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與利用(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與利用方案)
一、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定義?
根據危廢的性質確定危廢的處置方式。 危險廢物的處置,是指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主要方法有:
1.填埋法:衛生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
2.焚燒法:
3.固化法:水泥固化法,塑料固化法,水玻璃固化法,瀝青固化法;
4.化學法:
5.其他:生物講解法等
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包含運輸嗎?
危險廢物實行全過程管理,運輸包含其中。
危廢運輸應遵守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
三、危險廢物由誰進行處置?
1、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廢液產生單位對自己產生的危廢可以自行處置利用,此類情況可以不運行轉移聯單,不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但自處置利用過程及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或達到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2、不自處置利用,則需將危廢送有資質單位,轉移運行轉移聯單;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其它單位危廢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相關危廢許可證,并運行轉移聯單。
四、哪個國標上有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式代碼?
屬于危險廢物,HW08類,需要交有資質單位妥善處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五、危險廢物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標準編號GB 18597-2001,發布?2001-12-28?,實施2002-07-01?。
六、歷史遺留危險廢物,處置規定?
歷史遺留的危險廢物應該報警讓警察處置,不可私下處置。
七、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定義?
危險廢物處置定義:將危險廢物置于相對隔絕的場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的過程。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3億噸。由于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在工業發達國家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向工業不發達國家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危害:(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八、處理與處置的概念與區別?
1、處理:有處置、安排、加工等意思。“處理”著重于辦理、料理,有時引申出清理的意思;語義較輕;適用范圍較廣。
2、處置:
(1)安排、處理。
(2)處罰、懲治。
(3)對付、應付。
(4)決斷。
(5)辦法。
3、“處理”與“處置”的區別在于,“處置”是指分別事理,使各得其所,而”處理“不包含這個意思。
“處置”是指分別事理,使各得其所,而”處理“不包含這個意思。
九、違規處置危險廢物的移送條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十、什么是危險廢物?常用的危險廢物處置方法有哪些?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名錄包括:醫療廢物,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農藥廢物,木材防腐劑廢物,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有機溶劑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多氯(溴)聯苯類廢物,精(蒸 )餾殘渣,染料、涂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新化學物質廢物,爆炸性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鉻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砷廢物,含硒廢物,含鎘廢物,含銻廢物,含碲廢物,含汞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酸,廢堿,石棉廢物,有機磷化合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含鋇廢物,有色金屬冶煉廢物,其他廢物,廢催化劑等50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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