理輔導、衛生保健知識、就業信息等方面服務。
(七)對于長期滯留的流浪未成年人,無法查明家庭情況且身體、智力發育正常,可以根據其自身情況和主觀意愿,分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
(八)應當根據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分別提供正規教育和有計劃的非正規教育。
(九)對于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且不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據其身體狀況和自主意愿,配合勞動部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十)對于適宜接受正規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協商當地教育部門,使其接受正規教育。
(十一)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1.應當及時與受助未成年人溝通,了解其思想狀況,做好談話記錄。
2.應當定期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3.對于存在心理和行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4.對于存在嚴重心理障礙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聯系專業機構進行治療,做好輔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療的,詳細記錄有關情況,辦理交接手續。
五、離站
(一)依法采取保護性措施, 預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脫離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于監護人前來接領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辦理完畢與其它機構交接手續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為其辦理離站手續。填寫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交接手續。
(二)對于其他辦理離站手續的成年受助人員,應當填寫完成《個人基本情況檔案》、《救助情況檔案》;涉及人員交接的,辦理人員交接手續。
(三)對于患病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助人員,應當在其病情基本穩定后辦理離站手續;本人要求自行離站的,應當經其書面申請并簽字確認后辦理離站手續。
(四)對于無力自行承擔返鄉費用的受助人員,提供返鄉乘車(船)憑證和返鄉途中必要的飲食幫助;
(五)對于擅自離站的受助人員,應當由兩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員提供證明,并登記、備案、存檔。
(六)對于放棄救助的受助人員,應當詳細記錄放棄原因,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七)對于依法終止救助的受助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聽取其辯解和陳述,告知其申訴途徑,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辦理離站手續;《終止救助通知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并登記、備案、存檔;當事人拒不簽字的,應當詳細記錄拒絕原因、見證人等情況后登記、備案、存檔。
(八)對于司法機關帶離的受助人員,應當核對帶離人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后,辦理交接手續。
(九)對于符合安置條件的受助人員,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十)對于在站內受助期間死亡的受助人員,由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及時通知死者親屬、單位;無法查明死者真實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鋼瓶安全管理規程?
一、氣瓶使用安全管理規范有什么
1、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氣瓶的管理,氣瓶的儲存、使用、搬運,必須貫 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氣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氣瓶前,應認真進行檢查: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3、使用氣瓶前,使用人需向倉庫氣瓶管理負責人說明使用用途、地點及時間,在得到許可,并且簽字登記后方可使用。
4、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二、氣瓶儲存安全規定有什么
1、倉庫狀況良好,安全標志完善
2、儲存氣瓶的倉庫或臨時倉庫,必須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周圍禁止動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資;
3、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蓬的場所,存儲在固定專用庫房室內時,建筑物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4、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干燥、避免陽光直射;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
5、庫房存放區應有專人管理,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并在附近配備足量的滅火器材。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識。
6、庫房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7、氣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嚴禁橫躺臥放,以防止液體流出引燃爆炸。
四、藥典實施管理規程?
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202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有關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80號)
2020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已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2020年第78號公告發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實施。現就實施本版《中國藥典》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國藥典》是國家藥品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藥品研制、生產(進口)、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單位均應遵循的法定技術標準。
二、《中國藥典》主要由凡例、品種正文和通用技術要求構成。自實施之日起,所有生產上市藥品應當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相關技術要求。
三、自實施之日起,凡原收載于歷版藥典、局(部)頒標準的品種,本版《中國藥典》收載的,相應歷版藥典、局(部)頒標準同時廢止;本版《中國藥典》未收載的,仍執行相應歷版藥典、局(部)頒標準,但應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的相關通用技術要求,經上市后評價撤銷或注銷的品種,相應歷版藥典、局(部)頒標準廢止。
本版《中國藥典》品種正文未收載的制劑規格、中藥的制法,其質量標準按本版《中國藥典》同品種相關要求執行,規格項、制法項分別按原批準證明文件執行。
四、藥品注冊標準中收載檢驗項目多于或者異于藥典規定的,或者質量指標嚴于藥典要求的,應在執行藥典要求的基礎上,同時執行注冊標準的相應項目和指標。
藥品注冊標準收載檢驗項目少于藥典規定或質量指標低于藥典要求的,應執行藥典規定。
五、由于溶出度、釋放度等項目在質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要求核準的仿制藥注冊標準中有別于《中國藥典》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結論中予以說明,申請人在相應注冊申請獲批后三個月之內向國家藥典委員會提出修訂國家藥品標準的建議。在《中國藥典》完成修訂之前,可按經核準的藥品注冊標準執行。
六、為符合本版《中國藥典》要求,如涉及藥品處方、生產工藝和原輔料來源等變更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應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要求進行充分研究和驗證,按相應變更類別批準、備案后實施或報告。
七、本版《中國藥典》已進行通用名稱修訂的藥品,應使用本版《中國藥典》中載明的名稱,其原名稱可作為曾用名過渡使用。
八、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起,提出的藥品注冊申請,相應申報資料應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
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技術審評的注冊申請,自本版《中國藥典》實施之日起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開展相應審評審批,申請人需要補充技術資料的應一次性完成提交。
本版《中國藥典》發布之日后、實施之日前按原藥典標準相關要求批準上市的藥品,批準后6個月內應符合本版《中國藥典》相關要求。
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和藥品注冊申請人應積極做好執行本版《中國藥典》的準備工作,對在《中國藥典》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國家藥典委員會報告,同時應持續研究完善藥品質量標準,不斷提高藥品質量控制水平。
十、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配合做好2020年版《中國藥典》的宣傳貫徹,加強本版藥典執行中的監督與指導,及時收集和反饋相關問題和意見。
十一、國家藥典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和協調2020年版《中國藥典》的宣貫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在官方網站開辟“2020年版《中國藥典》執行專欄”,及時答復執行中反映的問題。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2020年7月3日
五、安全管理規程內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內容。風險評價抓源頭控制等。
六、管理規程英文縮寫?
?英文縮寫是;? MR。
? ? ? 可定義為將工作程序貫穿一定的標準、要求和規定。
所謂流程即為實現特定目標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繼的行動組合,也即多個活動組成的工作程序。規則則是工作的要求、規定、標準和制度等。
它是用文字形式規定管理活動的內容、程序和方法,是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和準則。
七、低位貨架管理規程?
1.目的
為使倉儲庫存儲位、環境考量及保存期限有一定程序,以確保庫存管理之品質。同時對庫存周轉天數和安全庫存設定一定的作業程序,以降低庫存成本積壓。
2.范圍
凡本公司的貨物儲位、安全存量、保存期限的作業。
3.職責
1.1. 儲位管理:倉管人員
1.2. 環境考量:倉管人員、品管
1.3. 保存期限控制:采購、品管、倉管人員
1.4. 安全庫存: 倉管、采購、PMC
1.5. 庫存周轉率: 倉管、PMC、采購
4.作業程序
4.1儲位管理
4.1.1倉庫內區域分布
4.1.1.1物料待驗區
4.1.1.2退貨區
4.1.1.3備料區
4.1.1.4周轉區
4.1.1.5報廢倉
4.1.1.6呆料倉
4.1.1.7成品倉
4.1.1.8半成品倉
4.1.1.9電子倉
4.1.1.10五金倉
4.1.1.11塑料倉
4.1.1.12 包材倉
4.1.2各區設有貨架儲位或棧板的空間,小件貨品定位于貨架上,大件貨品則堆置于棧板上,重型物料的棧板堆放高度不可超過140公分,輕型物料的棧板堆放高度不可超過190公分,寬度及長度不可超出棧板外10公分。
4.2環境考量
4.2.1倉庫環境的溫濕度設定溫度為15℃-35℃,濕度為45%-75%。
4.3保存期限:
4.3.1原物料、半成品、成品按設定物料的保存期限為依據,如超出保存期限需使用或出貨時,需開立『庫存超期物料復檢報告』經品管人員檢驗合格后方可發料/出貨,品管如判”NG”時,則依作業,以確保品質。
4.4庫存周 轉天數:
4.4.1 PMC和采購每月對材料、成品和在制品的周轉天數進行統計,以此作為庫存量控制的指標.且根據所得指標不斷優化倉儲管理。
4.4.2 材料周轉天數目標為14天;成品周轉天數目標為9天;在制品周轉天數目標為3天。
4.4.3 當不能達成目標值時,必須分析原因,并持續改善。
4.5 安全庫存
4.5.1采購單位將依訂單狀況、生產計劃、生產狀況、采購lead time以及物料分類進行安全庫存的設定。
4.5.2安全庫存的計算公式: 安全庫存=緊急訂貨所需時間X每天用量。
5.相關文件
5.1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6.相關單據
6.1庫存超期物產復檢報告
八、容器標簽的管理規程?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府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業為委托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 國內生產的合格產品應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第十四條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應當相應予以標明。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印制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第十六條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劇毒、放射性、危險、易碎、怕壓、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合同規定的要求,應當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十七條 性能、結構及使用方法復雜、不易安裝使用的產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有詳細的安裝、維護及使用說明。
第十八條 生產者標注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是真實的。產品的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本規定所稱產地,是指產品的最終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組裝地。產品形成后,又在異地進行輔助性加工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產地。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產地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獲得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生產的該種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認可的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的產品,可以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標注名優稱號或者名優標志時,應明確標明獲得時間和有效期間。
第二十一條 產品標識標注的產品條碼,應當是有效的產品條碼。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按照合同為用戶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銷售的產品,其產品標識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標注。
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的商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生產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標志、產品條碼和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以及其他質量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奇特名稱是指以不按常規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戶、消費者不易理解、不能識別產品的產品名稱。
(二)商標名稱是指產品的商標命名的產品名稱。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水閘技術管理規程?
水閘技術
1.0.1 為科學管理水閘,使其得到合理控制運用,延長使用年限,充分發揮效益,保證工程安全可靠運行,特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閘,小型水閘可參照執行。
1.0.3 水閘管理單位應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做好管護工作,保證工程安全。
1.0.4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本標準,結合工程的設計和實際情況,編制技術管理實施細則,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工程運用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十、gmp物料取樣管理規程?
Gmp物料取樣管理規程如下:
一,取樣前準備核對物料。請驗單內容,核實物料基本信息名,如品名,批號,數量,供應商等,核查物料包裝是否密封完整,有異常情況的物料應單獨取樣并記錄。
二、取樣工具應該采用適當的工具仔細操作,避免樣品和物料被外來物質污染。三,取樣操作及注意事項。
四,樣品的儲存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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