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
一、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有什么樣的后果?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及以上的”即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嚴重的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年起步,不用死刑而已
二、危險廢物由誰進行處置?
1、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廢液產生單位對自己產生的危廢可以自行處置利用,此類情況可以不運行轉移聯單,不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但自處置利用過程及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或達到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2、不自處置利用,則需將危廢送有資質單位,轉移運行轉移聯單;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其它單位危廢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相關危廢許可證,并運行轉移聯單。
三、非法集資處置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章 預防監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工作,教育社會公眾認識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防范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機制,加強信息共享,識別、監測、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資風險。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預防監測所管理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并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開展非法集資監測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指導、協調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非法集資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通報相關線索。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于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廣告的,應當依法查處。
發布融資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有關金融業務資質或者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
第十條 互聯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監督管理,完善監測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應當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予以認定;對于經認定屬于非法集資信息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可疑資金的監測。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報告金融管理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公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對監測發現、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資線索,應當及時甄別處理,并協同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行政調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非法集資行為跨行政區域的,由集資人注冊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沒有注冊地的,由集資人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牽頭調查。對于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由上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協調確定;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牽頭調查職責存在爭議的,報請聯席會議協調確定。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開展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后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
(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
(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
(六)通過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
(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第十六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涉嫌非法集資線索及時開展調查。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建立調查檔案。
第十八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相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進入相關經營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封存相關文件、資料;
(四)查詢相關賬戶信息;
(五)查封相關經營活動場所、查封和扣押相關財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進行調查,不得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 非法集資行政調查程序啟動后,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相關單位辦理變更名稱、股東、注冊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
第四章 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人不停止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關財物、文件、資料,申請司法機關凍結相關資金;
(二)限制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阻止非法集資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認定為非法集資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產應當作為清退資金來源:
(一)非法集資的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
(四)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五)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六)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 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條 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集資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協助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銷售渠道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金融行業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構因管理失職導致經營場所、渠道、平臺被非法集資人利用進行非法集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查驗、核對義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非法集資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或者應知單位或者個人所申請的機構或者業務涉嫌非法集資,仍為其辦理行政許可或者注冊手續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的;
(三)未履行預防監測職責,或者拒不配合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查處非法集資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查處非法集資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幫助、縱容非法集資的;
(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對工作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單位信譽或者工作場所從事非法集資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拒不執行上級決策部署的;
(八)擅自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司法機關在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處理的事項,移交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依照本條例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相關地方性法規,制定處置非法集資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非法集資“三類人”
非法集資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非法集資參與人: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這一點很多人不能理解,我們都受騙了,為啥還要自己承擔損失?事實情況是我國金融消費者教育不足,“剛性兌付”長時間內很難打破,正是因為剛性兌付,很多投資人、理財人根本不關心項目風險,只看項目預期回報率,這是惡性循環的開始。
四、危險廢物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標準編號GB 18597-2001,發布?2001-12-28?,實施2002-07-01?。
五、歷史遺留危險廢物,處置規定?
歷史遺留的危險廢物應該報警讓警察處置,不可私下處置。
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定義?
危險廢物處置定義:將危險廢物置于相對隔絕的場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的過程。隨著工業的發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的危險廢物日益增多。據估計,全世界每年的危險廢物產生量為3.3億噸。由于危險廢物帶來的嚴重污染和潛在的嚴重影響,在工業發達國家危險廢物已稱為"政治廢物",公眾對危險廢物問題十分敏感,反對在自己居住的地區設立危險廢物處置場,加上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高昂,一些公司極力試圖向工業不發達國家和地區轉移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危害:(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范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七、非法處置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八、非法擴建魚塘怎么處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非法挖礦員工怎么處置?
非法采礦的策劃者、組織之、投資人、受益人作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甚至是首犯,是打擊的重點。
而對于被雇傭從事體力勞動,僅取得勞動報酬,而不參與利潤分配的人員,實踐中往往僅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從嚴格意義上講,上述做法有違立法本意,因為刑法第343條并未規定,對非法采礦行為只打擊組織者,而不打擊參與者。對組織者以外的人員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不利于打擊非法采礦犯罪。當然,一般參與者,特別是一線出賣苦力的勞動者,其雖然明知從事的是非法采礦行為,但一概以犯罪論處,亦顯失公平。因此,對共同非法采礦犯罪中除組織者、策劃者、出資者、受益者以外的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參與時間長短,案發后表現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十、非法賣鞭炮怎樣處置?
非法賣鞭炮可以進行罰款或者拘留到派出所里住一天,以上就是非法賣鞭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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